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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政策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人不予理睬。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和罚款。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纳税义务人,拒不缴纳税款,并且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达1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辩称未办理税务登记是四华大酒店发包方的责任,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第一节 税收征管政策

引导案例

酒店承包的涉税思考

被告人:张某,男,30岁,辽宁省锦州市人,原系锦州市四华大酒店经理,住锦州市某某区某某村。1995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1994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乙方)与锦州市粮油运输贸易总公司(甲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规定甲方将四华大酒店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9万元。承包期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1995年1月8日,张某承包经营的四华大酒店正式营业。

被告人张某从营业之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请缓交纳税手续,欠缴定额营业税14280元。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人不予理睬。在税务机关于1995年6月14日向其下达期限纳税通知书后,被告人仍不缴纳。同年7月7日,驻税务机关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向被告人调查其纳税情况时,被告人假报住址,称自己现住址为锦州市凌河区龙口小区39号楼6—29号。后经查实,被告人根本没有住在该处。为逃避纳税,被告人又于1995年7月14日夜私自将其存放在四华大酒店的冰柜、床、行李等财产转移,并且到外地躲避长达4个月之久,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抗税罪,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辩称,未办理税务登记是甲方(锦州市粮油运输贸易总公司)的责任,事后已补缴税款及罚款,应当得到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抗税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抗税罪。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纳税义务人,拒不缴纳税款,并且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达1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辩称未办理税务登记是四华大酒店发包方的责任,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抗税罪的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缴了所欠税款和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于1996年3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思考:

1.四华大酒店承包案例给你什么启示?

2.从该案例介绍的情况看,你能否推断该案例违反税收哪些政策?

3.你认为四华大酒店承包者的最初决策是合理的吗?以后的转移资产是否合适?

4.如果你是四华大酒店承包者,你会采取何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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