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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地方自治”

时间:2022-12-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9年3月,在他接任台省主席后,主持的第一次全省行政会议上,便把推行“地方自治”列为政治上的5项重点工作之一。在行政会议闭幕时,他告诫台湾民众:实行“地方自治”,必须养成良好的政治风气。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即是推行“地方自治”问题;在讨论中,暴露出推行“地方自治”的种种困难。陈诚在会议闭幕时强调:明年度的首要任务,即为实行“地方自治”。

在陈诚主政台湾期间,特别热衷于推行“地方自治”。

省、县自治,原是孙中山先生提倡的民权主义中的基本主张之一。孙中山先生力主建立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政体,达到省长、省议员由省民选举,县长、县议员由县民选举;省、县分别可就本省、县之教育、卫生、实业、交通、农林、水利、财政、银行、警政等立法并执行,条件是不得与宪法、中央及上一级行政单位的法律抵触。上述思想,本已列入南京政府的“宪法”之中。但国民党当局又宣布:由于中共“叛乱”,还来不及实行省、县自治。台湾的情况则有所不同。1947年二二八起义发生后,南京政府为了“安抚”台湾民众,允诺在台岛可以“提前”实行省、县自治。

陈诚主政台湾后,为了安定民众的情绪,在台岛站稳脚跟,除了采取一系列军事、经济、社会措施而外,在政治上的重要举措之一,便是“推行地方自治”。1949年3月,在他接任台省主席后,主持的第一次全省行政会议上,便把推行“地方自治”列为政治上的5项重点工作之一。他宣称:

政治革命的最高目的是实行民权民主。我国自从国父孙中山先生缔造中华民国,三十八年来,政府孜孜以求的,即是如何还政于民,由人民自己管理地方政事。现在宪政已经开始实施,本省自然要切切实实的准备起来,希望做到县市长的民选。[1]

陈诚在会上,布置各县市从速推派代表,组成“地方自治研究委员会”,计划各项准备工作。在行政会议闭幕时,他告诫台湾民众:实行“地方自治”,必须养成良好的政治风气。参加竞选者,尤应“真正为人民服务”,以工作上的表现,使人民心悦诚服,切不可利用金钱与势力、非法手段,获得当选。他希望各“民意机关代表”,在这方面率先倡导,以奠定良好的基础。

这年12月,陈诚再次召集全省行政会议,总结执政一年来的工作,并布置1950年省政工作。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即是推行“地方自治”问题;在讨论中,暴露出推行“地方自治”的种种困难。陈诚在会议闭幕时强调:明年度的首要任务,即为实行“地方自治”。他在极富鼓动性的演说中说:

明年度的施政方针,政治方面最主要的部分,在实行地方自治……至于实行时可能遭遇到的困难,十之八九都可以预料得到的。困难既是预料得到的,而政府仍旧决定实行,这不独表示政府的决心,亦是表示我们革命者应有的态度。今天无论做什么事情,困难都是无法避免的,重在大家有决心、有勇气,能面对困难,而力求克服。希望大家,尤其是各级政府负责人员,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和坚决的信心,而一致努力,以实现政府决心推行自治的初衷,以副人民自治的愿望。[2]

陈诚于1950年3月出任“行政院长”;4月,即主持“行政院”会议,通过由他一手筹划的《台湾省各县市地方自治纲要》,并由台湾省政府公布执行。接着,又于6月7日主持“行政院”通过《台湾省选举法规》;7日,成立台湾各县市“地方自治”督导委员会,并开始选举各县市“议员”;8月16日,“行政院”通过各县市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10月,台省各地选举第一届县、市长,乡长、区长、镇长、村长、里长等,亦同时进行选举。选举中,实行一人一票,秘密投票,各地投票率平均在80%以上。此届选举,共产生出县长16人,市长5人,县、市“议员”814人。在814名各县市“议员”中,台省籍为790人,占97%;有政党党籍者517人,占63.5%。在21名县、市长中,台省籍18人,占85.7%。

11月,陈诚在一次“中枢纪念周”的报告中,竭力抨击“官治”,大唱“民治”与“为人民服务”的高调。他说:

我们知道,由官治到民治,是时代的潮流,我们必须顺着潮流去做。顺着潮流去做,即使有困难,也不难克服;即使暂时失败,最后一定会成功。如逆着潮流去做,即使能够维持一时的权利地位,最后仍不免要失败的,而且失败以后,决不易再图恢复。

…………

二千年以来,我国只有官治,没有民治,人民经常都是在暴君苛政之下,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即或偶而遇到圣君贤相,人民虽得一时之赐,但人亡政息,人去政变。这种政治,实已不合廿世纪之需要。今天人民是主人,我们官吏不过是为人民服务的仆人,只有这样去做,然后中国才能走上民主政治的大道,不至于被时代潮流所淘汰。[3]

为了强调人民是基础,要尊重民权,陈诚借用了孙中山先生的一个比喻:比如造屋,中国人造屋一定先上梁,西洋人造屋一定先奠基。先上梁是注重上层,先奠基是注重基础。造屋如此,为政亦然。为政之道,必须把基础建筑在人民身上,政治必须由下而上,决不可由上而下,否则,基础不固,即使有很好的上层建筑,最后亦不免归于倾覆。陈诚根据当年各县市选举的情况,提出了几点看法:

第一,选民不应随便弃权。此次没有投票的选民,以军公教人员及自由职业者为最多。陈诚强调:“选举不仅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而且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权利或者还可以随便放弃,义务则必须认真履行。”

第二,选民应有选贤、选能的认识与决心。选票投入票匦以后,不仅关系自身的利益,而且影响“国家”社会的前途。大家选出的若为贤能之士,将来当会替“国家”替人民造福;若选出自私自利之徒,则将来就要“害国害民”。陈诚警告说:“大家绝对不可以接受威逼利诱,必须凭着自己的良知,去选贤与能。尤其对于花钱忙选举的人,千万不可随便圈选,应知花三万五万、十万八万忙选举的人,一旦选上以后,谁能保证他不设法连本带利捞回去?”

