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税收信息化的道德审视

税收信息化的道德审视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概莫能免,也面临着同样严峻的挑战。然而,税收信息化骄人的成就并不能遮蔽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重点探求中国税收信息化面临的伦理问题及其应对策略。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要特征的中国税收信息化建

税收信息化的道德审视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空前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思维和生存方式,而且史无前例地拓展了社会生活的新领域,刺激了全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无须避讳的是,信息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亦可能带来巨大的灾难。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借用信息技术的积极力量,同时又最大可能地规避信息技术的消极因素,就是摆在社会各界信息化推动主体面前的一项紧迫课题。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概莫能免,也面临着同样严峻的挑战。既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活动的积极带动和提升作用,又能主动地有预见地规避信息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使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在健康和谐高效的轨道上顺利发展,这无疑是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理想目标和最高境界。

税收信息化就利用信息化技术改造税收工作,实现税收管理机制的现代化。本质上说,就是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使税收管理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化的结构转变,使对纳税人的管理与服务更加透明、便捷。

在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大背景下,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从上个世纪90年代明显加快,在深度和广度方面令全世界瞩目。正是在这种大气候和大潮流下,1994年中国税务系统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开始实行了“以纳税申报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从而在指导思想和思路上,以及机制上突出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地位和作用,使税收信息化建设成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1年开始,又在全国税务系统先后推行了税收征管、人事、机构改革,相继建立了基于信息化基础的现代化税收征收管理格局,以“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为目标模式的征管格局的建立,使税收征管基本实现了从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转变,而以“金税工程”、中国税收信息征管系统(CTAIS)为代表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基本取得了预期的成效。

据统计,截至2003年,中国已有微机44.5万台,投入运行的局域网2.2万多个,上下联结、纵横贯通的税收信息高速公路已遍布全国。国税系统各类计算机装备量为26万台,占装备总量的58.4%。其中PⅢ(含)以上微机14.4万台,占装备量的55.4%;地税系统各类计算机装备量为18.5万台,占装备总量的41.6%,其中PⅢ(含)以上微机为11万台,占装备量的59.5%。作为税收信息化的网络神经,近年来也逐步升级,在2.22万多个投入运行的局域网中,上网运行的工作站数27.66万台;而计算机广域网联通节点数1.6万多个。在税收征管软件应用方面,全国税务系统使用征管软件的基层征收单位数为2.32万多个,纳入计算机管理的纳税户数为2551万户(含国、地税重复管理数),计算机处理纳税额为1.23万亿元。在计算机管理队伍方面,全国税务系统从事计算机技术管理和操作方面的专职人员有2.6万多人。[1]

可以说,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不论是基础建设、人才培养、信息共享,还是促进税收收入增长,在各个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提高了税收征管实时监控能力,促进了税务机关内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规范了执法行为,增加了执法透明度,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表现为四个转变:即从静态的事后处理向实时动态的、参与征管过程的处理方向转变;从内部的独立的职能管理向开放的“三流合一”(信息流、人流、物流)的集成管理方向转变;从传统的收入目标向征管效率和质量目标的方向转变;从单机、封闭式的数据处理方式向联网的集成化的数据处理方式转变。[2]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活动中的运用,对现行中国的税收管理制度、流程、方式、理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了税务系统内部管理的及时优化、简化、网络化和法制化的改造,及时建立了与税收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岗位责任体系和保证系统顺利运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然而,税收信息化骄人的成就并不能遮蔽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的层面不一,程度不一,性质不一,问题存在的原因也错综复杂。既有管理方面的,也有观念方面的;既有技术方面的,也有机制方面的;既有客观条件的制约,也有主观条件的规制。本文重点探求中国税收信息化面临的伦理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常识告诉我们,“以电子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系统本身并没有价值优劣的鉴别功能,信息技术的善恶价值,是由使用操作电子计算机的人们赋予的;你向信息技术系统输入何种性质的价值信息,它所输出的价值信息就具有何种性质。信息技术如同科学技术的其他类型一样,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能催开善之花,又可能酿成恶之果。任何科学技术,其自身并不必然包含善或恶的价值属性。科学技术的善、恶价值,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的人们的行为及结果中产生的”[3]。美国学者理查德·A·斯皮内洛也表达了相似的论点,他说:“总之,技术的步伐常常比伦理学的步伐要急促得多,而正是这一点对我们大家都构成某些威胁。技术力量所造就的社会扭曲已有目共睹。因而,完全被信息技术支配的危险,以及置身于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所谓的‘铁笼’之中的担忧都是实际存在的。”[4]苏联格列戈里扬则在《人:他在当今世界的地位与使命》一书中,从抽象概括的角度对此发表看法:“在历史上,一切值得赞评的过程和现象都伴随有其应该否定的另一面,或者伴随有某种在这方面是积极的而在另一方面又是消极的因素的东西。但是历史发展的这一特点没有排除社会进步本身。”这些论述都在启示我们:(1)税收信息化过程必然伴随着伦理问题;(2)正是税收信息化过程中技术因素的存在,肯定会改变原有的一些观念、程序、机制、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等,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发生变化,因此,要求伦理道德对此有所作为,发挥其作用和功能;(3)不仅税收信息化本身必然遭遇伦理问题,而且,税收信息化过程中也会伴随诸多伦理道德问题;(4)必须重视税收信息化带来的伦理问题,否则,往往会影响税收信息化的整体效能,阻滞其健康发展的进程;(5)对税收信息化建设中所存在的伦理问题,解决是有可能的。

