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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汽车保险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的汽车保险始于1914年,当时日本的汽车保有量仅为1058辆。在1956年以前,日本的汽车事故处理依据一般民法的过失责任,没有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1998年7月,修订后的日本《保险法》规定,原来执行统一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度改为由保险公司自主设计制订。VAI的险别是由五种类型保险组成的,即第三方责任、自行招致的个人事故、禁止未保险的汽车、旅客个人事故和自有车辆损坏保险险别。

日本的汽车保险始于1914年,当时日本的汽车保有量仅为1058辆。在1956年以前,日本的汽车事故处理依据一般民法的过失责任,没有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鉴于日益严峻的第三者受害无法有效地得到补偿的社会问题,日本于1955年7月立法通过了《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并于1956年2月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未参加责任保险的驾车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万元以下罚款,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不受侵害。该法为日本第一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在4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被多次完善和修订。

1956年实施强制汽车保险后,由保险业者与政府实施共保联营制度,通过分散风险,以避免保险人无法承担该项业务的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过多的“劣质业务”导致亏损,从而促进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在这个制度下,运输省接受强制保险业务的60%,其余40%由保险业者组成的联营组织承包,按协议共同分配。

从1947年起,日本各保险公司开始统一使用火险及海险费率厘定协会(后为独立的机动车辆保险算定会)厘定的车险条款和费率,这一做法延续到半个世纪以后,于1998年得到修改。1998年7月,修订后的日本《保险法》规定,原来执行统一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度改为由保险公司自主设计制订。日本的汽车保险分为两大体系,即强制汽车责任险(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CALI)和任意汽车保险(Voluntary Automobile Insurance,VAI)。

CALI的险别是依据日本1956年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障法》设立的。该险种仅仅适用身体伤害责任,并对死亡、终身残疾级别和身体伤害级别的保险责任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自愿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身体伤害责任险和财产损坏责任险)、自发性人身意外伤害险、未投保车辆保护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自有车辆损坏险。在身体伤害责任方面,自愿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之外的补充性保险。

VAI的险别是由五种类型保险组成的,即第三方责任、自行招致的个人事故、禁止未保险的汽车、旅客个人事故和自有车辆损坏保险险别。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前,上述两种汽车保险的保险费率均由日本汽车保险算定会(简称AIRO,AIRO是一家非盈利性组织,于1948年成立)根据其会员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计算。

实行费率自由化后,日本大藏省指南中的差别保险费率规定了九个风险构成,即驾驶员年龄、性别、驾龄、车况、使用类型、地理、车型、多车所有权、汽车安全状况。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开发出在保险费率和商品内容上存在差异的保险商品,出现了机动车保险商品多样化的新局面。如AIG属下的American Home保险公司于1997年设计开发出的风险细分型机动车保险,根据每个驾驶员的危险度调整保费,降低了危险度较低的驾驶人员的保险费,最多的可以降低30%;日本安田火灾、东京海上保险公司则以顾客需求为中心,在1999年开发出具有创新意义的保险商品——需求细分型机动车综合保险。目前,机动车保险市场70%的业务集中在安田火灾、东京海上、住友、三井等四大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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