第三,竞选者要有让贤的精神与态度。在已进行的竞选中,有揭人隐私者,有造谣中伤者,有以封建区域观念挑拨离间选民感情者。陈诚郑告竞选者:“竞选是尽义务,不是争权利,所以实在不必采用非法的手段,损毁自己的人格,甚至隐陷自己于罪戾。如果有人采用非法手段竞选,我想稍有良知的选民,一定不会选他;即使其阴谋诡计一时得逞,幸而当选,亦必无政治前途,这是可以断言的。”

第四,“政府”应积极设法提高人民的政治兴趣,引导人民走上政党政治的大道。欧美各国的选举,比较进步,即是因为有政党的活动,政党可以产生一种组织和教育作用。陈诚强调,“我们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使整个的活动变成政党的活动,各级政府对于各民主政党的正当活动,应加鼓励与协助”。

第一届县市“议员”、县市长选举后,其任期在以后各届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县、市“议员”最初的任期是每届2年;后自1954年第三届起,改为每届3年;至1964年第六届起,又改为每届4年。县、市长最初的任期是每届3年,后自1960年起改为4年。

在县市选举的基础上,1951年11月18日,由各县市“议员”792人,从164名候选人中选出各县市之临时“省议会议员”55人,内台湾省籍者53人,占96%;12月11日,省“临时议会”推选黄朝琴、林顶立为正副“议长”。

陈诚在1952年10月12日向国民党七全大会作施政报告时,把台湾实施“地方自治”的过程,归纳为3个阶段,即:一是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为设立“地方自治”研究委员会,研拟“地方自治”各项“法规”及实施办法,充实村里民大会,训练人民行使四权,调整县市行政区域,训练“地方自治”干部;二是实施地方县市“自治”阶段,即办理县市“议员”选举,成立县市“议会”,并办理县市长选举;三是成立台湾省临时“议会”,选举省临时“议会议员”。陈诚藉推行“地方自治”,竭力吹捧西方国家的“先进民主”,恣意污蔑大陆新中国政权为“极权专制”政权。他说:

民主政治必须从实际经验中始能得到进步,欧美先进民主国家的成就,都不是一天造就的,而是经过了长期的实验,才有今日的表现。我们办理地方自治,在台湾是第一次,我们承认经验不够;但是我们必须勇敢的迎着时代潮流前进,从经验中不断改正我们的缺点。我们深深了解,反共抗俄的政治意义,就是民主自由对极权专制的斗争。因此,我们必须实行民权主义,使人民充分尝到民主自由的甜美果实,然后人民才会自觉自发的努力于反极权反专政的斗争,为维持民主自由而贡献他们的力量、智慧和生命。[4]

1953年8月22日,在陈诚主持下,台湾“行政院”修改并颁布《台湾省临时省议会组织规程》,将县市“议员”每届任期由2年改为3年,并改间接选举为直接选举。1954年2月,陈诚在向“立法院”作施政报告时介绍,台湾当局近年来,已从体制、经费等方面,进一步推进“地方自治”,提高“自治”行政效率。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将县市政府及乡镇公所“自治”人员,一律改为公务员,承认其“法定”资格,健全基层“自治”组织;提高乡镇长职权,加强管教养卫的配合;普设村里办公处及专任干事,并确定其经费预算;督导清理地方公有财产,推行乡镇造产运动,研议均衡县市财源办法等。陈诚要求各方,遵照蒋介石关于“守法、节约、选贤与能”的号召,“共同努力树立风范,为民主政治开拓远大的前途”。

1954年四五月间,台湾当局进行了第三届县市长和第二届省“议员”的选举,此次选举已改用直接选举办法。参加县市“议员”选举的选民占人口总数的46.07%,投票率平均为79.72%。共选出县市“议员”860人,其中女性74人,占8.6%;台省籍者806人,占93.7%。在此次县市选举中,高玉树当选为台北市长,谢挣强当选为高雄市长。参加省“议员”选举的选民占人口总数的45.82%,选举中的投票率平均为75.1%。共选出省“议员”57人,其中男性51人,女性6人;台省籍者占了56人。

陈诚大肆鼓吹的“地方自治”,实际上仍是用以维护国民党统治的一种手段。正如黄嘉树先生在《国民党在台湾》一书中所揭示:

国民党一方面通过……七折八扣的手段,尽量限制民选官吏和议员的职权,尽量缩小“自治”的范围;另一方面,则当仁不让地提出本党的候选人参加竞选,这些候选人或者是国民党培养的台籍党员,或者是由国民党中央“征召”的台籍知名人士。他们上台后,既可提升台湾籍人从政的比例,以消除省籍矛盾,又可在“自治”的旗号下,继续贯彻国民党的“党治”。[5]

总的看来,陈诚在台推行的“地方自治”,虽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治宣传的需要,并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种种的弊端,但是,毕竟有胜于无;同国民党当局的其他政治措施相比,此乃较富积极意义的一项措施。“地方自治”的推行,使人民有了挑选基层组织领导人的机会,使被选举者多了一层监督,使反对国民党统治者有了阐明自己主张的场合,这对于民主观念的普及,民主力量的形成,以及向着民主政治方向的发展,都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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