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要特征的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必然遭遇伦理问题,这是由信息技术的性质引发和决定的,根源在于信息技术的“双刃剑”特征。由信息技术引发的税收信息化伦理问题,从宏观而言,是为原有的税收管理制度、流程、方式、理念注入了新的要素,从而会促使其中的人、财、物关系重新调整和运行。在这种调整和运行过程中,为了保证种种关系和资源的合理和动态平衡,就必须对其进行管理。而管理的基本途径就是为行为主体制定相应的规范,使各行为主体行有规矩,使各种关系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动静有序,从而实现整体的管理效能。可见,这些规范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如果细分的话,保证组织活动有序有度活动的规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物的,叫做技术规范;一种是针对活动主体——人的,叫做道德规范和法的规范。只有这些规范本身顺应规律,结构合理,组合科学得当,并且被及时合理地运用,才能实现管理的目的。

问题首先是,信息技术给税收信息化可能带来哪些伦理问题(尽管技术规范也会影响道德与法的规范,但本文不作重点论述)。显然,信息技术会带来伦理问题是不容置疑的,也必然带来税收信息化中的伦理问题。关于信息技术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专家的论述实在太多。“信息技术无所不在,它对专业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影响实在太大,因而这一领域的问题便成为新的试金石。考验着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看他们是否廉正诚实。……总的说来,由于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许多行业在社会和道德方面的确正在经历一个艰难时世。”[5]说“技术常常比伦理学理论发展得快,而这方面的滞后效应往往会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危害”[6]。目前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不仅能提高税务部门的行政和执法效率以及组织协调能力,而且对税收的管理制度、流程、方式和税务机关内部人员以及纳税人的生活方式或工作方式产生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这种影响,美国信息技术问题研究专家德鲁克是如此描述的,他说:“把命令和控制型的机构、部门和科室的机构变成基于信息的机构、知识专家的机构。”[7]就是说,信息技术的运用带来伦理问题是必然的。“方便用户的软件、个人计算机硬件以及网络技术日益普及,在带来提高生产率、提高效率以及改善决策的整体水平的明显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伦理上的困惑。”[8]技术既可以是一种解放的力量——信息技术拉动税收信息化可以提升税收整体管理质量和效率,有助于税收职能的实现,也可以是一种压制的力量——影响税收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降低或减少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阻碍或阻滞税收职能的充分实现。

伦理是一种关于人际利害行为事实以及应当如何的规范的总和,它关注的是有人际利害效应的行为主体的行为。而道德是关于有利或有害社会与他人以及自己的行为之应该如何的规范,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如何地规范。[9]如是观之,对税收信息化本身伦理问题的分析和考量就应当从税收信息化可能牵涉的相关利益群体或利害关系人着手。比如,与税收信息化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有: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还有税收信息技术的开发者,信息技术设备的制造商和供应商,税收信息软件服务商,以及关注税收信息化发展的有关组织和机构,如工商、公安、银行、海关,等等。实际上,税收信息化本身的一切伦理问题都是缘于对其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具体反映如下:

