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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企业纳税基本知识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主体即指纳税单位和个人。税收这种方式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方式相比,在形式上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习惯上称为税收“三性”。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项目一 熟悉企业纳税基本知识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企业办税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就是完成企业各种涉税业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报备财会制度、完成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申报、申请减免退税等,只有熟悉企业纳税基本知识,才能合法、准确、有序地完成上述各种工作。

任务一 理解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现代社会中,税收无处不在,它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那么,什么是税收?税收概念的内涵是什么?这是我们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

(一)税收的定义

所谓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为履行其职能需要,必须有一定的财力、物力作保障。从古到今,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生产收入、专卖收入、债务收入、罚没收入等,但使用时间最长、运用范围最广、积累财政资金最为有效的则是税收这种财政收入形式。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达9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95%以上,因此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

2.税收的目的。其征税的目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一个国家要维持政权的存在,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器,同时还要兴办各种必不可少的社会事业,这些都需要庞大的物质财富作为后盾。但是,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这样国家就主要通过从纳税单位和个人那里征税来满足这种需要,实现国家职能。

3.税收的主体。它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个方面。征税主体即指国家。在我国,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和海关,其中最主要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即指纳税单位和个人。

4.税收的对象。税收课征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但不是全部社会产品,而只是社会总产品扣除补偿生产过程中的消耗掉的价值部分以后的余额,即社会新创造的国民收入。作为税收来源的国民收入,既可以是当年创造的,如增值税、所得税等,也可以是以前年度累积下来的,如各种财产税、国外开征的遗产税等。

5.税收的依据。国家征税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国家取得任何一种财政收入,总是要凭借国家的某种权力。如国家取得土地收入、官产收入、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凭借的是国家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向其统治的臣民或国家收取贡物,凭借的是统治者的权力等。诸如这些国家权力,归纳起来为两种权力,即财产权力和政治权力。因此,国家通过税收强制性占有社会产品的一部分,只能依据其政治权力。

6.税收属于分配范畴。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诸环节中,属于分配环节。国家征税的过程,就是把一部分国民收入从纳税单位或个人手中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分配过程。同时,由于税收分配凭借的国家政治权力,因而税收分配时所体现的是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基本特征

所谓税收的基本特征就是税收作为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所固有的特点,它是税收本质的外在体现,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范畴的形式界定。税收这种方式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方式相比,在形式上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习惯上称为税收“三性”。

1.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不需要向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付出任何代价。同时,通过征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实物或货币即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不再直接返还给缴纳者。

正是因为税收具有无偿性,才使税收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状况,成为影响纳税人行为的重要经济杠杆;同时,无偿性制约着征纳双方的关系,并决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方法。

2.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强制征税,具体来讲,是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强制性的核心问题在于税收分配的直接依据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达到其目的。法律对其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强制力。它首先由宪法所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其次是各种具体的税法。它规定了各种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还规定了有关的罚则,所以,税法最直接地体现了税收的强制特征。

税收的强制性,不仅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而且要求征收机关必须依法征税,无论是多征了,还是少征了,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和征收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通过法律形式预先加以规定,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

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课税对象和征收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也是正常的。

税收“三性”是古今中外一切税收的共性,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核心,只有无偿征收,才能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或国家实现职能的需要)。而要无偿征收,就必须凭借法律的强制手段。强制、无偿地征收必须有一个标准或限度,即固定性;因此固定性是强制性、无偿性的必然结果。概括“三性”的含义是:强制性——征之有保,无偿性——征之有用,固定性——征之有度。

税收“三性”是一个统一体,只有同时具备“三性”的财政收入形式才是税收。正因为税收具有“三性”,才使它成为适用范围最广、存在时间最长、积累财政资金最有效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三)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所谓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同时,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因此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此外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税法,所以,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经济角度讲,税收分配关系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各级政府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两个方面。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借助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与纳税人可以怎样行为、应当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即通过设定税收权利义务来实现的。如果说实现税收分配是目标,从法律上设定税收权利义务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

