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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的经济转轨

时间:2022-05-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萨克斯是休克疗法积极的倡导者,也是波兰等采取休克疗法国家经济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剧变之初,波兰始自20世纪8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在剧变后进一步加深,工资、物价和通货膨胀恶性互动。巴尔采罗维奇上任后,立即聘用萨克斯为波兰的经济顾问。在广泛听取西方国家的意见后,巴尔采罗维奇制定了波兰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稳定经济纲领》,全盘接受了萨克斯的休克疗法。经波兰议会的批准,《稳定经济纲领》从1990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休克疗法

一、休克疗法

社会主义时期,东欧各国的经济体制在具体的运行机制或操作方式等层面虽各有其不同,但从总体上看,无一例外都遵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模式。同样,西方各国的经济体制虽然是各式各样,总体上则属于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市场经济。所谓东欧经济体制的转轨,就是从前者向后者的过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私有化,减少国有经济的比重,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第二,放开价格改革,建立劳务市场、资本市场。第三,取消外贸、外汇控制,实现本国货币与外币的自由兑换。第四,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使其从过去那种全权的经济管理者转变成为市场经济的服务者。对此,美国经济学家杰佛里·萨克斯(Jeffrey Sachs,1954— )认为:可供东欧国家选择的西欧模式是相同的,无论是瑞典式的社会市场经济还是撒切尔的新自由主义,都具有完善的私有制、发达的私人金融市场和活跃的劳动力市场等市场经济共通的东西。建立这样的市场经济,就是东欧经济体制转型的最基本的目标。[3]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东欧国家主要采取了激进和渐进两种转轨方式。主张前一种转型的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腐朽的,改革必须尽可能快地告别过去,在价格和外贸领域快速实现自由化。主张后一种转型的人则认为:应该在旧的体制框架内培育新的经济制度,直到这些新的经济制度强大到足以抵抗全球范围内的竞争。[4]实现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东欧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具体采取何种转轨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依据自己与西方联系密切程度、对苏联模式的排斥程度以及本国具体的经济形势做出的现实选择。

激进的转轨也被称为休克疗法(Shock Therapy)。休克疗法原本是个医学用语,是指对病体注入大剂量药物,杀死有病毒的细胞,使健康细胞处于休克状态,然后复苏,以使病人逐渐康复。经济学家将这一概念引入经济领域,意指通过采取严厉的政策,尤其是财政紧缩政策来克服通货膨胀。萨克斯是休克疗法积极的倡导者,也是波兰等采取休克疗法国家经济改革的直接参与者。萨克斯认为:东欧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应当采取果敢而迅速的行动,实行一步到位的转轨战略,具体内容就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化、价格及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国有经济的私有化。[5]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前南斯拉夫国家采取的便是这种转轨模式。其中,波兰最为典型。

剧变之初,波兰始自20世纪8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在剧变后进一步加深,工资、物价和通货膨胀恶性互动。1989年12月通货膨胀率曾高达640%。与此同时,税收大幅度减少,政府财政赤字急剧上升,国际收支状况迅速恶化。除此之外,外债更是一个令波兰政府棘手的问题,到1989年底,外债累积已达408亿美元,几乎是波兰可以换算成可兑换货币的年出口额的五倍。[6]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马佐维耶茨基邀请奉行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巴尔采罗维奇(Leszek Barcelowicz,1947— )担任第一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全权负责制定和实施经济转轨计划。巴尔采罗维奇上任后,立即聘用萨克斯为波兰的经济顾问。在广泛听取西方国家的意见后,巴尔采罗维奇制定了波兰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稳定经济纲领》,全盘接受了萨克斯的休克疗法。经波兰议会的批准,《稳定经济纲领》从1990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在宏观经济稳定化和自由化方面,波兰政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放开物价,政府全面放弃对物价和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向完全的市场经济机制过渡。从1989年8月1日起,波兰政府放开了绝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实行自由收购、自由加工、自由定价、自由销售的制度。为保证市场供应,医药、童装、清洗剂、农用冶金等21种产品由政府以合同方式向企业订购、企业必须按时交货,面粉、谷物等几种食品和水、电、煤气、住房供暖、药品、化肥、发动机燃料、市内公共交通等1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仍实行官价。1990年,在商品和劳务价格方面,自由价格的范围从50%扩大到90%,政府控制价格只有10%。政府还减少了对食品、农业生产资料、硬煤生产等的价格补贴。[7]到1993年,波兰价格体系国际市场价格体系的差距大为缩小,起到了刺激供给,抑制需求和消费的作用,使市场供求逐渐趋向平衡。