首先,将网络技术运用于税收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是否合乎道德的问题。如前所述,技术本身并无所谓善恶问题,善恶缘于运用技术的行为主体。无疑,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行为主体是政府,是税务机关。因此,税收信息化本身善恶的问题,就会因为政府和税务机关运用网络技术的动机和行为而引发。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道德评价就是要看其主张运用网络技术于税收领域的动机是什么。动机是行为主体预想中的行为,对政府道德品质的善恶评价只能根据其动机,看政府运用网络技术于税收活动的动机是利他的还是利己的,即,是为了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还是仅仅为了政府自身的利益——收入。如果是为了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当然是善的,如果仅仅是为了政府自身的利益,那还需看其采用了什么手段(是指预想中的手段,不是现实中的手段)。而对政府和税务机关具体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行为而言,其善恶评价则应当根据道德原则和规范,符合道德原则的就是善的有价值的行为,不符合道德原则的就是恶的无价值的行为。

从本质上看,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过程就是“税权+信息技术权”的过程,是二权相吸相聚联盟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原动力在于双方利益诉求,如果没有了各自的利益诉求,税权和信息技术权的联姻是不可能的。由此产生的伦理问题是,如果“二权”强强联手,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或者说对第三方的利益有何影响。如果“二权”相连至少无损于第三方的利益,主要是纳税人利益,那政府和税务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税收信息化的道德问题显而易见,是一种善的作为。麻烦的是,在双方利益的驱动下,各自很难保证不侵害第三方的利益,在此情况下,税收信息化本身的善恶问题会不以任何一方的主观愿望而左右。不难想象,以国家强制力出现的“税权”如果与以资本知识等强制力出现的“技术权力”结合的话,可能诱发的伦理问题实在值得关注。如果现实社会管理机制缺乏对二者权力的制约和限制的话,双方很可能源于自身利益的驱动,极大地损害第三方——纳税人的利益。

最先诱发的就是税收网络信息权利问题。权利是指权力所保障的利益,是权力所保障的索取,也就是社会管理者——国家所保护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索取,税收网络信息权利自然是指社会管理者——国家所保护的必须且应当得到的信息索取和信息利益。如果“二权”对第三方——纳税人权利(包括网络税收信息权利)有意无意地给予了侵害,那政府税收信息化建设就迫切需要完善和建立新的伦理规范,包括相应的法律规范,否则必然会使政府陷于不义之境。同样,作为知识——资本的拥有者网络技术商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道德的拷问,其行为的善恶问题肯定要置于道德法庭的审判。须提醒的是,在政府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税收信息技术开发者、设备制造商和供应商、软件服务商等利益诉求方的道德问题很容易被利益驱使下的技术旗帜所迷惑和掩盖。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应用方技术水平和判定能力滞后和欠缺、检测手段落后、形势不容进行深层次考察和论证的情况下,很容易被网络技术推销方所说服的情况下,其结果,往往会肥了商家,坑了国家,苦了纳税人。这里的道德善恶问题似乎不需要太多的论证和解释。

基于对网络税收信息权利各相关群体的利益分析,现实的税收网络信息权利有两个十分值得注意的价值倾向。一是各方都有本位主义的倾向,都希望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免于伤害;二是很容易导致一种新的公民自由主义倾向。当然,造成这一倾向的根源在于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税收网络信息权利实现的结构性主宰。因此,为了制约国家政权强制力和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现实税收网络信息权利的控制,就迫切需要相应的道德原则来制衡。实际上,税收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调整过程,是一个基于伦理精神的产生式的权力不断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等级式权力相较量的过程。[10]

国家政权强制力和网络技术强制力对税收信息化相关各方权利的影响是客观的,至于积极的影响大于消极的影响,还是消极的影响大于积极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呈现什么特征等问题,都关乎对税收信息化建设伦理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归纳起来,税收信息化本身可能引发的宏观伦理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正问题

