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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与探索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注重发挥法官职权,进行事实查明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效化解了大量纠纷。“要件式”审判方法作为规范出发型审判方法的具体化,将抽象的规范分解为具体的要件,并力图寻找与之相对应的案件事实——要件事实,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指导步骤。适用“要件式”审判

审视与探索——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提出和运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课题组[1]

一 审判方法的现状考察

审判方法是指法院操作诉讼和处理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法。审判方法的内涵相当丰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主要包括事实认定方法、法律适用方法和程序指挥方法。

(一)现行审判方法的规律透视

1.以定性法律关系为实质的立案阶段

审判权的行使不仅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立案受理还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此,审判程序以初步确定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立了四级案由体系,立案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明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以此确定案由。

2.以查明案件事实为核心的庭审阶段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呈现为“抽象化的行为描述+产生的法律效果”,适用的首要前提是案件事实处于既定状态。然而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此其认定过程只能是一个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证据规则对既有材料进行反向推演,以发现过去、重述真相的过程,这也是庭审阶段的核心任务。法官应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则如实地陈述客观事实,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使案件事实逐步明晰。

3.以寻找法律依据为目的的裁判阶段

在裁判阶段,法官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案件做出处理,即以经过质证的证据和待决的事实为前提和对象,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价值判断和结论[2]。寻找法律依据贯穿于裁判阶段的全过程,其目的在于为裁判提供指引和合法化的途径,其形式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抗辩以及庭审中涉及的证据材料进行法律分析、判断取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找出与案件事实相契合的法律条文,通过比照做出法律评价并得出最终裁判结果。

(二)现行审判方法在审判权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现行审判方法在初始阶段即关注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注重发挥法官职权,进行事实查明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效化解了大量纠纷。同时,也应当看到现行审判方法由于缺乏具体标准、过于原则和概括,部分法官在把握时容易出现方向上或方法上的偏差,办案水平和能力亦参差不齐。

1.模糊定性法律关系与准确适用法律存在差距

立案阶段对法律关系的定性有可能是模糊、可变的。一方面,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与立案法官业务能力欠缺时,为避免出错可能选择上一级的案由。另一方面,诉争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往往是丰富的,不仅当事人在起诉时可能对不同权利的取舍、法律效果以及诉讼角度不清楚,办案法官也未必明确。若法官一开始未有意识地澄清当事人欲保护的具体权利,程序运作就会处于盲目状态。随着程序的推进,当事人可能会重新选择请求权,导致案由变更;而法官在初步定性的法律框架内可能无法找到与案情精确匹配的法律条文,而不得不回归到定性法律关系的原始起点,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2.机械运用证据规则与精确认定事实存在差距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未能准确把握我国现行证据规则以法律规范要件为举证责任分配首要标准的规则,仍然机械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以待证事实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对有些主张,未注意或客观上未能区分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有的甚至要求当事人对其所有主张举证,对其没有主张但是对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却予以忽略。此外,部分法官对举证、质证的范围还存在机械理解的现象,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均要经过质证的要求异化为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不分主次,平均用力。

3.诉权保障的不周延与案结事了要求存在差距

当前司法的发展与公众诉讼能力之间的鸿沟有加大的趋势。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由于缺乏指引、方向不明,存在一定程度的“诉讼乱指挥”现象,还有法官甚至片面强调当事人处分权而忽略法官的释明职责。许多当事人不清楚应该主张什么权利,更不用说明确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在事实证明过程中,有些法官将举证、质证全部交由当事人进行,不仅造成诉讼程序散乱,当事人也会因非理性地行使和处分权利,致使其诉请无法得到满足,案结事了的目标也更加难以实现。

二 “要件式”审判方法的提出及其适用性

为在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对现行审判方法进行细化和完善,以消除其不适应性,一种以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出发点、以要件事实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的审判方法——“要件式”审判方法应运而生。

(一)诉讼体制转轨宜以请求权基础规范为基本出发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事司法领域由原来的超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向对抗制的转变以及辩论主义原则的适用,使得法官直接面对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案件事实在攻击防御行为背后若隐若现[3]。相应地,在审判方法上,法官事事亲力亲为、当事人亦步亦趋的做法,势必让位于一种为当事人提出主张和攻击防御提供指南,在明确的目标和预期下充分有序参与诉讼的案件处理方法。