第二,施行限制性财政政策。政府的主要做法有:修改国家预算法,削减预算补贴和投资支出,如压缩国家预算的投资拨款、压缩国家投资项目等。同时,政府决定限制行政开支,国家预算赤字不能再由中央银行的无息贷款来弥补,严格控制的货币发行量和国内贷款,并大幅度提高贷款利率和调整汇价等。

第三,改变金融体制。首先,把中央银行与国家财政分离,中央银行单独行使国家发行货币的职能,直接对议会负责而不再隶属于政府。中央银行也不再承担解决政府财政赤字的义务,不为政府的赤字提供直接融资。其次,规范二级银行体系,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分开。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和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率来调节金融市场,监督商业银行的运作。对企业发放贷款由商业银行负责。再次,建立股票市场,使其成为企业吸纳资金的重要渠道。1991年4月,华沙有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应的法规改造成股份公司之后,可以在此拍卖股票。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的资金拆借活动,1992年5月,波兰议会又颁布了《有价证券法》。最后,对银行体制引进竞争体制,允许私人和外国人成立银行,参与各项经济金融活动。

第四,改变外贸体制。首先,改革汇制,实行可兑换货币政策。波兰政府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贷款为后盾,将兹罗提大幅度贬值,允许用兹罗提自由兑换美元,取消外币黑市交易,接着又实行兹罗提与美元的浮动汇率。其次,放弃国家对外贸的垄断权,实行进出口自由化,企业只要交纳关税和周转税即可自由进口。同时,政府还削减了对外贸的限制,取消出口补贴和汇率补贴,大幅降低关税。再次,大力吸引外资。政府规定对所有外资一视同仁,只要投资额达到260万美元即可免征收入税。最后,积极发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1991年12月,波兰与欧共体签订了《欧洲联系协定》将加入欧共体问题盟提上了日程,1992年12月与匈捷两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成立中欧自由贸易区

所有制私有化方面,波兰政府主要通过资本私有化和撤销国有企业两种方式完成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资本私有化适用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做法是先将国有企业改造成国库单股股份公司,然后再将国库单股股份公司公开出售,出售的方式主要有拍卖。撤销国有企业是适用于经营不善的中小型企业的私有化方式,是把国有企业直接撤销,然后把整个或部分的企业资产转入股份公司或租赁给自然人。[8]

马佐维耶茨基政府早在1990年7月就通过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法》,在政府里增设了所有制改造部。但是,政府在创造适应市场经济的各种条件,私有化的进程方面还是比较缓慢,到10月只有20家国营企业变为股份公司。私有化的主要推动者是1991年的别莱茨基政府和1992年的苏霍茨卡政府。前者在把加快私有化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后者提出了“大规模私有化纲领”,并促使波兰议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国民投资基金会及其私有化法》,明确规定了国民投资基金会的活动原则以及私有化原则。从这时起,波兰开始进入大规模的私有化时期。当时,波兰政府成立了15个国民投资基金会,每个基金会管辖约30家企业。政府以命令的形式确定要转变为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为使这些股份公司加入基金会,还成立了国库独资公司。具体做法上,先按照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划分为股份,然后将其60%的股票投入国民投资基金会。每个国库独资公司以某一个国民投资基金会为主,以其33%的股票投入该基金会,27%的股票在其余基金会之间进行不等量的投入。余下的40%股票,国库保留25%,其余15%的股票将无偿地分给本公司的职工。国库向公民发行股份证,它是一种不记名的有价证券,代表了一种财产权利,股份证的持有者可以将股份兑换成股票。股份证分为补偿股份证和大众股份证。补偿股份证发给1991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预算领域就业的职工,在警察局、监狱、国家和边防保卫部门服役的士兵和军官、担任法官、律师和国家领导人职务的人。大众股份证发给凡在波兰定居的、在股份证发行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满18岁的波兰公民。每一成年公民支付相当于全国职工平均月薪1/10作为手续费后,即可得到一份面值为220万兹罗提(约合100美元)的股份证。该证可以在华沙有价证券交易所或在交易所之外流通,可以提存,可以兑换成相应数量的股票。到1994年9月底,波兰已经实现或正在进行私有化的国有企业共2 944家(不包括国营农场),其中资本私有化的为785家,直接撤销的共2 159家。具体情况参见表17。

表17 波兰国有企业私有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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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波兰中央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头3个季度的《社会—经济形势公报》。转引自陆南泉等编著:《俄罗斯·东欧·中亚经济转轨的抉择》,第190—205页。

在波兰进行休克疗法的同时,原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前南斯拉夫国家也都采用了以稳定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为主要内容的休克疗法。不过在具体做法上各有特色。

