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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年度稽查成果分析报告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河北省地税局稽查局课题组2014年,全省地税稽查系统紧紧围绕全省税收工作大局,全面落实省局“四个更加注重”总体工作思路,以稳步推进稽查现代化为主线,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和规范稽查执法为重点,不断加强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圆满完成了各项稽查工作任务。

河北省地税局稽查局课题组

2014年,全省地税稽查系统紧紧围绕全省税收工作大局,全面落实省局“四个更加注重”总体工作思路,以稳步推进稽查现代化为主线,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和规范稽查执法为重点,不断加强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圆满完成了各项稽查工作任务。全年共检查纳税人4881户,实现稽查收入51.58亿元,同比增长2.49个百分点,其中四环节收入实现14.04亿元,同比增长17个百分点,依法查处百万元以上大案要案208件,查补总额6.91亿元。查处发票违法企业2938户,涉及非法发票31259份,查补金额5734.91万元。为进一步发挥以查促管作用,现以全省稽查系统2014年度查处的4894户有代表性案件为样本,对企业涉税问题分行业、分企业类型、分税种分析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分行业情况

主要涉及房地产业、建筑业、制造业、金融保险业、批发和零售业、贸易及餐饮服务业等12个行业。

1.违法企业户数分行业分布情况

违法企业户数分行业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其中,制造业1263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25.81%;房地产业856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17.49%;建筑业783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16.00%;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593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12.12%。

2.查补税款分行业分布情况

查补税款分行业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其中,房地产业查补税款5.49亿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51.8%;制造业查补税款1.14亿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10.76%;金融、保险业查补税款1.07亿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10.1%;建筑业查补税款8520.24万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8.02%;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查补税款4845.73万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4.53%。

(二)分企业性质情况

主要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8种性质企业。

1.违法企业户数分企业性质分布情况

违法企业户数分企业性质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2221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45.38%;私营企业659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13.47%;股份有限公司537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10.97%。

2.查补税款分企业性质分布情况

查补税款分企业性质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查补税款7.21亿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68.04%;股份有限公司查补税款8068.69万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7.61%;集体企业查补税款6450.15万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6.08%。

(三)分税种情况

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14个税种。

1.违法企业户数分税种分布情况

违法企业户数分税种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其中,印花税有问题户数1080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22.07%;企业所得税有问题户数547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11.18%;城建税有问题户数546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11.16%;土地使用税有问题户数514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10.50%;营业税有问题户数476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9.73%;房产税有问题户数373户,占总户数4894户的7.62%

2.查补税款分税种分布情况

查补税款分税种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其中,契税查补税款2.54亿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24.00%;土地增值税查补税款2亿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18.91%;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1.96亿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18.54%;营业税查补税款1.35亿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12.71%;土地使用税查补税款8180.34万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7.72%;个人所得税查补税款6996.75万元,占查补税额10.6亿元的6.60%。

(四)发票违法情况

在查处的虚假发票中,服务业发票占50.78%,餐饮娱乐业发票占24.15% ,建筑安装业发票10.37%。发票问题较多的行业是服务业。

二、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及违法手段

(一)按税种分析

1.契税

2014年查补税款数额最大的税种是契税,全省查补契税税款2.54亿元,占查补总额的24.00%。按契税税收政策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但经检查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对契税政策掌握不准确,其开发项目所支付的青苗补偿费、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未申报缴纳契税。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开发某项目,支付青苗补偿费共计299.445万元未缴纳契税;与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8635万元,未缴纳契税。以上共计少缴契税357.4万元。

2.土地增值税

检查中发现土地增值税主要存在纳税人取得预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达到清算条件未及时进行清算等问题。如某路桥建设总公司通过“预收账款”记载收到预售房款57177.88万元,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少缴土地增值税1143.56万元;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项目,2012年销售完毕后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少缴税2226.85万元。

3.企业所得税

检查发现企业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纳税人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多列支出、企业税前列支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企业以不合格票据进行税前列支(白条)以及取得财政返还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如某招标公司,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招标技术服务费、咨询费的名义,计入管理费用,3个年度共虚开797.36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99.34万元;如某矿业有限公司计提河道工程维护费、育林费、井巷费等未实际支付,汇算清缴时也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8.55万元;如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记载收到财政返还234.30万元,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8.58万元。

4.营业税

营业税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不申报纳税、利用往来账户隐匿收入、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及取得代收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纳税等。如某企业支付工程款以自制收据代替发票,未向施工方索要发票,造成对方少缴营业税198.11万元;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将规划外车库销售收入记入往来账,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造成少缴营业税66.11万元;如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客运站代收手续费提成537.68万元,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26.88万元。

5.个人所得税

检查中发现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主要是部分企业发放绩效工资、津补贴,支付中介费、利息、红利等未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对外出租财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如:某煤炭公司向个人借款取得借款利息1350.16万元,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8.19万元;如:某学院发放绩效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缴税款71.12万元;如: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销售费用”记载销售提成880.90万元,通过现金支付给销售代理(个人),销售代理为自然人,且与该单位无劳动雇佣关系,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3.12万元。