“要件式”审判方法作为规范出发型审判方法的具体化,将抽象的规范分解为具体的要件,并力图寻找与之相对应的案件事实——要件事实,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指导步骤。所谓要件事实是指对于发生实体法上的权利来说必要的符合法律要件的具体事实。它要求当事人在提出权利主张时必须提出实体法上的依据,也为法官审查当事人的主张是否适当提供了衡量的尺度。同时,法官受案以后,确定审判对象范围的标准只能是引发民事实体法上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要件事实同样构建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基本思路:帮助当事人紧紧围绕所有的要件事实展开充分的论证,由此为整个审前准备、诉讼的启动以及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提供参考坐标。

(二)事实认定重心不明需以规范要件作为基本元素

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事实既包括要件事实,也包括支持要件事实的支持性事实、证明支持性事实的延伸性事实。现行审判程序中对事实认定的范围和程度规定得不够明确,也无具体操作方法。法官若思路不清,极有可能导致法庭调查散乱无序,缺乏重心,审查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争议焦点等缺乏相应的步骤和规律。

适用“要件式”审判方法,“法院之事实认定,并非就当事人间实际上发生之全部事实而为之,而系受裁判上之目的之限制,仅须就法律上有意义之事实而为认定”,[4]因此法官只需指导当事人将那些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必要且充分的事实提交到法院,并对有争议的事实,即所谓的“争点”逐一进行攻击与防御。经举证、质证,争议事实仍不明确的,由法官运用自由心证认定。由此法官不仅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实现对接,而且将必要的案件事实纳入了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范围[5]

(三)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衔接不紧亟须建立对应关系

在初步定性的法律关系框架内查明的案件事实,由于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指引,可能导致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中包括很多对法律适用毫无意义的事实,或可能适用的规范所对应的要件事实没有查明。

“要件式”审判方法将事实与法律规范区分为两种不同质的现象,并明确了作为小前提的事实与纯粹当事人所提出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区别,将案件事实限定为与大前提同质、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法律规范要件在具体案件中的对应形态。“无论哪一种诉讼制度下,小前提的形成,都是经历纯粹的事实判断和对判断结果的法律评价所得”[6],由此在案件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之间建立对应关系。

三 “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具体应用方法

为给广大法官提供更直观、简洁的操作程序和可行标准,将“要件式”审判方法与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相结合,通过“流程”化的顺序加以安排,可以依次分解为九个有机联系的步骤:

(一)固定权利请求

只有对当事人要求或需要保护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才能保证诉讼程序有的放矢。所以,固定权利请求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包含三层含义: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的矛盾之处以及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例如,请求确认民事行为效力应明确是请求确认有效,还是请求确认未生效、撤销或无效等。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可能因同一法律事实,对同一被告同时成立两个以上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可能指向不同的法律规定且又不能同时得到满足(即请求权竞合)。此种情况下,比较合理的做法是由法官将不同的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让其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明显荒谬或不当的,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剔除、更正或补充。

(二)识别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权利请求是否有明确的立法支撑和法律标准是判断该权利请求是否合法并启动下一步程序的关键。[7]一般而言,原告可能会在起诉状、庭前准备程序或庭审中,通过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直接声明权利基础规范。此时,法院应按照该权利请求基础进行审理,不得任意改变。相反,如果原告没有明确声明,法院应按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与原告共同确定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审理。

(三)识别抗辩权基础

法院应审查被告的答辩,查明其是否提出抗辩并识别抗辩权基础,从而帮助当事人恰当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帮助法官从法律上判断和澄清抗辩权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从实体和程序上正确推进诉讼。为此,法院首先应当审查被告的答辩主张或理由是否明确,被告答辩意见含糊不清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引导和促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关系性质、事实等重要主张作出针对性答辩。其次,法院应当审查分析被告的答辩内容是否包含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在此应注意将抗辩与否认明确区分。再次,确定被告具有抗辩权后,法官应确定作为被告抗辩主张基础的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或权利排除规范,然后令被告对有关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进行证明[8]

