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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税务自治区级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研究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税系统虽属垂直管理部门,但由于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化稽查,稽查工作易受本区域行政干扰,稽查执法阻力较大。以广西地税系统为例,由于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稽查局,县级稽查局机构数与人员队伍较为庞大,但是县级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却相对较少。目前国税系统稽查体制改革后,各级稽查部门普遍提升半格,一些地税系统稽查部门也率先探索提升级别,但地税总体级别仍然偏低,在稽查工作中造成许多不便。

广西地方税务自治区级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研究

自治区地税局科研所和稽查局联合课题组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改革稽查体制、理顺稽查职能的要求,明确“要根据税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级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

所谓一级稽查,笔者认为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合并统一,设立一个稽查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规定,独立行使税务稽查职能,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模式。

一、一级稽查体制是税务稽查体制发展的必然选择

199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组建稽查局,同时决定全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设立税务稽查专门机构,逐步形成了“以稽查局专业稽查为主,征收部门日常检查为辅”的二级稽查体制,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基本形成,税收执法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税务稽查体制所固有的不足和弊端日渐凸显,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二级稽查体制存在的问题

1.容易造成重复检查

造成重复检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地税部门本身而言,市、县(区)存在的两级稽查体制造成了稽查层面的重叠、稽查对象的交叉,直接导致重复检查。对外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损坏了税务执法形象,成为企业和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内引发了部门之间的“掣肘”现象,影响了税收执法质量和效率,成为当前征管体制运行的“焦点”问题。

2.地方党政干扰多

地税系统虽属垂直管理部门,但由于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化稽查,稽查工作易受本区域行政干扰,稽查执法阻力较大。部分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纳税观念淡薄,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思想严重,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把税务稽查部门的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往往采取优惠政策招商引资,要求税务机关开“绿灯”,有的企业还由政府出面挂上地方保护的牌子,不经地方党政领导批准不得入户检查。对税务机关查出的涉税案件,一些地方政府“打招呼”、乱表态,更有一些被查企业找关系,通过有关领导向稽查部门施压,使稽查人员陷入两难境地,稽查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地方党政干预不仅弱化了稽查惩戒的力度,影响了执法深度,使依法治税大打折扣,给稽查工作设置了“障碍”,无形中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影响了稽查执法的公正,而且也严重挫伤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人员分布不合理

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稽查机构,级别越低,机构总数越多,相应的总人数也越多,往往造成省、市局事多人少,而县局事少人多。以广西地税系统为例,由于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稽查局,县级稽查局机构数与人员队伍较为庞大,但是县级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却相对较少。2008—2011年,在占当地同期查补收入重要地位的专项检查中,地税省级稽查部门查补收入2254.94万元,人均查补收入150.33万元;地税市级稽查部门查补收入3.47亿元,人均查补收入82.18万元;地税县级稽查部门查补收入1.18亿元,人均查补收入18.46万元。由此可见,县级人均查补数仅为省级人均查补数的12.28%,为市级人均查补数的22.46%,各级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与人员配置不配比的情况较为明显。

4.执法尺度差异大

在分级管理体制下,各县(区)稽查部门配置人员数量少,难以实现稽查“四分离”格局,形成不了稽查的整体合力与规模效应,达不到应有的执法深度和广度。以广西地税系统为例,尽管全区县级稽查队伍较为庞大,但具体到各个县局依然存在人员分配不均衡的情况。如贵港桂平县稽查局现有人员16人,平南县稽查局现有人员12人,而河池市天峨县稽查局现有人员仅为7人,东兰县稽查局仅为6人,凤山县稽查局仅为4人。人员不足的县局,税务稽查工作难以达到“四分离”的要求。如凤山县在日常工作中只能由包括正副局长在内的4名人员共同选案,分两组交叉进行检查和审理,最后4人共同负责执行。又如百色市的那坡县稽查局,由于稽查人员不足,日常稽查工作都无法开展,平时只能配合征管部门对企业起到威慑的作用,并无实质性的检查。

