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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发展概况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从任意保险至强制保险;从过失责任为基础转变为绝对责任或无过失保险,是一重大改进。另一方面,汽车保险解决了汽车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出现的承担对第三者责任赔偿的能力问题,稳定了社会关系和公共秩序。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

2.1 汽车保险发展概况

2.1.1 汽车保险的含义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详细地讲,汽车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并将它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负担责任赔偿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汽车保险包括四层含义:

(1)它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人按照等价交换关系建立的汽车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简而言之,保险公司最终要从它所开展的汽车保险业务上赚到钱,因此汽车保险属于一种商业行为。

(2)它是一种法律合同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要以各类汽车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比如要填制保险单,否则汽车保险没有存在的法律基础。

(3)它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所共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汽车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了违约责任,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同遵守。

(4)它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正是这种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行为,才成为人们转移车辆及相关责任风险的一种方法,才体现了保险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互助共济的特点。

2.1.2 国外汽车保险的发展

签发最早的汽车保险单是在1896年,当时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签发了保费为10~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898年,美国的旅行者保险公司(The Travelers Insurance Company)签发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是水牛市(Buffalo)的一名医生。随后,其他的保险人也以提供统一的保险费(每年高达125美元)而进入汽车保险市场。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至与其他车辆互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险部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

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保险。

1902年美国第一张汽车损失保险单问世。

1903年英国的“汽车综合保险联合社”(专一汽车保险公司)成立。这是保险公司与主要的汽车运输公司的联合体。接着,在1906年,英国的“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成立。这两个公司对汽车保险的发展,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它们保险单的特点之一是,每年由保险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一次被保险的车辆。英国创办的另一个专一公司是“白十字协会”。这几个公司经营的业务是成功的,但其他大多数公司都失败了,主要问题在承保上。1906年成立的“汽车法令综合保险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对各类险种都接受,仅收取少量保险费用。例如,1910年该公司保险费收入为34.4万英镑,赔款为44.2万英镑,各种杂费和手续费为12.8万英镑,由于出现如此大的亏损,使该公司很快倒闭。

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最早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并以彻底改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来谋求对社会大众提供适当的保护。该州认为公路是为全体民众修建的,其中欲以车辆代步者,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应预先提供具有赔偿能力的证明。这种赔偿能力证明的方法即为投保责任险或依法提供保证金。据此理论,1925年马萨诸塞州着手起草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公布实施。

新西兰1928年采用美国马萨诸塞州式强制保险。其后,英国在1931年、德国在1939年、法国在1959年相继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当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被保险公司的保单给否定了,因为欺诈、机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原因不明等情况造成的损失,都能获得赔款。欺诈也可能在违反保险单的条件下获得赔偿。例如,不符合在公路上行驶要求的汽车或驾驶员生理上有某些缺陷造成的事故所引起的赔款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采用一般侵权行为原则,以过失作为责任的基础。联邦德国则通过法律,责令汽车所有人和驾驶员负绝对责任。美国马萨诸塞州则自1971年1月1日起在一定限额内放弃过失原则,改为无过失保险。自此以后,美国23个州相继效仿执行。汽车保险从任意保险至强制保险;从过失责任为基础转变为绝对责任或无过失保险,是一重大改进。这种改进,无非一方面在确保汽车驾驶人在肇事后具有相当的赔偿能力;另一方面使被害人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领域中均占有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汽车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汽车保险的出现,消除了企业和个人对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另一方面,汽车保险解决了汽车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出现的承担对第三者责任赔偿的能力问题,稳定了社会关系和公共秩序。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开展对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应用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

2.1.3 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

1.萌芽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2.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了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3.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与此同时,中国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保险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尤其是汽车保险在30年间更是得到了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2006年,中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07.87亿元,同比增长29.1%,占财产险公司业务比重为70.1%,稳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2007年中国车险业保费收入创造了30%的高增幅;2008年的车险市场在受到一系列新政策以及经济低迷导致汽车消费能力减弱的影响下,行业增速明显放缓,2008年1~8月,中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84.19亿元,同比增长16.63%,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重为68.58%,其中,交强险实现保费收入385.91亿元,占车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32.59%。

改革开放三十年间,中国汽车工业增长迅猛。据不完全估算,1998年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为1319万辆,投保车辆约占55%;2002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为2100万辆,投保车辆约占60%;4年累计投保车辆增加534.55万辆,中国汽车以平均每年40%的速度实现高速增长,销量增长63倍(其中轿车销量增长1849倍)。2009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达到1379.1万辆和1364.48 万辆,同比增长48.30%和46.15%。作为汽车保险产业链的源头,中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预示着汽车保险和汽车保险产业链相关主体都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中国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汽车逐渐成为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主要部分,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已经成为各个家庭的主要任务,中国将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潜力的汽车保险市场。预计到2012年中国车险保费将增至2000亿元。今后相当长一段的时期,车险的经营仍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车险业正在探索建立与汽车产业链中各主体利益共享、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争取以汽车保险为纽带的“产业链”效应。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汽车保险业实力相对薄弱,能否抓住机遇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我国保险业的地域优势占领更多的市场,我国保险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2006年年初,保监会提出了“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监管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车险监管,整顿市场秩序,尤其是下半年交强险实行后,监管力度大大加强,价格竞争得到遏制,费用成为主要竞争手段,服务竞争不断显现。同时,很多地区的行业协会都实行了行业自律或车险最低限价制度,限制保费的底价,控制手续费支付的上限,对规范车险市场行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促进各公司走上良性经营、理性竞争轨道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管力度的加强和行业自律的实行,以及交强险和行业条款推出后,各家公司价格差异缩小,品牌和服务等因素对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影响加大,各家公司纷纷加强品牌宣传,强化品牌形象,加快理赔速度,改善理赔服务,通过提升服务来吸引客户。

目前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8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人保)、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简称平保)、中国华泰保险公司、中国华安保险公司、中国天安保险公司、中国大众保险公司、中国永安保险公司。从市场份额看,我国车险呈人保、太保和平保三足鼎立、人保占主导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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