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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制度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征管制度是征纳双方,即税收执法部门和纳税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规范。具体来看,《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二节 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征管制度是征纳双方,即税收执法部门和纳税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规范。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的税收征收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律化的阶段。《税收征管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关税的征收由海关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文件》等法律法规执行。具体来看,《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来看,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内容。

中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出税务申请报告、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有关资料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其他有关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办完税务登记后,纳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如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如改变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报告,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了正确地履行其纳税和扣缴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征税款、填开税票的主要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所得,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期间,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也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事先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纳税的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按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即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在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三、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是指一切经济业务往来活动过程中付款方开具给对方的法定凭证。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管理是指发票设计、印制、领用、缴销、损失、结存等情况进行事前和事后监督的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对于税收会统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及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统称为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具体来看,发票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票印制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其指定企业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发票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此外,国家实行发票年定期换版制度,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2.发票领购的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并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对于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的经营者,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其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开具收据。

3.发票开具和保管的管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得到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才能付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收。开具发票应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和运输空白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除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关键所在。税款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缴、代征缴和解缴税款的具体制度。具体地说,税款征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税款的征缴。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2.足额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必须是应纳的全部税款,也就是说税款要足额入库。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应纳税额不清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应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一般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保证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人以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集中及其他有关事项。

4.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并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押税款。税务机关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必须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关或者交由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5.税务机关强制措施。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可以责令其限期(最长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以及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离境清税。欠缴税收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也就是说,需要出境的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7.对多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理。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申请。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应主动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纳税款,可以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应立即退还。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自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款或结算之日起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款或结算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追征,有特殊情况(如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数额较大,有欠税行为的纳税人可能想方设法避开法定的追征期限等),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五、税务检查制度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况的一项管理制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税务检查的对象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的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存款,必须经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六、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制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代办纳税申报、结算清缴、纳税检查、税务咨询等涉税事务的规章制度。税务代理人是具有一定的财政、税收、会计和税收实务工作经验,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总体来看,税务代理人是有一定资格的实施税务代理行为的自然人,税务代理机关则是税务代理人的工作机构,主要有税务代理税务所、会计、审计和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的委托人是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受托人是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由于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具有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所以更具有客观公正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代理制度通常对税务代理性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条件资格、代理业务范围、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是税务代理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目前,中国的税务代理基本上还处于试点阶段,还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代理法规,只是某些试点地区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而就范围来看,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大体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以下代理业务: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和行使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代理或行使的除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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