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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保险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直接投资经营保险业务的有限责任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有可能发生某些风险的人为达到共同保险保障的目的而建立的非营利型保险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当保险合同终止时,成员与公司的保险关系随之消失。因而,劳合社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市场,它的保险交易方式通常是由保险经纪人替投保人寻找承保组合,进行分业务出单。保险市场中介方的服务能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一、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一)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提供各类保险产品的供给方和各类保险产品的需求方,以及为促成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

1.保险产品的供给方

保险产品的供给方是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种保险产品的保险人。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如国有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和劳合社等,但通常都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获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

(1)国有保险公司。国有保险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直接投资经营保险业务的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多为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强。这曾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在国外,国有保险公司一般经营政策性的或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强制保险或巨灾保险。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组织形式,也是当今世界上经营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它由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将全部注册资本分成等额股份,由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广泛,容易分散风险和进行筹资融资,但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追求利润而忽略被保险人的利益。

(3)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有可能发生某些风险的人为达到共同保险保障的目的而建立的非营利型保险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与股份保险公司相比较,虽然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由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组成,但它没有股东,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的所有人,又是公司的顾客,既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而且,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以各位成员缴纳的保费形成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当经营有剩余时,将剩余资金分给各成员或补充以后的保费,当经营亏损时则由各成员共同弥补差额。当保险合同终止时,成员与公司的保险关系随之消失。

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较低,但它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而保障能力也有限,比较适合于人寿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领域。

(4)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社是保险组织的最原始形态,规模一般都很小。它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组织起来的保险社团。当其中某个成员遭受损失时,由全体成员共同分摊。相互保险社的经营资本来源于社员缴纳的分担金,一般在每年年初按暂定分摊额向社员预收,在年度结束时计算实际分摊额,多退少补。在收取保费时,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因为经营程序简单,相互保险社在许多欧美国家普遍存在。

(5)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在一定范围内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需求的人,自愿集资设立的保险社团。它与相互保险社看似很相似,但事实上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股本,社员即股东。其次,只有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才能作为其被保险人,但他们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因而保险关系的消灭并不影响社员关系的存在,使得保险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比较长久。再次,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费制,事后不补缴。保险合作社的典型形式是船东保赔协会,以及美国的蓝十字会和蓝盾医疗保险组织。

(6)劳合社。劳合社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个人保险组织,创建于1688年2月18日。它本身并不直接经营业务,而是为其成员提供保险交易的场所及其有关服务。因而,劳合社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市场,它的保险交易方式通常是由保险经纪人替投保人寻找承保组合,进行分业务出单。劳合社的承保范围很广,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海上保险。

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法》不再对保险公司做特别的组织形式限定。2004年11月,经保监会批准建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意味着我国开始尝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2.保险市场的需求方

保险市场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根据保险消费者不同的需求特征,可以把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划分为个人投保人、团体投保人、农村投保人、城市投保人等。根据保险需求的层次还可以把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划分为当前的投保人与未来的投保人等。

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

保险市场的中介方是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专门组织或个人,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具体有保险代理人(或公司)、保险经纪人(或公司)、保险公估人(行)、保险律师、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保险验船师等。保险市场中介方的服务能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二)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这个交易对象就是各类以保险合同为载体的保险产品。

1.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商品

保险产品是一种以风险为对象的特殊商品,是一种劳务商品,具有不可感知性

2.保险产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即人们不会主动想到去购买

因为人们在风险发生之前总是存在侥幸心理,因而对购买保险不感兴趣。

3.保险产品的消费是一种隐形消费

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人们在消费时不像消费其他有形物质产品那样有直观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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