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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及其构成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保险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保险服务。纯保费是保险人用于支付预期损害的部分,其总额等于预期赔付保险金的现值。保险市场所达成的任何一笔交易,都是保险人对未来的风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承诺。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市场价格由该公司制定,其他保险公司无法进入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市场及其构成

一、保险市场概念

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集中体现。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和需求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作为无形商品交换市场,除了具有完整的市场构成要素,体现市场供求关系,遵循市场供求规律外,还体现保险市场的特性。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保险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保险服务。保险商品的特殊性质,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使得保险交换关系更加复杂,保险市场呈现更强的抽象性和分散性。

二、保险市场要素

(一)保险市场交易主体

市场就是买方与卖方进行业务交易的场所。通常情况下,市场主体仅涉及两方:买方和卖方。然而,保险市场却有所不同,保险市场主体一般由投保人、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

投保人,即保险市场上的需求方,是保险商品的买者。保险市场上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购买者、各类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获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服务。投保人分为自然人投保人和法人投保人。

保险人,即保险市场上的供给者,是保险商品的卖者。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保险人按其所有制形式分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组织、个人保险组织和政府保险组织等形式。

保险中介人,包括活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保险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二)保险市场的交易客体

保险市场的交易客体就是保险商品。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的,与未来某事物的特定状况有关的商品。只有在某种状态下(如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人才会对保险人进行赔付,因此我们常常又称保险为状态依存的商品(State-Contingent Goods)(Arrow,1954;Debreu,1959)。

保险商品与一般商品不同,具有自己的特征:(1)保险商品是无形商品,保险商品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抽象性。(2)保险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人们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商品的这种特征源于人们对于危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存在的侥幸心理。人们不会要求主动购买保险。

(三)保险市场的交易价格

保险市场的交易价格就是保险费。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保险价格水平,同时保险费的高低又调节着保险市场的供求。保险价格深刻地影响供求双方:交易价格低,保险商品易于出售;反之则需求乏力。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纯保费是保险人用于支付预期损害的部分,其总额等于预期赔付保险金的现值。附加保费用于支付保险公司的各类费用、佣金、员工工资、折旧,以及形成保险公司的利润等。

三、保险市场的特点

(一)直接经营风险

保险市场是直接风险市场。直接风险市场是就市场的交易对象与风险的关系而言的。虽然任何市场都存在风险,但是一般的市场交易中交易对象本身并不与风险联系。然而,保险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通过对风险的聚集和分散来开展经营活动。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发展是保险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二)非及时结清性

及时结清的市场是指市场交易一结束,供需双方立刻就能够确切知道交易结果的市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市场、金融市场都是能够及时结清的市场。但保险市场则不同于上述市场,是个非及时结清市场。保险市场交易客体的特殊性,即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的射幸性,决定了保险双方不能在合同的缔约时确切知道交易结果,不能立即结清,而必须在未来约定的时间内,看保险事件是否发生才能知道交易的最终结果。因此保险市场具有非及时结清的特点。

(三)预期性

一般的市场,交易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款两清,而市场交易除了现货交易外还存在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合约订立和实际交割在时间上的分离,保险交易就具有这样的期货交易的特点。保险市场所达成的任何一笔交易,都是保险人对未来的风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承诺。保险人是否履约即是否对某一特定的对象进行经济补偿,则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是否发生约定的风险事故,即这种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只有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未来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导致经济损失,保险人才可能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所以说,保险市场是一个预期性很强的市场。

(四)政府干预性

市场经济是由供求平衡、价值规律自发调节市场,政府一般不予干涉。但保险在当今社会的广泛存在,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险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发展。保险发展的历史中,人们认识到保险的社会意义,因此保险市场需要政府的干预。现今,大多数国家对保险市场都进行较严格的监管,如对保单的格式、保险费率、责任准备金及资金投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保险市场具有浓厚的政府干预特征。

四、保险市场的类型

依据保险市场竞争程度的不同,保险市场分为四种模式: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和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

(一)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每家保险公司都能提供同质无差异的保险商品,所有公司都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制定者。在这种市场模式中,保险资金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完全竞争是一种理想模式,理论上它是市场最优状态,但现实中,完全竞争市场的要求十分苛刻,完全竞争市场并不存在。保险业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最初多为这种类型,但是自由竞争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垄断。自垄断资本主义产生以后,完全竞争已无现实性。现实中存在的竞争往往是一种不完全的竞争。

(二)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市场价格由该公司制定,其他保险公司无法进入保险市场。在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上没有竞争,没有替代产品,没有可供选择的保险人,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垄断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分为两种形式:专业性完全垄断模式和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专业型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却经营各自的垄断业务,相互间保险业务不交叉,保持完全垄断模式的基本性质。地区型是指一国的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相互业务并不交叉。

(三)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垄断竞争模式下的保险市场,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表现为:同业竞争在大型垄断保险公司之间、大型垄断公司与非垄断中小型公司之间、非垄断中小型公司彼此之间。

(四)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

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保险业经营仍然以市场为基础,但保险市场具有较高的垄断程度,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是国内保险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相对封闭的国内保险市场。存在寡头垄断模式市场的国家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

五、保险市场的机制

(一)一般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就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形成的以价格、供求和竞争三位一体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和调节的机理。市场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

价格机制即价格反映商品的价值,并受供求的影响。需求大于供给,价格上升;需求小于供给,价格下降。供求机制与价格机制紧密联系、共同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体现于供给、需求及价格之间的关系。竞争机制是指在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作用下,必然优胜劣汰。市场竞争主要是供给者之间的竞争和消费者之间的竞争。

(二)保险市场机制及其特殊作用

有市场的地方,就有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保险市场同样如此。保险市场上,价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机制起着重要作用。

保险市场的价格规律。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保险商品的定价是依靠以往的经验数据测算的未来损失率或者生命表的死亡率为基础制定的。这部分的纯费率是既定的,体现了价格反映商品价值的基本特点,但是基本不受市场的价格规律与供求机制的相互作用的影响。所以,价格机制对于保险费率的自发调节只能限于凝结在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这部分费率的价格规律合理配置保险资源,优化保险市场中的生产要素的配置。

保险市场的供求规律。一般商品市场,价格的形成直接取决于市场的供求状况。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不是完全由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的。保险费率的形成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保险商品的供求情况。保险市场的费率形成需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定,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不是主要的因素。

保险市场的竞争规律。市场的竞争分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任何市场的重要特征。保险市场的竞争,曾一度表现为以价格为唯一的竞争手段,其结果是一些保险人巨额亏损,最终倒闭。相对于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是一种更有利于市场主体的竞争手段,保险市场的非价格竞争主要有服务竞争、险种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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