税收信息化的实施,其初始动机无疑蕴涵着税收公平的目标诉求,但面对幅员辽阔,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基础及历史背景,纳税人经营状况参差不齐的现实,它能否真正实行税收公平的目的,其间有着漫长的路要走,有着太多的障碍需要跨越。且不说地区差异的先天不公平现状,也不说纳税人差异的现实难题,就是针对所有纳税人,我们也不可能一夜之间将所有纳税人都“一网”打尽。事实可能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只能“网”外运行,无法真正纳入税收信息化的征管构架之中。这无疑会在公平方面产生新的问题。即已经进入税收信息化体系中的纳税人和未进入税收信息化体系中的纳税人,各自将要面对不同的征管环境、不同的监管力度。这一问题无疑是新出现的税收公平问题,也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伦理问题。如何应对,如何规避,自然对税收信息化建设提出伦理方面的挑战。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拥有的2000多万家企业,上网的只有1.5万家,不到千分之一。当然,拉入税收信息化体系的就更少了[11],由于地区差别殊异,因此,税收信息化建设规格应当怎样与地区实际吻合才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这也是税收信息化中必然面临的伦理问题。需要警惕的是:“由于技术依赖于资源,技术本身不仅不可能带来平等,还会使不平等加剧。”[12]税收信息化过程中必然遭遇的现实差异性可能进一步增大,由于民族语言而导致的访问障碍也会突显。

(二)权利问题

当国家强制力与网络信息技术权力结盟后,是否会对纳税人及其利益相关方造成权利的侵害,这是各方特别是税收网络信息化建设权利的弱势一方——纳税人最为关切的。国家强制力缺乏必要的制约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无疑是最大的,现在的问题是,网络信息技术各供应方,即网络信息权力,即资本——知识权力对纳税人及其相应各方权利的侵害有多大,会在哪些领域产生?表现形式是什么?对此,美国学者理查德·A·斯皮内洛有比较明确的论断,他说,权利总是对于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而言似乎尤为突出,因为技术对某些大家都接受的权威构成了可怕的威胁。这种威胁大概在信息隐私(Informational Privacy)领域最为明显。因而,很有必要明确界定个人“信息权利”(Informational Rights)的范围,即个人对那些分散于各种数据库中有关自己私人的信息所拥有的权利。每个人至少对这类信息的非公开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拥有权利。[13]就是说,税收信息化建设将使其内在各方,特别是纳税人权利——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凸现出来。是否侵害,侵害有多大,应当如何保护等道德追问将会紧追其后。纳税人权利,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的首要表现形式就是纳税人的信息隐私权,这是保护纳税人行为自由自主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在未得到纳税人允许之前,显然不能将其信息向其他社会利益团体扩散。而且,纳税人完全有理由为其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负责。同时,纳税人是否拥有税收网络信息的平等存取访问权?相应的,税务机关是否对纳税人税收网络信息拥有绝对的垄断权?等等,都关乎伦理问题。

税收信息权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税收信息化的现实情境下,肯定会产生新的问题,有新的表现形式。在税收信息化所构筑的强大网络背景下,单个的纳税人更容易因为“二权”的夹击,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其权利的生态环境会进一步发生不利于纳税人的变化。面对“金税工程”一个网络四个系统的监控,面对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hina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以基层税收征管为核心,以城域网为背景的城市级大型应用系统,以及因特网这个全球性的计算机相关网络、星罗棋布的广域网与局域网,凡是纳入税收信息化建设网络的纳税人,都无时无刻不处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另一方面,作为代表政府一方的税务机关,是否提供和具备了相应的权利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呢?是否给纳税人提供了与其税收网络信息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呢?居于税收信息化建设优势地位的税务机关以及网络技术商,如何才能遵守网络道德,正视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处于劣势的纳税人权利,减少对纳税人的伤害,这是税收信息化面临的最根本问题。因为,税收信息化中税务机关和网络技术商对广大纳税人以及各级税务人员的控制是一种无法消除的事实,他们对权力的分享是以先天地接受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为前提的。[14]

毋庸置疑,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将主动或被动地被纳入税收信息网络空间之中,税收信息会成为与纳税人自我保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资源。因此,如何搜集、处理、筛选、传播、拥有和使用税收信息的权利将成为纳税人一种重要的权利——税收网络信息权利。它主要包括税收信息访问权、税收信息发布权、税收信息知识产权、税收信息隐私权和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在网络信息化建设中运用本民族的语言)等方面。