5.稽查机构级别较低

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稽查机构级别基本上与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一致,即省级稽查局为正处级,市级稽查局为正科级,县级稽查局为股级,稽查机构级别整体偏低,不利于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国税系统稽查体制改革后,各级稽查部门普遍提升半格,一些地税系统稽查部门也率先探索提升级别,但地税总体级别仍然偏低,在稽查工作中造成许多不便。以广西地税稽查部门为例,在日常检查工作中,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国税等部门的交流协作较为频繁,而当前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整体层级均比地税系统高半格,广西国税系统提升级别后,市级稽查局为副处级,县级稽查局为副科级,均比同区域地税稽查局高半级。因此,受行政级别制约,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国税等部门进行交流合作中,地税稽查部门始终处于“低人一等”的尴尬境地,沟通协调工作较难开展,更难以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虽然目前已取消了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对国有企业的高管一般采用开放式聘任,但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董事等主要领导采取的仍是任命制,国有企业领导隐形的行政级别依然存在。这就使得地税稽查部门在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进行检查时,常常面临对方的级别高于地税稽查部门的情况,对方一旦不配合,稽查部门也就难以着手调查,依法治税能力大打折扣。而这些国有企业往往又是地方的重点税源,涉及的税款金额巨大。

6.稽查经费严重不足

在二级稽查体制下,除了省级稽查局是独立核算的部门外,其他市、县两级稽查局的经费统一由其归属的各级税务局管理,检查所发生的费用通过各级税务局统一核准报销。大部分基层稽查局没有专用的稽查经费,上级局只按人头平均数拨付正常经费,稽查局需要自行解决部分经费来源。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部分基层稽查局,可获得地方政府给予的一定数额的专项办案经费补助,或是按照查处涉税案件的查补入库收入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办案经费。稽查经费来源不稳定、经费不足的问题,制约了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造成了稽查手段落后、装备不足、信息化程度不高。由于经费有限,一些稽查部门很少派人外调,取而代之的是电话委托涉案地稽查部门代为调查或发函调查,严重影响了办案的质量与效率。

7.与征管部门职责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与征管部门通过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纳税人遵从、完成税收任务的职责有所不同,稽查部门的职责主要在于通过依法打击涉税犯罪,规范税收秩序,间接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而分设征管、稽查部门,最根本的目的也是要体现分权和制约,体现行政执法的刚性和力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文书对征管和稽查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法定化,征管与稽查部门的职责未能理顺,客观上造成了“多头税务执法”、“重复税务检查”的局面,使纳税人疲于应付、无所适从,使国家税收法律的尊严、国家税务机关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从稽查部门自身工作来看,征管与稽查部门职责不清,一方面造成了稽查部门过多地承担了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以外的其他事务,如注销户的检查,以及其他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另一方面也造成稽查部门应有的职能未得以充分发挥。如在税收任务压力大的情况下,片面强调稽查组织收入的单一功能,把税务稽查作为完成收入任务的手段,依赖稽查部门的直接查补税款以完成收入任务。稽查部门每年也都有稽查收入任务,且完成稽查收入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年终考核的成绩。这种把稽查作为“收入型稽查”的观念与做法,不仅制约了稽查部门职能的发挥,而且也引发了稽查与征管部门之间的矛盾,造成两部门为完成收入任务而争抢税源的现象。

(二)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的现状

由于二级稽查体制存在上述弊病,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税务局从2001年开始积极探索和推行以省或地(市)集中统一管理的一级稽查体制。

2002年初,黄石市地税局开始了一级稽查体制的摸索与实践,形成了“两级联动”的一级稽查体制。从2003年开始,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系统在6个市级单位推行了“集中稽查”,撤销合并了26个县区级稽查局(科),保留了11个县级稽查局,改革后全区包括省级稽查局一共只有18个稽查局。2003年甘肃金昌市地税局开始进行一级稽查体制的改革。截至2008年,海南省国税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取消所有县级稽查机构,设置5个直属稽查局,负责全省16个市(县)国税的稽查业务,初步建立了省级“一级稽查体制”。青岛、厦门、西安等市国税系统也先后确立了集中统一管理的一级稽查体制。目前,各地较为通用的“一级稽查”体制为:在地级市(州)建立稽查机构,下设几个稽查分局,撤销区县级稽查局。市稽查局以及分局依法独立行使稽查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在2010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上指出,实行一级稽查体制的地区已占到70%,而且总局肖捷局长强调还将在全国适当提高一级稽查体制的比例。这说明管查外分离的一级稽查体制已经成为现阶段稽查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和方向。

(三)一级稽查体制的优越性

实施“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收保障体系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稽查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是优化稽查管理机制、突出专业化管理的必然选择。与现行二级稽查体制相比具有以下优越性:

