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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签字的伦理审视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从伦理上说,手术签字的意义主要表现于知情同意的过程之中,它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维护,其评判依据是患者完全知情、自主、自由选择的程度和能力,而非一份签字的协议。当然,也有部分人认为,医务人员为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而不顾其知情同意权利的行为不值得推崇。

一、手术签字的伦理审视

手术签字是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是对知情同意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手术签字,手术签字仅仅是知情同意原则的最低要求,是法律上的规制。在临床手术、特殊性检查等医学实践中,患者并不在乎是否让自己签字,甚至不愿签字,他们所关心的是医务人员是否将足够的医疗信息告知自己。签字同意所体现的是患者愿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进行让渡,由医务人员负责、决定自己的生命与健康。因此,从法律上而言,签字本身所保护的主要是医务人员的利益,患者除了履行签字权之外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如果说有利益的话,那也只是通过签字实现了自己获得诊疗的权利。[1]从伦理上说,手术签字的意义主要表现于知情同意的过程之中,它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维护,其评判依据是患者完全知情、自主、自由选择的程度和能力,而非一份签字的协议。

在医疗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甚少,并非患者或其家属的一切选择都对患者本人的生命健康有益,有时医生按照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处置,将手术签字作为决定是否手术的依据,可能会对患者产生有害的结果。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患者及其家属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拒不履行手术签字,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就可不手术救治,这虽然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利,甚至会导致死亡,有悖救死扶伤的医学人道主义宗旨,但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相反,如果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为了救治患者的生命,彰显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在没有手术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手术,虽然可能对救治患者有利,但却违背了法律。当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与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之时,医务人员应当如何抉择?什么样的抉择才更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着医务人员的最终选择。就上述案例而言,如果医务人员出于无私利他的道德动机,在肖某拒绝手术签字的情况下毅然进行手术,虽然达到了医疗上的善,但却没有尊重其知情同意的权利。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知情同意原则行事,在肖某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不予手术,这虽然体现了对患者权利的尊重,但却未达到医疗上最大的善。在此,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利的取舍,不仅关系着患者的生命,而且体现了一个医生的风险责任意识,只有敢于承担风险的医务人员才可能不顾自己的得失,表现出全心全意为患者生命健康服务的医德品质。当然,也有部分人认为,医务人员为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而不顾其知情同意权利的行为不值得推崇。在他们看来,生命健康权利并非就是患者的最大利益,患者的最大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因患者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医务人员的选择不能代替患者的选择,医疗行善应以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为基础。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所强调的仅仅是法律层次上的知情同意,关注更多的是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忽视了医务人员的道德理想和道德崇高,而知情同意的本质在于做到道德上的“善”,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因为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的基石。

道德是法律制度贯彻执行的内在动力,是确保法律实践公正、合理、合情的基础。离开了道德,法律就可能变成机械的、疆死的教条,甚至可能成为不负责者的借口。在上述案例中,医方不实施手术的理由就是患者家属不同意签字,显然医方是在机械地执行法律,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手术签字制度当作了教条,并以此为抗辩事由。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面对道德与法律之冲突,医院也只能选择其一,要么违法而为之,要么背离医学职业道德宗旨,作为医院必然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受到道德谴责也不愿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这种现象无论对医院还是对患者都是不希望看到的境遇,如何看待及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应当成为我们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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