(三)安全问题

税收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带来税收信息大量增加的同时,也将导致许多税收信息安全问题。税收信息安全问题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伦理问题。它不仅涉及网络信息技术使用者和推动者——税务机关,而且涉及网络技术的开发者——技术供应、开发、制造商,还涉及税收信息系统的被管理者——纳税人。伴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推进,税收信息的传播、存取和交流将日益频繁和迅速。与此同时,税收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也将越来越凸显。概括来说,税收信息安全发生的问题无非两种类型:意外的和故意的。一是由于税收信息存取人员和系统使用者的粗心、疏忽大意而在操作中损坏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或不经意间泄露了税收信息数据库中的保密信息,从主观上说不是故意。二是出于故意而为的,是税务系统内部和纳税人中的个别人,或其他人出于恶作剧、报复目的,或者私利目的而非法使用信息,或者用技术手段将税收信息化系统搞得一塌糊涂。比如,通过编制逻辑炸弹(“定时炸弹”)“蠕虫”之类的非法程序,或以大量的垃圾信息密集轰炸特定网站,致使税收信息化系统的软、硬件受控或网站、微机无法工作,或者侵入税收信息系统、纳税人信息系统、工商银行信息系统,使用“意大利香肠”“特洛伊木马”等非法手段盗取有关税收信息机密。

从税务系统内部而言,安全存在的道德问题一般有这么几类:(1)思想意识麻痹大意,对安全问题缺乏道德上的自觉重视。(2)对税收信息安全制度缺乏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税收信息化中的安全问题有相当部分在于技术规范和制度,技术规范本身似乎与道德关系不大,但技术规范一旦涉及人来落实,其道德价值和意义就产生了。就是说,对技术规范的遵从本身就是一个道德问题,关乎个人的道德品质和人格,关乎道德素质水平的高低,而且通常与责任心连在一起。如果由于督导不力或者个人责任心不强,一切关于税收信息安全方面的技术和规范就会形同虚设。比如,如果未严格执行先杀毒后报税的规定的话,就极易将软盘病毒传染给税收信息化网络系统,诱发病毒趁机传播的安全问题。(3)内部的恶意攻击。通常表现为盗用别人的用户名和密码操作计算机,转嫁责任,超越权限获取有关信息。(4)无意损坏。或者由于安全意识不强、用户口令选择不慎,或者将自己的账号随意转借他人,使软件中的权限管理形同虚设;或者由于操作安全不当造成安全漏洞,或者由于随意共享计算机而又不设置相应安全权限;或者下载来历不明的程序威胁网络和系统的安全。(5)一些软件设计公司编程人员为了自便而设置了软件“后门”,一旦“后门”打开,将会导致网络和系统的损害。(6)由于外网联网运行中缺少设防装置,甚至缺乏必要有效的安全措施,难以保证税收信息化系统和网络的安全。(7)推行正版软件的力度不够,导致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果使网络安全无从谈起。(8)有些计算机与因特网连接,也对税收信息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导致计算机病毒频发,“黑客”攻击薄弱环节太多,计算机犯罪有机可乘,网络缺陷显露,等等。面对这些安全问题,自然会对税收信息化提出伦理挑战,同时也迫切希望道德有所作为,与技术、法律共同肩负起税收信息化安全的重任。

(四)从管理角度而言,网络技术规范和法律无法替代道德规范

税收信息化显然是一种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对税收活动进行的科学管理。现代管理理论告诉我们,管理归根结底是对人的管理,税收信息化何尝又不是如此呢?各种税收法令等规章制度固然对征纳双方的行为可以起到基本的规范作用,但要真正发挥征纳双方的活动潜力还需要道德规范的引导和规范,用良好的伦理来激发组织成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对税收信息化建设中人、财、物的管理,同样离不开道德准则的指导和把握,离不开清醒的道德意识支持。况且,在涉及各种利益关系时,更需要建立一种道德准则。即就是在具体的税收信息化工作中,同样存在着伦理问题。[15]这是从技术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性质和特征而言,技术、法律的规范也不可取代道德规范。技术规范在互联网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有了网际协议(IP)的详细定义和计算机通讯应该遵守的共同规则和传统控制协议TCP才及时解决了数据传输的可靠性和顺序等技术问题。然而网络技术规范的重要作用并不能代替和等同于网络道德规范。事实上,“把技术给人类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道德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恰恰体现出确立网络道德规范的必要性”[16]。法律规范也不能等同于道德规范。因为,法律和道德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二者的共同点,德国伦理学大师包尔生早有论述,他说:“道德宣称应当是什么……法律也无疑是表现着应当是什么。”[17]法和道德同时也有明显的本质区别,这就是有无一种特别的强制——权力。法属于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非权力规范,属于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这是由法和道德所规范的行为的性质决定的。“道德所规范的是每个人的全部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而法所规范的则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那些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18]如此看,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当然不可相互替代。这无疑在启示我们,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必然面临相应的伦理问题以及网络立法、税收信息立法等问题,一切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根本无法替代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地位和作用。

