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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二节 税收征管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纳税申报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称“办理纳税申报”,包括填报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如果纳税人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从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可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不申报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欠缴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仍未缴纳的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指从银行账户提款转移资金或者隐藏商品、货物等财产以及其他行为。应注意区分一般欠税行为和有意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界限。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6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抗税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6.逾期仍未缴纳和解缴税款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的规定处罚: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四)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非法印制发票、非法生产发票相关物品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非法印制发票、非法生产发票相关物品的行为分为四类:

(1)没有发票印制权的企业或者个人非法印制发票。《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的企业印制。违反这一规定印制发票的,属于非法印制发票。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1条规定,违反《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发票印制权的企业违法印制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对发票的印制规格、数量等问题有明确规定,有发票印制权的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印制发票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有发票印制权的企业违法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企业生产的属于非法制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的,税务机关应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有关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有关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应当说明的是,行为人有上述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罚款。

(五)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扣缴税款的账簿、凭证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1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扣、收税款报告表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税款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的规定处罚: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案例8-1]2008年4月,某市地税局在对该市某出版社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出版社在3月份支付某作家稿费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0元。该市地税局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出版社补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处1000元罚款。

请问:该市地税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

1.由出版社补缴税款的决定错误。《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

2.对出版社处以1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机构、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6条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71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犯罪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80条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63条、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渎职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81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管法》第82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规定征收税款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8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征管法》第84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85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7条规定: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方便、导致税款不能正常入库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四)银行及金融机构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有关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5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0条第(5)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收征管中的犯罪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逃避缴纳税款罪及法律责任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例8-2]某县地税局于2008年4月对某旅行社2007度纳税情况依法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旅行社2007年通过采取收入不入账、伪造记账凭证等方式少缴营业税等共计61500元,占其全年应纳税额的15%。试分析:该旅行社的行为属何种违法行为?对此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分析:

1.该旅行社的行为属逃避缴纳税款罪。参见《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

2.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税务机关首先应追缴所逃避缴纳税款、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由于该旅行社逃避缴纳税款罪行为用《刑法》第201条衡量已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抗税罪及法律责任

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所谓暴力、威胁方法、是指对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进行打击、强制或者对税务工作人员施以精神上的压力,如殴打、围攻、捆绑、恐吓、要挟税务工作人员等。

《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以单位形式作出的暴力抗税行为,以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非纳税人共同故意抗税的,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8-3]李某系某市郊区个体运输户,2008年1月到5月,李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非法经营。2008年3月,该郊区地税分局发现后,先后三次派税务征收人员向其征税,李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纳税。此后,税务分局又于4月30日、5月14日分别给李某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李某不仅拒绝在限期缴税通知书上签字,而且对税务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并扬言:“如果再来找麻烦,可别怪我不客气,缺胳膊少腿可别怪我没事先通知你们。”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其性质是什么,应当怎样处理?

分析:

1.李某的行为违法。

2.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抗税的表现。按照《刑法》第202条的规定,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逃避追缴税款罪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是指欠税人把本属于本人或者本单位的财物置于他处或者他人名下,划入他人账户或隐藏在秘密处,以防税务机关发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有逃避缴纳欠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204条规定: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法律责任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法律责任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207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法律责任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九)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及法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是指行为人仿造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的样式,私自制造假发票,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发票的企业违反规定擅自超额印制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盗窃、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及法律责任

《刑法》第210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

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明知犯罪分子实施《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刑法》第405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案例8-4]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天海公司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2009年应纳税总额为400万元,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为手段,少缴增值税20万元;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运输发票30份,运输费100万元,已抵扣税额7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万元;

3.代他人开具普通销售发票2份,每份开具金额为5000元;

税务机关应对该公司如何处理?

分析:

1.该公司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7万元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应作如下处理:

(1)追缴其少缴税款27万元的增值税;

(2)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0.5‰的滞纳金;

(3)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对该公司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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