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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市场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保险人又称汽车承保人,是经营汽车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偿损失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车辆等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人。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简称保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目前,我国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就属于从车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被保险车辆有关的风险因子。

2.2 汽车保险市场

2.2.1 汽车保险市场的含义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狭义的定义),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广义的定义)。现代保险市场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有形市场的概念,即保险市场核心内容的交换关系通过确定的地理场所实现,可以通过各种媒介包括电话、因特网等来实现。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

2.2.2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供求规律是流通领域的一条重要规律,表现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自从保险的萌芽时期就不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两者的互动发展构成了保险业发展演进的历史。汽车保险市场也是如此。

1.保险市场的供给

保险的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购买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有:风险因素、保险费率、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利息率、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等。

2.保险市场的需求

保险市场需求是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保险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它包括保险商品的总量需求和结构需求。保险商品的结构需求是各类保险商品占保险商品需求总量的比重,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内部的结构。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较多,主要有: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偿付能力、保险技术、相关商品的价格、市场的规范程度、政府的监管、市场预期等。

3.保险市场供求的均衡

保险市场供求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两者互动的理想结果就是达到保险市场供求的均衡状态。所谓保险市场供求均衡,指的是在一定费率水平下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恰好相等的状态,即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达到均衡点。保险市场供求平衡包括供求的总量平衡与结构平衡两个方面,而且还是相对的平衡。保险供求的总量平衡是指保险供给规模与需求规模的平衡。保险供求的结构平衡是指保险供给的结构与保险需求的结构相匹配,包括保险供给的险种与消费者需求险种的适应性,费率与消费者缴费能力的适应性,以及保险产业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适应性等。

2.2.3 汽车保险的参与者

1.汽车保险人

汽车保险人又称汽车承保人,是经营汽车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偿损失的人。保险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2.汽车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汽车投保人是指对于汽车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并且与汽车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车辆等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其投保时,投保人就变成了被保险人。

3.汽车保险中介人

汽车保险中介人是指介于各保险人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汽车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

汽车保险中介人主要有汽车保险代理人、汽车保险经纪人和汽车保险公估人三种主体形式。

2.2.4 汽车保险费率

1.汽车保险费率的概念

保险费率是指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以千分率(‰)来表示。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简称保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费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简称保费。

2.汽车保险费率的模式

通常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的过程中将风险因子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汽车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汽车的种类、使用的情况和行驶的区域等;另一类则是与驾驶人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驾驶人的性格、年龄、婚姻状况、职业等。

由此各国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从车费率模式和从人费率模式。

(1)从车费率模式。从车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主要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子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就属于从车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被保险车辆有关的风险因子。

现行的汽车保险费率体系中影响费率的主要变量为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生产地和车辆的种类。

①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划分:营业性车辆与非营业性车辆。

②根据车辆的生产地划分: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

③根据车辆的种类划分:车辆种类与吨位。

除了上述的三个主要的从车因素外,现行的汽车保险费率还将车辆行驶的区域作为汽车保险的风险因子,即按照车辆使用的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费率,如深圳和大连就采用了专门的费率。

从车费率模式具有体系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由于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被保险的车辆绝大多数是“公车”,驾驶人与车辆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不具备采用从人费率模式的条件。从车费率模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汽车的使用过程中对于风险的影响起到决定因素的是与车辆驾驶人有关的风险因子。尤其是将汽车保险特有的无赔偿优待与车辆联系,而不是与驾驶人联系,显然不利于调动驾驶人的主观能动性,其本身也与设立无赔偿优待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2)从人费率模式。从人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主要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风险因子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均属于从人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与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有关的风险因子。

各国采用的从人费率模式考虑的风险因子也不尽相同,主要有驾驶人的年龄、性别、驾驶年限和安全行驶记录等。

①根据驾驶人的年龄划分。通常将驾驶人按年龄划分为三组:第一组是初学驾驶,性格不稳定,缺乏责任感的年轻人;第二组是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生理和心理条件均较为成熟,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的中年人;第三组是与第二组情况基本相同,但年龄较大,反应较为迟钝的老年人。通常认为第一组驾驶人为高风险人群,第三组驾驶人为次高风险人群,第二组驾驶人为低风险人群。至于三组人群的年龄段划分是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确定的。

②根据驾驶人的性格划分:男性与女性。研究表明女性群体的驾驶倾向较为谨慎,为此,相对于男性她们为低风险人群。

③根据驾驶人的驾龄划分:驾龄的长短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驾驶人员的驾驶经验,通常认为从初次领证后的1~3年为事故多发期。

④根据安全记录划分:安全记录可以反映驾驶人的驾驶心理素质和对待风险的态度,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可能存在某一方面的缺陷。

从以上对比和分析可以看出从人费率相对于从车费率具有更科学和合理的特征,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我国也正在积极探索,逐步将从车费率的模式过渡到从人费率的模式。2003年各保险公司制订并执行的汽车保险条款,就开始采用从人费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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