6.土地使用税

检查中发现土地使用税主要涉税问题是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发生变更,未将发生变更的土地进行申报缴纳,纳税人将土地对外出租,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等。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先占用土地7368.23平方米,后增加到25994.85平方米,企业仍按照原先的实际占用面积进行申报,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9.33万元;如:某食品有限公司应税土地面积418575.18平方米,其中将67290.72平方米土地出租给某彩印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出租的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少缴土地使用税20.16万元。

(二)按行业分析

1.房地产行业主要涉税问题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营业税涉税问题。一是售房收入长期挂账,延后缴纳税款时间。开具发票前,房屋开发公司一般都是先收取诚意金、定金(订金)、甚至是全额的房款,上述预售款或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科目,或不申报纳税,或不按期结转销售收入。如省局直查的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销售订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按规定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进行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营业税71.95万元。二是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三是个别房地产企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账簿凭证资料残缺不全,取得售房收入不记账,隐匿收入。如省局直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案,就属于此种情况,经核定计算,认定其少缴营业税1150.51万元。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普遍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回迁安置房项目,土地增值税没有按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而是按照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如省局直查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案,就属于此种情况,少缴土地增值税154.52万元。三是开发项目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却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已完工,符合清算的条件,迟迟未进行清算,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73.35万元。

(3)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一是申报缴纳不及时,部分房地产企业认为契税是在企业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才缴纳,从而未及时申报契税。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契税政策掌握不准确,其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补偿费”等未缴纳契税,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拆迁补偿费3254.92万元,未按规定缴纳契税,造成少缴契税165.39万元。

(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存在一定问题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比较普遍。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特别是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利润大于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情况下更是主动要求实行核定比例征收;二是主管税务部门为了实现均衡入库,简化管理工作,对账簿管理规范健全、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鉴定为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比例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游离在日常税收管理监控、税务稽查之外。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对于成本费用仅能就其中的假发票、白条入账等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无法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

(5)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房地产企业占用耕地,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耕地一块,实际占用面积76.53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少缴耕地占用税127.55万元。

(6)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支付销售人员佣金,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通过抽奖支付客户旅游费,为股东购买车辆及支付相关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如省局直接查处的某房地产企业,支付销售人员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44万元。

2.建安行业主要涉税问题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有的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合同,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日期,但在申报纳税时,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而是实际收到工程款时才申报纳税,造成当期少缴税款;有的建筑企业即μ际收到了工程款也不申报纳税和不开具发票,而是按照建设方要求的时间开具发票,然后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延期申报缴纳税款,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建筑业此类问题较为普遍。如某建筑公司未按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日期申报应税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183.14万元;如某建筑公司取得工程款842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247.20万元。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些建安企业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提供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偷逃企业所得税。如某建安企业,将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文明基金、证件使用费共425.94万元计入往来账户,三年以上应付未付账款246.84万元未计入应税收入,造成两个年度共少缴企业所得税159.52万元。

(3)未按照合同约定确认计税营业额

对外地进市施工企业,目前主要采取“以票控税”的管理手段,重点在开票环节根据企业申报的开票额征收各项税费,但是不能准确掌握外来建筑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对具体工程项目纳税状况实施管理的力度也不够,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比较严重。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另一地施工,取得工程款1408.7万元,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共计50.57万元。

3.制造业主要税收问题

(1)通过往来账户支付个人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往来账户、虚列名目,掩饰其他经济活动,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比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应付账款——职工取暖费”科目列支职工取暖费100.10万元,通过检查发现实际是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100.10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2万元。

(2)收取的利息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企业发生借款业务,收取利息,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造成少缴营业税。如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借款业务,“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记载收取利息475.55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23.78万元。

(3)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是对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不及时,尤其是新增的土地,以没有办理土地证为由,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造成少缴土地使用税。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新增土地一块,占地43465.47平方米,因为未办理土地证,所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少缴土地使用税21.50万元。

二是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实际占用的土地中,涉及多宗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少缴土地使用税337.7万元。

(4)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企业未将土地价值计入房屋原值,造成少缴房产税。如某型材有限公司房屋原值5033.93万元,土地价值262.37万元,未将土地价值262.37万元计入房屋原值,造成少缴房产税57.11万元。

(5)转让资产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企业资产转让,涉及不动产业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造成少缴契税。如某轮胎工业产品有限公司发生资产转让业务,“固定资产”账户记载接收设备4896万元,其中厂房680万元,涉及厂房的业务属于承受房产(购买取得),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契税,少缴契税27.20万元。

(三)发票使用问题

近年来税务系统虽然不断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但是部分纳税人利用发票偷逃税款问题仍然屡禁不绝,发票检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部分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白条代替发票,以达到收入不入账隐匿收入的目的。

2.以虚假发票入账。部分企业心存侥幸,受利益诱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虚假发票,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

3.签订“假”合同或者随意增加合同金额,加大建筑成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签订“假”的购进合同、追加建筑施工合同或者增加合同金额,从而通过开具或者代开发票,加大施工成本,减少企业利润。如房地产企业绿化工程合同金额经常出现异常,往往比较偏大。