从税收信息化本身而言尚面临如此多的伦理问题,那在税收信息化过程中自然会遭遇更多的伦理问题。

从信息管理角度而言,税收信息化实际上就是运用信息的有关理论和知识,把税收活动全过程抽象为税收信息运动的过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处理以达到管理的目的。包括税收信息的搜集、加工、储存、传播等内容。[19]为了分析的需要,我们从信息发生的一般机制探讨税收信息化中面临的伦理问题。

(一)税收信息采集中的伦理问题

税收信息采集一方面指通过纳税人和有关部门增加税收信息量,丰富税收信息资源,另一方面指为税收信息活动提供新的手段和方式的各种行为。比如,搜集、挖掘新的税收信息,构建新的税收信息通道,研制新的税收信息产品,等等。可以肯定地说,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税收信息面临的突出问题将逐渐由现在的基础性信息、一般性信息向深层次信息过渡,在数量上则会由匮乏而丰富,最后不得不面临“税收信息爆炸”的困境。这种现实,无疑会催生新的与税收信息资源开发活动本身相关的一切组织和机构的运作方式和理念,但另一方面也会使参与税收信息化过程中的各行为主体面临新的伦理困境和问题。一是面临不断深化的税收信息采集,使广大税务人员、纳税人,以及相关组织和机构的从业人员面临税收信息采集这一新的活动领域。从道德而言,是否有相应的道德规范来引导、指导和制约这些行为。二是即就是在这些新的领域已经有了相应的道德规范,但这些道德规范是否成熟和清晰、是否科学,同样面临新的道德追问。三是面对这些新的活动领域,当相应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内化为行为主体内在心理品质以前,是否有相应的制度措施、法律规范可以规避人们行为的道德失范。或者说,在道德规范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之前,作为税收信息化的推动主体——税务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措施可以避免由于道德失范而致的危害。四是面对这种新的活动领域,假如有人有德不依怎么办?是否有更有力的强制措施来保证。

(二)税收信息传播中面临的伦理问题

税收信息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有的资源,自当共同维护,不断增加其价值。问题是,税收信息只有在采集后传递到相应的对象手中才能活化其价值。如果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失真、扭曲,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效能自然会受到影响。因此,如何管理税收信息的传递活动就离不开道德的作用,如果道德的职能到位,税收信息的扭曲和失真就会减少,相应的损失就可避免。实际上,道德在税收信息的传递过程中肩负过滤的重任,它可以弥补税收信息传播主体道德自律的不足,促进道德自律的形成。这种对税收信息的道德过滤通常是以分级、分类、分圈的要求实现的。在传统税收社会环境中,税收信息一般通过人际、组织和大众三种类型传播,因此,税收信息在质和量、时效性、速度等方面都处于较低类型。但在税收系统化的网络空间中,税收信息的传递不论在速度、质量还是在准确性方面都令人十分惊讶,而且越是可以迅速地大量地传递,面临的道德问题就越多。由谁传递,向谁传递,何时何地向何对象传递,传递多少,出于什么目的传递,传递可能带来哪些后果,等等,都对传递的自由性提出了伦理考量。税收信息的传递必须有道德的限制,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不足,二者都可能导致税收信息传播秩序的混乱。税收信息作为一种有专有用途的信息,固然有《征管法》的规范和引导,但也应避免过时道德观念对税收信息化传递的制约,从而扼杀新的税收信息传播。比如,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就不能从部门利益出发,有选择地传递,或者延缓传递,等等。

道德过滤在税收信息传递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一定的道德过滤可以提高税收信息传递的质量,避免税收信息传播权利的滥用,这告诉我们,良知在税收信息传播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税收信息传递需要道德的过滤是因为,税收信息化虽然提供了现代化的高速信息传播通道,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它既可以传播有用的健康的税收信息,也可传递无用的消极的信息,甚至是有害的信息。比如,可能出现诈骗信息、恐怖信息、垃圾信息、隐私信息等,这自然需要道德发挥过滤作用。为此,需要将税收信息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权限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一要严格分级。既可以满足不同对象对税收信息的需求,同时又可防止消极信息的侵害。二要严格分类,将税收信息根据接受对象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样,就可以防止消极信息的传播。三要严格分圈。根据特定的需求圈只接受特定税收信息的特点。比如对文化背景不同的纳税人就应当传递不同的税收信息。当然,要保证税收信息道德过滤的成功,还需要构建相应的机制,通过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信息的有效传递。