(1)实现集中性突破,有效避免稽查的多层管理带来的大量协调事项或意见分歧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克服多层稽查体制下因稽查对象交叉、稽查面重叠导致的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了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的收入矛盾等。

(2)可以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实现独立性突破,强化稽查培训考核,统一调配查办大要案人力物力,统一强化与国税、公安联动,有效提升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

(3)可以在业务运行管理上实现规范性突破,统一下达计划、统一开展稽查、统一实施审理、统一执行入库。

(4)通过对执法文书、处罚标准、政策疑问、取证要点等的统一规范,减少稽查的随意性,提高执法的公平性,有效提升稽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广西地税一级稽查的现状

2002年机构改革后,广西地税对征管体制作了相对统一的选择,即实行征管、稽查机构间的分离,在省、市、县(市、区)三级均设置有稽查机构;2005年底,自治区地税局对地税机构进行微调,撤销了在各市城区设置的稽查局,由原来的“两级稽查”体制全面改为“一级稽查”体制,具体分市级“一级稽查”体制和县(市)级“一级稽查”体制两种体制;2011年机构改革时,南宁、柳州、桂林市局撤销了稽查科,柳州市稽查局由原来3个稽查局改为1个稽查局。现全区地税系统共有稽查局93个,比2011年机构改革前少5个,其中市稽查局有17个(南宁、桂林分别设置3个、2个稽查局),县(市)稽查局有75个;此外,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仍设置有1个稽查科。目前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的内设机构是2006年机构改革时形成的,各市、县局稽查局是2011年机构改革时形成的。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的内设机构现设有综合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审理科、执行科。各市局稽查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全区没有统一规定,因而各不尽相同,但是本着稽查“四分离”、以检查为主、上下相统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都设置有综合股(办公室)、检查股、审理股、执行股,检查股的具体数量则由各市局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来设置。其中柳州、玉林、贵港、来宾、钦州等市的稽查局设置有选案股,没有设置选案股的都将选案环节的职能纳入综合股(办公室)来履行。

目前“一级稽查”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一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具体负责列入稽查部门检查计划的个案检查;负责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其他部门转办案件的检查;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结合税务稽查,提出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建议;对本局稽查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提供案卷、举证和应诉。二是履行系统管理和指导职能。组织实施上级和本级制定的稽查工作制度;对下级地税稽查机构的稽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实施本局年度税务检查计划;负责各级税务检查计划相关问题的协调。三是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四是负责税侦联系工作。五是负责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推行“一级稽查”体制体制,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权和执法程序,起到了“外查偷漏、内促征管”的作用。

三、广西地税实行自治区级一级稽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1.适应经济税源发展变化的需要

现行广西地税稽查管理体制是按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立自治区、市、县(市)三级地税稽查局。现行三级稽查体系中,人员分布呈金字塔形,县级稽查局人数占到全区稽查人数的近60%,市级稽查局人数占到全区稽查人数的近40%。但地方税源结构却呈现相反的状态,主要集中在市区,稽查查补收入也主要集中在自治区、市级,现行稽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已不能适应经济税源的变化。有必要改革完善现行稽查管理体制,实行自治区一级稽查,整合资源配置,努力使稽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经济税源的发展变化相适应。

2.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

现行广西地税系统稽查机构共93个,包括自治区级机构1个,市级机构数17个,县级机构75个。按行政层级设置稽查机构,造成了机构层级过多和人员配置的分散,使稽查机构难以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稽查,影响了行政效能,极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改革完善稽查管理体制,撤销市、县级稽查机构,实行自治区级一级稽查,实现扁平化管理,有利于精简机构,压缩层级,实现稽查人员的集约化使用,可以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减少行政成本,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用,切实提升行政效能。

3.增强稽查独立性维护执法公平的需要

按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稽查机构,并作为本级地税局的直属机构,稽查执法易受当地关系网的干扰,也不利于对本级地税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执法刚性受到削弱,影响了执法公平。撤销市、县级稽查局,设置自治区局直属的片区稽查局,稽查机构、人员、经费的相对独立,有利于排除地方干扰,统一执法标准,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

4.实现权责相宜、增强执法权威的需要

现行按自治区、市、县设置三级稽查机构,并作为本级地税局的直属机构,行政级别分别是处级、科级、股级,机构级别低,人员力量少,不利于对外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对一些大型、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时常常受阻,影响了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撤销市、县级稽查局,设置自治区局直属的片区稽查局,并适当提高稽查机构级别,有利于提高地税稽查地位,增强执法权威,提高稽查部门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的能力,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二)可行性分析