4.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企业发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发票违法犯罪手段日趋复杂。一是虚假发票的种类多样化,可以说是应有尽有;二是制售网络化。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发布虚假发票信息,通过快递为买家运送假发票,印制、销售单线联系,呈现网络化销售的特点,使案件线索很难掌握,侦破难度大;三是制假手段高科技化。假发票印刷技术先进,仿真程ü,肉眼往往很难识别。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检查中发现的这些涉税问题,既有纳税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税收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纳税人方面的主要问题

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仍比较淡薄,受利益驱动,抱着侥幸心理,采取原材料、商品、产品交易不入账或挂入往来账,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等手段,企图隐瞒收入,偷逃国家税款;二是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及时不到位,尤其是对一些新出现的经济现象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了解掌握得不够,学习一些新税收政策的主观性欠缺;三是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账簿、凭证资料设置不全、设置账外账、现金交易不入账、税前随意列支费用等问题,造成少缴税款。

(二)税收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

1.税收宣传工作不到位。相关法律条款中没有明确各级政府与税务部门在税收宣传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单位在宣传中形式化、模式化现象严重,只重场面不重实效,片面强调领导参与,内容空洞呆板等问题比较普遍。

2.对房地产企业的控管力度仍然较弱

税务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近年来不断加强,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一是对辖区内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开发、销售情况监管不到位,企业应纳税额和实际缴纳税额之间存在较大出入。如收到的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比较普遍;取得土地时,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契税现象也比较普遍。二是对外来房地产企业管理不严格,如存在给没有《外管证》的房地产企业发售发票等问题。三是土地增值税预缴和清算工作开展不利,如收到预收账款时不按规定申报缴纳预缴土地增值税,或者已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或者根本就没有进行清算。四是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契税不按时申报缴纳的情况比较多,而且涉及的数额也比较大。

3.对外地进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疏于管理

外地进市企业利用《外管证》,偷逃企业所得税。由于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要求,一些资质低的外来建筑企业不能承包建筑质量要求高的工程项目,挂靠高资质的外来建筑企业成为名义上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现象较为普遍。目前大部分挂靠企业作为被挂靠企业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真正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后,有的未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甚至利用《外管证》向施工地的税务机关反映自己是分公司,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实,在施工地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其实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机构在地的税务机关认为分公司已在施工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征收管理出现盲点,偷逃企业所得税。

4.对企业日常管理监督不到位

企业在地方税种,尤其是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契税,普遍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的问题,管理部门日常真正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的少,多是流于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缺乏结合实地进行调查分析;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缺乏日常监督,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未定期进行核查,享受优惠条件消失后仍继续享受政策优惠,造成税款的流失。

5.对资本交易的税收管理不到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企业和个人的资本交易行为日益频繁,且交易金额巨大,对税收的影响也日益显现。从各地检查情况看,因资本交易而产生的税收问题屡有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强化房地产项目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管理,由于开发项目时间跨▃ 较长,需要指定专人对建设项目分类进行跟踪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性深入建设工地了解工程进度,到销售部门了解房屋销售情况,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销售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杜绝出现企业故意滞纳税款的现象,如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减少税款的流失。

(二)继续加大上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一定要严格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进行清算,对不按规定进行清算的房地产进行处罚,由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清算,保证土地增值税能够及时足额入库。

(三)严格审查外来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资格

加强对《外管证》审核和税款征收管理。税务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税源管理登记时,严格区分二级分支机构的挂靠企业,注重审核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真实性,要从财务、业务、人员是否全部与总机构有直接联系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那些仅仅是某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得资质,借有资质建筑企业之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认可其二级分支机构资格。另外持有《外管证》的外来施工企业,要对其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堵住利用《外管证》偷逃税款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漏洞。

(四)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基础工作

目前从查补税款分析,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使用税和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构成稽查收入的主要来源,建立重点税源底册,摸清企业的土地和房产详细情况,关注国土、房管等部门的相关交易信息,增进协作配合,不时完善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等基础信息,掌握变化动态,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加强资本交易的税收管理

一是注意加强企业资本运作的相关信息管理。对上市公司,应充分利用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化的特点,对其股权变动以及本地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情况进行及时动态的了解;二是对非上市公司,加强与工商、产权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尽快形成工作联系制度。

(六)提高业务素质,完善日常管理

通过岗位练兵、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管理人员工作的责任心。要经常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涉税的各项财务数据,对发现各类涉税疑点要进行重点核查,加强日常辅导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尤其是在办理停业或者注销手续时。

(七)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如定期召开纳税人政策宣讲、将纳税辅导经常化,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电子媒介建立税法宣传平台,解读最新政策法规,让企业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掌握税收政策。

(八)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作和配合

要根据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稽查与税源监控的互动配合,提高选取高风险纳税人的精准度,提高稽查的精准打击能力。对稽查部门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审理。要积极主动地与工商、国税部门、公安等部门的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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