(四)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法官对权利基础规范及其对立规范进行法理分析既是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请求的前提,也是准确适用法律,增加裁判说服力的要求。基础规范所包含的法律要件通常有多个,且法律概念有多层次性。因此,法官应当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将条文中所包含的构成要件分析出来。对于不完全性法条则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补充的方法,把隐含的要件找出来,获得完全法条,以便在嗣后的环节中与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对照。

(五)诉讼主张的检索

若当事人没有就于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加以主张,法官就无法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也因此受到不利裁判。此种不利益即所谓的主张责任[9]。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确定后,法官应审查双方是否就基础规范的每个要件都主张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或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否与其诉讼请求矛盾。具体来说,诉讼主张必须基于请求权提出,并且是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对象。若当事人没有提出主张或虽然提出但与其诉讼请求相矛盾,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要求其补充事实和理由,或者就矛盾之处予以解释明确。

(六)争点整理

争点是指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争点的存在说明部分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争点整理又有助于充分证明争议事实,防止遗漏重要事实导致再次开庭。法院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要求以要件事实为核心,将争点归纳到要件事实层面并且与当事人的每一个诉辩称,包括起诉要点和答辩要点相对应。此外,争点具有可变性,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争点。

(七)要件事实的证明

法官应以案件的事实争点为核心,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以进一步提高证明资源的发现程度和证明过程的效率。此阶段,法官一是应根据整理出的事实争点,帮助当事人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和要求;二是分配举证责任,即以法律要件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将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阻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要求当事人就法规所指向之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三是在证明过程中及时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作为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指引;四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是否对所有要件事实完成了证明,如存在明显缺陷,可通过释明要求其继续举证。

(八)要件事实的认定

要件事实的认定是历经充分的证明活动和法律分析后走向裁判的一个重要台阶。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成后,法官一方面应依据规范要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过滤”,排除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事实;另一方面对证据内容、证明力大小等作出判断,并据此确认要件事实,其结果有三种:当事人的证据能够支持原告提出的全部事实主张的,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能够支持被告提出的否定性主张或其抗辩事实主张时,应当认定被告的事实主张成立或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证据穷尽后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解决真伪不明的问题。

(九)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应用“归入法”,将经确认的要件事实,与原被告主张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比对,得出裁判结论并列出裁判事项。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依据的权利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完全相符,应当适用该基础规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完全相符或全部不符,应当根据该基础规范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被告依据的抗辩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完全相符,应当适用该基础规范认定被告抗辩成立。

四 “要件审判九步法”的预期价值

“九步法”作为一种规范出发型的实用裁判方法,并非公正、高效裁判的唯一路径,法官自身行之有效的办案技巧亦可酌情与之结合适用。结合长宁法院的实践情况进行理论分析,“九步法”内容与“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相契合,其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落实审判管理创新举措

1.权利请求先行固定,避免诉讼行为重复化

运用“九步法”,法官进行诉讼指导的第一项内容,便是审查当事人权利请求是否明确具体,并通过各种释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认知能力。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理性的诉讼请求并加以固定,有效防止部分当事人因诉讼认知能力方面的问题,在起诉时未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后变更权利请求导致诉讼程序重复。案件审理有了确定的出发点,避免庭审反反复复又回到起点的情况,在审判思路上正本清源。

2.案件处理主线突出,实现庭审驾驭科学

“九步法”在固定权利请求后即要明确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由法官根据权利基础规范按图索骥,开展诉讼活动。由此,审判活动从实体法上找到了诉讼与司法操作向前推进的重要支点,沿着“诉讼请求—请求权及其基础—要件事实的证明和认定——裁判结论”的案件处理主线,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法官裁判行为形成交汇,庭审驾驭思路更加科学清晰。

3.举证责任分配明确,实现事实查明准确化

“九步法”要求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抛开“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笼统说法,以规范要件的相应主张作为举证责任的划分标准和证明活动的目标,明确了证明责任分配与主张责任分配的一致性。即通过证明的必要确立证据提出的规则、通过确认当事人主张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存在与否来判断民事权利成立与否。同时要求法官在确保裁判公正的目的下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引导,最终确立法律规范对证明活动更微观层面的介入。