广西地税系统推行自治区级一级稽查体制,即在全区地税系统设立自治区级稽查机构,撤销市级地税局和县级地税局的稽查局或稽查职责,设置直属片区稽查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稽查工作。

1.具有国内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构建省级一级稽查体制,实行省级稽查集中管理是稽查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许多省份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成功。例如,2009年12月,海南省地税局率先进行地税稽查体制全面改革,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按经济区域分片设立稽查局,建立了省级“一级稽查”体制。在保留省级稽查局的基础上,撤销了原有19个县(市)级稽查局,按分片设立第一至第五稽查局。实行集约化、扁平化管理,整合了稽查力量,优化了资源配置,实现稽查质量和效益的最大化。除个别地区在进行“一级稽查”体制改革中出现反复外,多数地区改革的成果已经显现,为广西地税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顺应广西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化,税源逐渐呈现向城市甚至大中城市聚拢的趋势。同时,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跨县、跨市甚至跨省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撤销市、县级稽查机构,构建自治区级一级稽查,可以合理调配稽查资源,充实自治区级和经济片区稽查力量,有效形成合力,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深入开展稽查工作。

3.具有一定基础条件

近几年来,广西地税系统对地市级一级稽查体制进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市级稽查局内设机构“四分离”制度基本得到落实,能够较为准确地制定稽查计划和选取稽查对象,同时也能对重点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地区专项稽查进行统一部署和行动,加大了执法力度,为自治区级一级稽查提供了现实操作经验。省级数据大集中信息系统在全区广泛应用,稽查系统与征管系统的对接,使稽查局可以直接从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为开展自治区级一级稽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综上所述,广西地税推行自治区级一级稽查无论从经济发展趋势还是从实践效果证明、技术水平支撑来说都是可行的。

四、构建广西地税自治区级一级稽查体制研究

按照总局“稽查目标由以查补税收收入为主向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主转变;稽查重点由以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查处为主向以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查处、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区域专项整治为主转变;稽查方式由以传统经验式检查为主向以现代化创新型检查为主转变;稽查执法由以注重办案数量为主向以提高办案质效和优化执法服务为主转变;稽查管理由以单项基础性管理为主向以全面系统性管理为主转变;稽查队伍由以增加人员数量为主向以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主转变”的要求,探索构建广西地税稽查改革创新的体系。

(一)广西地税自治区级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

1.明确稽查职责

以规范的法律形式明确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任务、责权范围、稽查程序、稽查内容、稽查手段等内容,明确划分征管与稽查的内涵与外延,规范双方的协调配合业务,为稽查部门履行稽查职能、做出税收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2.规范机构设置

稽查机构设置的总目标是压缩数量,提升级别,减少层次,集中管理,高效运行,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稽查机构的数量及分布、稽查局内设机构的安排。由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主管全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对涉税大要案件进行审理把关,管理并组织查处涉税大要案件,协助人事、财务部门负责稽查系统人事、经费的管理等。片区稽查局作为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的直属机构,行政上和业务上直接受自治区地税局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地方税收稽查工作,受理并查处辖区内涉税举报案件等。

3.充实稽查力量

要逐步按照税务总局的改革目标,使从事税务稽查的人员占所有税务干部的比例达到20%。在人员分配结构上,应该把大约70%的稽查人员充实到稽查实施环节,以适应繁重的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稽查干部的素质直接决定着稽查的质量和效率,要重点培养房地产、金融、商业、工业、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不同类别的稽查团队,以便稽查精细化管理、精确化打击。同时,适当充实、培养计算机、法律、文秘人才,提升整体素质,适应各方面工作需要,缓解“一针万线”的矛盾。

4.保障经费来源

自治区级一级稽查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后,要对办公、办案经费和工资福利等经费进行调查摸底,形成经费拨付的保障机制,确保工资福利和各项办公办案经费来源和途径的制度化、规范化。自治区地税局对稽查局的经费预算应该有所倾斜,或者直接按照局机关标准预算和拨付,起到稳定队伍的作用。必须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获得稳定充裕的稽查经费,包括人头经费、专项经费、举报奖励基金。人头经费应按照规定标准拨付。专项经费要确保改善稽查装备和大型检查活动等专项支出的需要。举报奖励基金必须保证按规定举报奖金的兑付,可以按举报案件查补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基金留存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降低提取比例。