在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转轨从一开始就非常强调平等,采取了以起点平等为原则的“投资券私有化”的方式。具体做法就是,让每个合法公民都有权拥有一张投资券,从而无偿分得国有资产,成为企业的股东。1992年5月,政府把大中型国有企业估价分股。准备以平分股权的方式把这些公有资产分给所有捷克斯洛伐克公民。在交纳一笔登记费之后,所有捷克公民都会领到一个含有1 000个投资点的投资券,用来购买公有企业的股份。1993年11月,联邦解体后成立的捷克共和国又开始第二波私有化,一共有1 030万公民有权得到投资券。1996年6月,工业企业中92%完成私有化。然而,“投资券私有化”也有自身的问题,即平均分配的方式必然会导致过于分散的企业股权结构,继而出现公司“治理真空”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捷克政府在私有化过程中设计了投资基金制度,成立投资基金,所有的投资基金都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公民向投资基金投入私有化证券,成为基金股东,基金用私有化证券购买企业股份,获取投资回报,然后再给投入证券的公民分红。

保加利亚的私有化则是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两个阶段实施。首先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对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和资产在50万列弗(约合2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进行“小私有化”。“小私有化”完成后,重点转入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大私有化”阶段,通过了《国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改造与私有化法》。其主要做法是拍卖、出售股份和签订合同等形式进行,并专门成立了起草年度私有化计划、负责领导实施和监督全国私有化运动的私有化署。1993年9月,保加利亚又借鉴捷克的私有化经验,通过发行投资券的方式实行“大众私有化”,于1994年6月通过了“大众私有化法”。到1999年,40%的国有资产实现了私有化,私有经济产值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65%,形成了以私有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混合经济所有制结构。

阿尔巴尼亚的经济转轨也有自身的特色,其私有化是根据企业的性质分阶段进行的。第一步是对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和渔业的私有化。到1993年6月,小型商业和服务性企业大多被出售给了原单位的职工,还有一些被拍卖或租赁给私人。第二步是对轻工业和食品工业的私有化。这一阶段始自1993年,到1995年基本完成。第三步是对重工业的私有化。这一过程大约用了五年,办法除了向成人发放有价证券用以购买实行私有化的大中型企业的股票之外,还包括向私人出售、拍卖、建立合资企业或同外国人签订管理合同等。投资公司高息集资活动异常活跃是阿尔巴尼亚经济转轨的又一个特点,其结果是一度引发在全国范围的金融风暴和骚乱事件。1992年,阿尔巴尼亚开始推行市场化改革时,其传统的银行系统功能很弱,加上银行信贷控制严格,无力为筹资者提供贷款。一些投资公司高息集资活动也随之开始,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吸收存款,然后开展生产性投资业务。1996年初更多的投资公司涌现出来。他们打着“金字塔投资计划”(Pyramid Scheme)的招牌,以从事贸易实业或基金会的名义注册,利用人们渴望快速致富的心理,大搞“高息”集资活动。一场“金字塔投资计划”热席卷全国,90%的家庭卷入其中。11月中旬起,陆续发生一些所谓的储蓄基金会即集资者拒付承诺利息,携款潜逃,或将上亿美元偷运国外,或干脆宣布破产等事件。这引起集资民众的极度恐慌,愤怒情绪激增,他们要求政府干预并归还集资存款,然而未能如愿以偿,致使民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激化,最终酿成全国性的社会大冲突并发展成大规模武装骚乱。

前南地区的经济转轨饱受战争的影响,经济转轨表现出间歇性的特点。各国独立后,由于原南斯拉夫时期的恶性通货膨胀没有克服,各国采取的经济转轨方式都是近似于波兰的休克疗法,但过程并没有波兰等国顺利。除了斯洛文尼亚在独立两年后经济就实现了迅速回升外,该地区其他国家的经济转轨被连年的战争打乱了。南联盟由于遭到联合国的经济制裁,经济回复缓慢,1993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尚不到1990年的一半,1996年时也只相当于1990年的58.3%。在克罗地亚,由于受波黑战争的影响,生产连续下降,1993年的国内生产总值降至1990年的70%,1995年波黑战争结束后,经济才出现复苏。在马其顿,到1995年解除对南联盟制裁和希腊解除对马其顿禁运后,1996年经济才开始回升。波黑战争给波黑经济带来严重破坏,几近崩溃。战后在国际社会援助下,波黑的经济恢复取得一定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2005年,宏观经济稍有起色,但由于缺乏外资,企业管理和设备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经济复苏乏力,离战前水平尚有很大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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