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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分为不同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新的改进,如图8-1所示。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使用新的条款和费率,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

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分为不同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新的改进,如图8-1所示。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

图8-1 汽车保险的发展历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但是当时的保险条款不是特别的统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保险市场,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了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汽车保险在此条款的指导下,全国汽车保险实行统一的条款和刚性的费率。但是刚性费率由政府定价一刀切,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市场、不同类型的保险顾客的特点,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保险公司缺乏效率。于是,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车险制度的改革,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费率市场化并建立起来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各家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推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汽车保险产品。2006年7月1日,我国出台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伴随着交强险的实施,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重大变局。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使用新的条款和费率,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2006年商业车险有A、B、C三款“套餐”,分别根据中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三大公司的车险条款设计。“套餐”中包括两种基本险: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其他险种,仍允许各家公司进行差异化经营。2007年年末,我国金融行业首个全国性听证会——交强险费率听证会在京举行,随后保监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双调整”。据此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也有了新的变化。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2007版条款,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在2006版车险行业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率险6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范围,共计8个险种。这8个险种是投保率最高的8个险种,涵盖了车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因此制订并使用行业车险基本条款改变了以往顾客面对纷繁冗长的保险条款、复杂的费率计算方法无所适从的情况,减少了少数销售机构和人员利用片面宣传产品差异误导顾客的行为,使顾客明明白白买车险,保护了广大顾客的利益。经过本次修订后,行业三套车险基本条款的这8种险种在保障范围、费率水平、赔偿处理等各方面均基本相同,有效地提高了国内车险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但在使用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各家保险公司可以进行产品创新,针对细分顾客群的个性化需求开发了多个个性化产品。例如,选用A款的中保财险公司开发的租车人人车失踪责任险,覆盖了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致使机动车出租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又如,选用C款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发的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则填补了A、B、C三套产品的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保障空白。2009年10月1日新的 《保险法》开始实施后,A、B、C保险条款又有了一些新的修改,主要是对承保车辆转移、变更车主及车牌号码等方面发生变化。2012年又出台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加强了对汽车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2015年又对示范性条款实施做了一些改进,如图8-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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