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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关系、审计任务等问题。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按行业划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置的专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应足以保证其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以及管理部门对它的支持,是内部审计活动受到重视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部门、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或者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加入内部审计行业自律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在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来检查和评价内部各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果和效率;有利于国家通过内部审计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或管理,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它是我国审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计署正式成立以后,我国就提出了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许多部门和单位相继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关系、审计任务等问题。在《审计条例》中,对内部审计机构又作了进一步的规范。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中确立了内部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的法律关系。1995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更全面地规范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关系、审计范围、主要权限、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及与审计机关的关系等。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发布命令,又重新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3)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具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4)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2)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3)国有大中型企业;

(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5)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范围,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按行业划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置的专门审计机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关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国内外基本有三种类型:一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二是受本单位总经理(厂长)或总裁领导;三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其下属审计委员会领导。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内审机构则由最高管理者领导或其他副职领导。

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3)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4)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5)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6)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能否有效地进行审计监督,与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权力、责任及其人员与管理能力等方面条件总是相关的。独立性是借助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客观性实现的。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应足以保证其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以及管理部门对它的支持,是内部审计活动受到重视的决定性因素。西方国家多数大中型企业中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大、地位高、独立性强。其原因是:企业管理者希望企业的内部审计能够在政府审计和外部审计检查之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免触犯法律受到政府制裁。此外,内部审计人员要广泛接触资料(包括保密资料)和资产;要与高级管理人员经常接触,汇报工作,参与决策;要与中层管理人员沟通信息,调查了解情况,贯彻审计意见等,级别太低不利于开展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除了应具有必要的独立性以外,在业务工作上还应得到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现代内部审计是为了防范和减少组织风险,增加管理价值,帮助管理者履行职责,以实现组织整体目标。按照COSO报告的观点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实务标准的规定,现代内部审计应具有广泛的工作范围,必须包括对该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恰当性和有效性评价,及其完成所指定的职责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的检查和评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系统恰当性与有效性检查与评价;

(2)资料确实性与完整性检查;

(3)业务经营合理性与有效性检查;

(4)资产安全管理与实际存在检查;

(5)资源有效取得与合理利用检查;

(6)实际完成和目标一致性检查。

按照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4)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6)对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规定还指出,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编制内部审计计划;

(2)按单位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对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3)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审计;

(4)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6)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7)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8)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9)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10)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11)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12)其他事项。

此外,还强调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职责。

(1)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况的子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企业;②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制度,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③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2)企业内部审计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3)企业内部审计应当搞好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并按规定提供资料和予以支持。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在促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地拓展经济效益审计和风险评估工作。由经营项目审计入手,逐步开展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以及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审计。提高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绩效和经济效益应逐步成为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目标。

值得提出的是,不是所有单位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都是一样的,也不是内部审计职责一旦确定下来就不可以再变。内部审计的职责只能根据单位性质、管理当局的要求、当时的社会背景或经营状况、单位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系统健全程度而作出弹性的规定。直接界定内部审计职责的权限在单位最高管理当局,他们或以企业管理、制度规定,或以日常口头批准限定。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内部审计权限是完成内部审计职责的有力保证。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认为,只有保证内部审计师不受限制地去进行客观的审计,才能保证其职责履行和作用的发挥。

根据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1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以下主要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与、召开会议权。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制定和提出制度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4)检查勘察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5)调查取证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6)临时制止决定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7)暂时封存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8)提出意见建议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9)通报批评与追究责任的建议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此外,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还充分强调了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2)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只提出了参加会议权和参与制度制定、修改、督促落实权,检查权,调查权,临时制止权,暂时封存权。而没有召开审计会议权,制定审计制度权,要求报送资料权,就地检查权及有关的建议权。显然这种授权不够充分,与内部审计机构应完成的职责不相称。有些部门还提出了跟踪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决策的过程权。

国资委在其暂行办法中,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还提出了一些工作方面的要求。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国资委备案;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国资委提出审计报告。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此外,国资委对内部审计的检查取证、报告责任、遵守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资委在其暂行办法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还提出了有关要求。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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