(三)税收信息化过程中信息使用面临的伦理问题

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会为税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提供各种各样可供利用的信息,同时也会为纳税人等机构、组织和群体提供大量丰富的可资利用的信息。因此,也会引发相应的道德问题。众所周知,税收信息使用活动的动力在于各行为主体的利益驱动。作为政府税收活动主体的税务机关,当然是税收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其中内涵的道德问题是应当如何使用税收信息,在何种限度内使用税收信息,以及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使用税收信息。从消极方面讲,税务人员很可能因为“人情”“权威”的压力,以及利益的驱动而使用税收信息资源库的信息。另一方面,很可能违法或违规使用税收信息。而作为纳税人,会不会利用网络技术非法盗取、窃取、截获税收信息,等等。这一道德问题都会在税收信息资源使用中产生,给税收信息化提出伦理问题。特别是在税收网络信息尚未立法期间,如何才能发挥伦理的规范功能,防止或减少对税收信息资源的违法违规使用。

面对日渐丰富和广阔的税收网络信息空间和资源,各行为主体选择、利用什么样的信息,以及利用这样的信息来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大多与他们自身的使用偏好有关。从利益向度看,行为主体对税收信息使用的取向总是与他们的自身利益有关,总是希望通过一定的税收信息使用来满足自身的某种利益需要。当然,也有出于公共利益的偏好,比如税务人员处于公心而使用税收信息就属此类。假如税收信息使用主体仅仅根据利益偏好选择税收信息,放弃或忽视从道德上考虑税收信息的使用,那对税收信息的选择就很可能迷失道德方向,丧失应有的道德价值。具体来说,税收信息使用过程面临的道德问题有以下几点:(1)税收信息使用者在使用税收网络信息时是有利于还是有害于自身道德品质的提升;(2)税收信息使用者在使用税收网络信息时是否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他人;(3)税收信息使用者是否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税收网络信息资源。

同时,在税收信息化过程中教育培训也同样面临着伦理问题。一是作为税收信息化中各利益主体是否拥有平等的教育和培训权利,可以平等地接受税收信息化中应有的教育和培训。二是在税收信息化过程中是否扩展了利益各方(学习主体)的学习自由度,可以使各方面对税收信息化过程中应具备的相应知识教育和培训,拥有扩展了的学习自由度。三是在税收信息过程中,教育和培训活动是否更趋人性化。为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信息化的整体效能,就必须重视对税收信息化中教育培训工作的道德引导。既要解决税收信息化过程信息技术应用中出现的一般道德问题,又要考虑税收信息化教育中出现的特殊的道德问题。[20]

综上所述,不论从税收信息本身还是税收信息化过程看,中国税收信息化都面临着不少伦理问题,出现了许多有待伦理有所作为的新现象、新领域和新趋势,这都对中国税收信息化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作为动力,呼唤相应的道德规范以及法律规范,及时肩负起维护税收信息化中税收网络信息活动的秩序,对税收信息化面临的伦理问题作出迅速及时和科学有效的反应。以笔者陋见,中国税收信息化面临的伦理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应对。

首先,必须重视伦理在税收信息化中的职能和作用,注重发挥伦理道德对税收信息化的引导、规范、约束等作用,从而保证税收信息化建设在健康的轨道上稳步前进。在方向上不走弯路,在机制上秩序井然,各个要素之间相互配合、支持得当,有助于税收信息化整体效能的发挥。