5.建立协税查税网络

借助快速发展的信息化手段,密切税务稽查部门与海关、工商、财政、银行、房管、土地、建设、质监、药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部门的联系,实现税务稽查部门与上述各社会职能部门的信息对接和资源共享,使税务稽查部门能够及时获得与案件检查相关的信息数据,建立全社会广泛的护税协税网络。

6.全面实施稽查分类管理

一是按区域分布、行业重点、税源大小等标准,合理确定检查企业的分类,实施重点税源轮查,一般税源企业常规检查,使稽查人力、物力、财力等稽查资源与重点税源分布相对应,加大重点税源监管力度,提高重点税源企业和行业检查质量。二是重点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和地区税收秩序整顿,达到检查一个行业就规范一个行业,专项整顿一个地区就规范一个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三是重点开展对税负明显偏低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发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查的作用。四是提高税务稽查的检查面。确保年检查面30%,力争每三年把应稽查户轮查一遍,填补因未进行税务稽查而出现的监控真空,及时发现征、纳双方工作中的问题,堵塞税收漏洞。

(二)广西地税自治区级一级稽查方案的具体构建

1.稽查机构设置

全区地税系统稽查实行自治区级稽查体制,撤销市、县级地税局稽查建制。

(1)设立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机构级别为副厅级,主管全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其职能主要为指导、管理、监督、服务。

(2)设立8个直属片区地方税务稽查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为自治区地税局直属机构,即:南宁(负责南宁市和崇左市区域的稽查)、柳州(负责柳州市和来宾市区域的稽查)、桂林(负责桂林市区域的稽查)、梧州(负责梧州市和贺州市区域的稽查)、玉林(负责玉林市和贵港市区域的稽查)、钦州(负责钦州市、北海市和防城港市区域的稽查)、百色(负责百色市区域的稽查)、河池(负责河池市区域的稽查)地方税务稽查局,主要职能为稽查、监督。

2.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主要职责

(1)领导、管理全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研究制定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2)监督考核稽查系统的各项工作,对涉税大要案件进行审理把关,组织对全区地方税收征管质量的稽查评估和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

(3)管理并组织查处涉税大要案件,受理涉税举报案件、案件听证等;

(4)协助人事、财务部门负责稽查系统人事、经费的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3.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内设机构

拟设置6个处:

(1)综合处。主要职责为:负责稽查局日常政务等各项工作;负责稽查系统人事、经费管理;负责税务检查证管理、稽查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协调、督办全区地税稽查系统有关的综合性工作。

(2)稽查处。主要职责为:组织、部署、管理及督导涉税大要案件、跨区域涉税案件及举报案件等查处工作;制定稽查工作方案,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调查、取证及相关工作;组织全区地方税收征管质量的稽查评估工作。

(3)审理处。主要职责为:制定稽查业务规程、制度和办法,负责稽查业务和税收政策的管理、协调、请示等工作;负责涉税大要案件的审理及相关工作;组织稽查案件的复查、听证、复议等工作;草拟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4)选案处。主要职责为:搜集案源情报,确定稽查对象,下达稽查计划;办理稽查立案审批及转办事项;收集、调查和反馈涉税大要案件查处情况。

(5)执行处。主要职责为:拟办、送达稽查文书,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登记台账,反馈数据;负责对稽查案件执行的督导及其相关工作。

(6)举报中心。主要职责为:受理举报案件,分类整理登记案情资料及相关工作。

4.8个直属片区地方税务稽查局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地方税收稽查工作;

(2)受理并查处辖区内涉税举报案件;

(3)承办上级稽查局交办案件的稽查工作;

(4)对辖区内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稽查评估;

(5)负责本局思政、人事、财务、财产及事务管理等工作。

5.8个直属片区地方税务稽查局机构设置

拟设6个科,分别为:

(1)综合科;

(2)稽查一、二、三科;

(3)审理科;

(4)选案执行科(举报中心)。

内设科室的职责参照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内设科室的职责确定。

另外,为保证广西地税自治区级一级稽查的顺利推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建设;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内外部联系;进一步加强稽查信息化建设;完善资源调配管理,提高稽查保障能力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广西地税自治区级一级稽查体制发挥有效的作用。

课题组负责人:汪星明 黎海君             

课 题组成 员:王怡菲 兰 野 高丽峰 马炳寿 龙 泉

       杨 静 苏如飞 刘石敏 郑雪芳 王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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