3.税法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总称;而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制定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等。

(四)税法的特点

所谓税法的特点,是指税法带有共性的特征,税法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这表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义务性法规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机关随意改变或违反。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上,是从属性的,并且这些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是以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讲也是为履行纳税义务服务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各个方面。

任务二 熟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税收是税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法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和罚则、附则等。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在税收法律关系上称为“纳税主体”,是代表国家征税的各级税务机关——“征税主体”的对称。每一种税都规定有它的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自然人是法人的对称,和法人一样是民事主体。在我国依法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公民个人,以及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都是自然人。自然人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它体现着不同税种的基本界限。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的内容有:

1.税目。税目是指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规定税目,一是征税技术上的需要,通过规定税目,可以划分各税征免的界限,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商品或经营项目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二是贯彻政策的需要,通过对不同税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来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

2.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和从量两类标准。从价计征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如营业税以取得的业务收入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即以征税对象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容积、重量等为计税依据,如资源税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法定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税率一般有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只规定一个比例税率,税率不因征税对象多少而变化。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统一比例税率,即一种税只采用一个税率。

(2)产品比例税率,即一种产品采用一种税率,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

(3)行业比例税率,即按行业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

(4)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不同的地区规定不同税率。

(5)幅度比例税率,即在税法规定的一个幅度内,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具体适用税率的比例税率。

(6)分类、分级或分档比例税率,即按照征税对象的性质、用途、质量、生产设备能力等规定不同的税率。

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征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按照累进税率结构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适用税率,当征税对象由低的一级升到高的一级时,全部征税对象按高的一级税率计税的税率制度。全额累进税率计算较简单,取得的税收较多,但在累进临界点上下税负悬殊,负担不尽合理。

(2)超额累进税率是一种将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适用税率,每个等级部分,分别按其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税额的税率制度。

(3)超率累进税率是一种将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3.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又叫“固定税额”,是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税额。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以下几种:(1)地区差别税额,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别,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对各地区分别制定不同的税额。(2)幅度税额,即中央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税额。如土地使用税等。(3)分类分级税额,即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具有累进税的性质。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一般指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交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规定。税法关于纳税期限方面的规定,有三个概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二是纳税期限,纳税人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马上去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比如,营业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六)减税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是税法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减税免税的主要内容有:

1.减税、免税规定。包括税法中关于减税、免税的规定,各级政府、财政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所作的减税、免税规定。

2.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数额达到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的全额征税。

3.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规定的一个免于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分是:前者是达到或超过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不征税,而后者是达不到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均按扣除该数额后的余额计税。

(七)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明确规定纳税地点,一是为了避免对同一应税收入、应税行为重复征税或漏征税款;二是为了保证各地方政府按规定取得收入。不同税种的纳税地点不完全相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纳税地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经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或回所在地申报纳税,或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或临时经营者,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八)总则、罚则和附则

总则是规定立法的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原则、征收主体等内容。罚则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而采取的处罚措施。附则一般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适用范围及其他的相关规定。

任务三 判断企业应纳税种

我国现行的税种大部分是对企业征收的,由于不同的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各不相同,它们所缴纳的税种也因此表现出差异。那么,不同行业的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呢?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种

工业企业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工业企业应当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除了上述应纳税种,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还应缴纳消费税,有进口业务的企业还要缴纳进口关税,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还要缴纳营业税,购买车辆的企业还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盐产品的企业还要缴纳资源税,购入不动产的企业还要缴纳契税,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企业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商业企业应纳税种

商业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流通和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包括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外贸企业。商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此外,某些企业根据其经营行为可能还需要缴纳关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包括房地产自营建筑施工、修缮、装饰工程企业和承包、转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为主,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其他企业应纳税种

其他企业是指不属于上述四种企业范围的各行业企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及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这些企业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的经营项目分别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娱乐业和广告业的企业除了视情况缴纳上述税费以外,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任务四 判断各税种的征管主体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我国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项目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所新设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税种

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不含2002年1月1日以后所新设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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