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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制度概述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收征纳过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

第一节 税收征管制度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收征纳过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税收征管制度则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立起来的税收工作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三个方面。

(一)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遵循不重复登记的原则,纳税人只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只核发一份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所属的本地区以外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以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营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记载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支、净所得及完税等情况的基础性资料。对账簿、凭证包括发票的管理,也是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处理。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由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的,企业一般按照财政部的会计制度设计企业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填制、使用和保管各种凭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擅自毁损凭证。记账凭证、免税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需保存十年。

发票管理是凭证管理的重要内容。发票是最普遍、最大量的商事凭证,也是纳税人记录经济业务,反映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的法定凭证。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管理办法办理发票的有关事项。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供税务机关审核征税的一项法定手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取邮寄申报。邮寄申报的,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报送有关的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纳的税款通过不同方式征集收缴入库的执法过程或工作。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税款征收权

税务机关凭借国家赋予的权限,依法无偿地、强制地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得随意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在我国,除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税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外,其余的税收都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扣缴义务人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我国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直接明确的单位和个人。

2.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扣缴义务人。

3.由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实际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税款。

对于前两种扣缴义务人,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委托,即可成为扣缴人。对于第三种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委托关系成立时,才可成为合法的扣缴人。扣缴人在执行代扣代缴义务中,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拒绝纳税人纳税,不得拖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人相应的扣缴手续费。

(三)税款征收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纳税以及自计、自填、自缴和自报核缴等方式。

(四)核定应纳税额

在纳税人财务管理不健全,没有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支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此外,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也应当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五)关联企业应税所得额的调整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取得、支付价款和费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融资、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如果没有按照无关联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能接受的价格、利率劳务费的标准收取和支付款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无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收费标准或当时市场正常收费标准合理调整数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若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实物以及其他财产所得等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可以分为货币担保、实物担保和信用担保。

对于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金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金额。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内未缴纳税款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金措施范围之内。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责令纳税人缴纳或提供纳税担保。不缴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在扣押或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应当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情况紧急时,可先行扣押、查封,并在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税务机关扣押或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时,属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由国家指定的单位收购。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不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七)税款征收期限与税收减免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对于滞纳税款的,要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多缴税款应退回纳税人。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日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对于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一般为3年。有特殊情况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税款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延长到5年。但对那些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则实行无限期追征。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税法规定,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实行鼓励或照顾政策,减征或免征税款。每一种税的减免数量、条件,在各个税法中都作了详细规定。税收减免必须贯彻以法治税的原则,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免,不得自行其是。凡涉及中央税减免权限的,一律由国务院决定。

三、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扣缴人是否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检查包括:

1.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检查。必要时,经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以前年度的税务资料可调还税务机关检查。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及检查扣缴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等。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税务检查证件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证明。无税务检查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人员在检查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也应当支持、协助,并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各级税务机关只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获取证据资料,不能越权行事,如搜查纳税人的住宅等。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扣缴人、税务人员和其他当事人违反税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是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的核心部分。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偷税行为、抗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税行为、拖欠税款行为等。税收征管法对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均规定了处罚办法。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未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拖欠、不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应扣而未扣和应收而未收税款的行为等。对这些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三)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人员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税务人员作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偷、欠、骗税活动的从犯;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纳税款等。对上述行为,税收征管法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还规定了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等,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簿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发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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