其次,应当尽快构建与税收信息化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税收信息化中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无疑应当以现实的伦理作为客观的参照系,只有这样,税收信息化中的道德建设才不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不至于沦为现实伦理的否定者和毁灭者。而且只有这样,才可能获得自身存在的意义,才可能对现实伦理起到巩固或促进作用。面对网络伦理行为新现象,有学者认为,税收信息化中的道德原则应当由“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兼容原则、自由原则、互惠原则、自主原则、无害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21]等构成。也有学者认为,税收信息化中的道德原则应当由以下六个原则构成。即:(1)以“无私利他”为最高原则;(2)以“为己利他”作为基本原则;(3)以“单纯利己”,即以“不损人”为最低原则;(4)公正原则;(5)平等原则;(6)自由原则。如前所述的八个原则完全可以用这六个原则概括。比如:兼容、互惠、知情同意可归于“为己利他”原则,自由、自主可以归于自由原则,而无害原则可归于“纯粹为己”原则。而(4)(5)(6)是从社会管理角度,也可以说是从社会对税收信息化管理角度提出的道德原则。

再次,道德原则只能给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一般的原则性指导,要在税收信息化中进一步落实道德原则,还需要再具体一点的道德准则,这些准则可以更直接更准确地指导税收信息化中各行为主体的伦理行为。对此,目前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网络信息伦理规范。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就制定了十条戒律;美国计算机协会就希望它的成员支持八条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申明则明确指出了六种类型的网络不道德行为,等等。这些道德准则层面的规范,无疑有助于直接发挥伦理道德对网络信息秩序的调节功能。这启示我们,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应当未雨绸缪,借鉴国外对网络信息进行道德治理的规范和思路,并结合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中面临的现实伦理问题,制定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的道德准则,以便及时改善税收信息化面临的道德规范缺位现象,充分发挥道德调节的优势作用,保证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在道德原则、准则确定以后,就要在道德规范的落实上下工夫。要注意改变以往过分崇尚科技价值理性和工具价值理性的倾向,注意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关注人自身;在理论研究中注意关注网络行为的伦理价值问题,使人—机系统中对机器的道德预设成为可能。当然,对支持税收信息化网络运行的重要因素——信息系统,也应当进一步地加深认识。对税收信息的特殊性,以及由此而引出的税收网络各种特性作出明确的界定,揭示“虚拟实在”的本质及其运行机制。还应当加强对网络伦理规范可操作性的研究和实施。既要加深在认识层面对税收网络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理解,也要最大限度地重视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各个道德主体的自律精神培养和道德规范可操作性的研究。

同时,应当加强税收信息化中的道德教育力度,以便及时将网络道德规范内化为各个行为主体的内在品质,尽快地发挥伦理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中国税收信息化不论从宏观还是从微观方面看,都面临着诸多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伦理道德在税收信息化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重视;二是关于网络道德规范的理论研究明显滞后,道德规范建设尚待加强;三是以技术规范代替道德规范的现象比较严重;四是有自觉不自觉地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伦理建立在对网络设备的道德预设上,往往以为税收信息化中的网络、微机、技术等人身之外的其他因素会自然真实地传递人的意志。这些伦理问题的存在对税收信息化中的道德建设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和挑战,亟待重视和加强税收信息化中的道德建设。

美国学者查尔斯·汉迪在《重思未来》一书中说:“我发现,有时后退一步反而有所助益。认识到自己不过是无限的时间长河和宇宙空间里的沧海一粟,我们在世上的时间只是短短的一瞬,我们只是飞过黑暗通道的一只山雀,我们没有能力改变任何事实建造一个完美的世界。然而,我们应当竭尽所能,因为我们存在于世有一个宗旨,即使这个宗旨不过是维持世界的正常运转。”[22]其实,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中伦理问题的追问和思考,关于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终极价值拷问,又何尝不是一种“退后一步”的大作为呢?

注释

[1][2]信息化:税收管理的一场革命[N].中国税务报(北京),2003-03-24.

[3][20]吕怀耀.信息伦理学[M].重庆: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2.

[4][5][6][8][13]〔美〕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刘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Ⅱ.Ⅴ.Ⅵ.17.50.

[7]Peterf.Drucke,“The Coming of the New Organization,”Harvard Business Review,January-February1988,p.53.

[9][18]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04-106,111.

[10][12][14]段伟文.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7-8,123,117.

[11]赤峰市国税局课题组.当前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国税论坛(呼和浩特).2002,(6).37.

[15]苏勇.管理伦理学[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8:26-28.

[16][21]张震.网络时代伦理[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225-226,244.

[17]〔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8.

[19]文英.论税收信息管理[J].广东税务(广州).2001(9).7.

[22]〔美〕罗文·吉布森.重思未来[C].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3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