(二)强化诉讼引导和释明,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目标

1.帮助当事人理解规范构成要件,避免非理性诉讼行为

“九步法”为当事人攻击防御提供了指南,法官在庭审开始时即明确案件审理依据的权利基础规范,促使当事人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及其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促使当事人清晰、完整提出要件事实主张。嗣后针对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整理诉讼争点,理性地组织双方当事人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攻击防御,促使双方诉讼目标明确、诉辩恰当、行为合理。

2.指导当事人竭尽证明资源,避免举证不力陷于诉讼困境

“九步法”应用过程中,诉讼主张的检索保证当事人在充分合理主张的基础上开展证明活动,避免主张不当或遗漏造成利益受损。在证明活动中,法官一是提前整理争点,聚焦当事人证明行为;二是及时审查,弥补当事人在证明范围、程度和方法方面的无知或缺陷;三是适时公开心证结论,将当事人证明活动引向纵深,避免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因为不知如何举证而陷于不利,达到正确审判的目的。

3.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避免案结事未了引起矛盾激化

“九步法”对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充分释明和引导的前提下,以当事人理性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权利请求及其基础规范,作为嗣后程序运作方式选择和程序规则适用的决定因素,保证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参与程度。二是庭审过程中引导当事人充分履行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将摆事实、讲道理贯穿于诉讼的始终,使得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一目了然,裁判结果也能得到理解和接受。

(三)提升队伍素质和能力,彰显公正廉洁司法水平

1.法律基础明确,便于运用逻辑方法对审判推理的正确性进行判断

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联性和应答性,决定了不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诉辩重点不同,因此在判断具体案件审判推理逻辑正确与否,首要的步骤即是找出其依据的权利基础规范。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该规范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请求的处理以及裁判结论的公正性等法律推理对象和过程进行检测,判断其考量因素是否全面、层次是否分明、逻辑是否严密以及结果是否正确,为审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了直观、便捷途径。

2.法律要件清晰,便于通过逐一对照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权利基础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事实认定的对象和范围。判断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晰、完整时,只需在对权利基础规范进行要件分解的基础上,从各个要件出发,在该案中寻找相应的要件事实,审查是否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一寻找过程还可以让法官精确判断是否存在不必要的事实主张,有效简化了事实认定程序。

3.裁判步骤固定,便于构建标准化的程序对法官自由裁量进行限制

“九步法”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九个步骤逻辑严密,环环相扣,保证了横向上严格遵循法律要件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纵向上严格依照与反向推演案件事实相契合的诉讼推进顺序,实现了对法律适用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约束,减少了法官的主观随意性,裁判的准确率有了保证。此外,对法官心证公开、裁判结论推理过程公开的要求便于外部监督,也实现了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五 结语

科学审判方法的标准和终极意义应是于严谨复杂的诉讼环节和程序要求中总结出简练易行的步骤,于法律条文和诉讼关系的纷繁交错中找出其公正适用的方法,于众说纷纭的案件事实中建立“两造对立”时的秩序与理性。“九步法”的提出亦表明司法机制对上述技术标准及相关理论的重视和探索[10],以提纲挈领的方式指导法官准确而高效地办案,以法官的诉讼指挥和心证公开推动能动司法,以符合司法内在规律的逻辑演绎解答法学理论对实践理性的质疑,以审判效果的优化积极回应大众对司法供给的迫切需求。对这一审判方法的深入研究还将继续,中国司法的科学发展之路就在脚下。

【注释】

[1]邹碧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建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陈婷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2]陈国庆、陈宏琼:《构建合议庭评议制度的思考》,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3期。

[3]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

[4]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页。

[5]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6]罗蔺:《民事裁判中事实认定的对象》,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7]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8]段厚省、郭宗才:《规范出发型的民事案件裁判方法与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中国诉讼法律网,访问时间:2010年4月11日。

[9][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0页。

[10]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解析》,载《中国审判》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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