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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业务创新及风险防范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市场份额有限。本文将在分析动产浮动抵押贷款特殊性的基础上,引入金融仓储,研究业务创新意义、模式及优缺点,探索风险防范方法。

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业务创新及风险防范——基于金融仓储的视角

吴金旺[1]

摘 要:随着科技进步,部分动产价值日益提升,在财产由归属权到使用权转移的趋势下,2007年我国《物权法》引入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抵押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享有经营处分权,实现物尽其用,开辟了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新渠道。但是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市场份额有限。本文创新性地引入金融仓储,探析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业务模式创新,运用SWOT分析金融仓储对商业银行浮动抵押贷款经营管理的影响,最后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提出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金融仓储;风险防范

一、引言

中小企业已成为繁荣市场、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强国富民的中坚力量。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会面临技术创新不足、成本高企、资金短缺、人才储备不足、管理薄弱等问题,其中资金问题在我国更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当然其他问题归根结底可以通过资金来解决。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资源匮乏,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物来实现融资。动产抵押贷款已在世界上得到广泛使用,据世界银行统计,美国动产担保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的70%,而中国中小企业只有12%的流动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我国中小企业拥有动产30326亿元,这些动产要是能顺利转化为银行乐意接受的抵质押物,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可得到有效缓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部分动产价值正不断提高,担保功能日渐凸显,在财产由归属权到使用权转移的大趋势下,支持动产融资既是我国银行信贷模式转型的方向,也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路径。因此,动产抵押制度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开辟了一条动产抵押融资的新渠道,即浮动抵押,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并且指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均可抵押”。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最明显也是最根本的特征,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提高了经济主体的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的稳健性。浮动抵押制度成功的关键点在于确保商业银行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金融仓储正是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金融仓储企业以商业银行代理人和中小企业担保人的双重身份参与其中,当企业将其拥有的动产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金融仓储公司作为专业独立的第三方,接受银行委托,负责对特定动产的动态进行监督、控制、管理,成为银行和中小企业借贷的桥梁,解决银行“想贷不敢贷”和中小企业“想借借不到”的资金供需矛盾。

二、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理论综述

现代意义的浮动抵押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是19世纪50年代后期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不仅在英美法系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应用,也部分为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借鉴。1995年我国《担保法》引入动产质押制度,质押融资需要进行质物交付,2007年《物权法》解决了动产只能质押而不能抵押的问题,至今学术界对动产抵押制度的研究已取得较多成果,有不少专著和学术论文,部分学者从银行的角度探讨动产抵押贷款问题。孙天琦(2007)通过调研发现,在所有抵质押贷款中,动产抵押以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为主,仅占不动产抵押的十分之一,由于价值易损耗、监管困难、变现麻烦,在有些银行已被列为限制进入类抵押品。郑绍庆(2010)认为动产浮动抵押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先融资后交付动产的要求,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实际需求,提出商业银行可以拓展融通仓服务理念,通过合理安排实现动产有效监管。在动产浮动抵押存在的问题方面,李定毅(2009)从法律方面研究了动产浮动抵押过程中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担保范围狭窄、优先效力不及等问题。刘玉杰(2011)认为,我国《物权法》并未针对动产抵押权力的实现设置特殊的法律规定,这势必影响动产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保护其他利益相关人方面值得我国学习。晏维友、刘凤月(2011)指出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除了传统抵押的缺陷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风险,比如动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容易出现恶意浮动、形态易转化、非特定化的动产难以封存、担保效力较弱,建议银行在开展动产浮动抵押时,审慎选择借款人、完善动产浮动抵押协议、强化对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审查、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等方式控制风险。杨继瑞、杨蓉、孟宪芮(2011)指出这种融资模式除了业务实施风险、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外,还存在质押物价值被高估、意外风险、变现风险、选择风险等问题。

金融仓储的出现有力推动了动产抵质押信贷市场的发展。这一概念最先由国内信贷专家童天水(2008)提出,其将金融仓储定位为银行的管家,专业为银行提供抵质押品保管、监管、变现等金融增值服务,创新意义在于突破中小企业动产融资困境。金融仓储的出现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大利器,得到政府的高度认同和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陶永诚(2010)阐述了金融仓储的内涵,认为金融仓储的发展有利于银行降低信贷风险,推进银行业务创新,对稳定货币流通、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有一定作用。金雪军(2011)等认为金融仓储模式为银行带来新的业务理念和赢利模式,推动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创新模式向纵深方向发展。郭延安(2010)、姚炜(2011)等借鉴供应链金融模式对金融仓储的模式进行了研究。游春(2011)、尤瑞章(2011)、胡卓群(2011)等人对金融仓储产业化发展及制约因素进行了研究。

总体来看,当前对动产浮动抵押贷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意义、法律制度和经济价值方面,着重研究业务中的核心主体(商业银行)方面的文献不多,研究金融仓储创新对动产浮动抵押影响的文献较少,缺乏对动产浮动抵押贷款风险防范的系统考虑,从而不能有效指导商业银行动产授信实践。本文将在分析动产浮动抵押贷款特殊性的基础上,引入金融仓储,研究业务创新意义、模式及优缺点,探索风险防范方法。

三、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特殊性分析

发挥动产担保属性的常用形式有浮动抵押、固定抵押、动产质押,三者的对比分析见表1。

表1 浮动抵押、固定抵押、动产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复旦大学刘玉杰《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研究》及其他资料整理而成。

结合表1,动产浮动抵押具有如下特殊性。

第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相比,更具有普适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是商业贸易过程中,原材料的采购,半成品的再加工,产成品和库存商品销售,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时点等都存在不确定因素,固定抵押需要每次都针对具体的货物办理抵押手续,操作费时费力。浮动抵押则不妨碍抵押人进行正常的生产或商业活动,标的物是企业全部或一类财产的集合体,在浮动抵押时,只需要制定浮动抵押的书面文件,概括登记抵押物范围,无须制作财产明细目录,也不需分别公示财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和数量的变化,也无须办理抵押标的物变更登记,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更容易充分发挥动产信贷属性,对广大中小企业具有普适性。

第二,浮动抵押与动产质押相比,能充分发挥动产担保价值。动产质押时企业必须将现有动产质押给银行,动产的所有权要转移,全部偿还借款才能全部提货,部分偿还只能部分提货,不同种类动产不能替代质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动产流动性,使企业资金滞留在再生产、运输、仓储环节。而浮动抵押不需转移动产所有权,以概括的财产为标的物,企业可以利用未来将有动产进行融资,完全可以实现企业先融资、再有货,更好的发挥动产的融资能力和流动性。此外《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动产及时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样抵押权可以优先质权授偿。

第三,浮动抵押缺点在于追及效力差、风险较高。浮动抵押中抵押物不断变动,抵押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无须抵押权人同意,转让金额由抵押人自主决定,无须提前清偿,抵押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方,买方取得完全所有权。所以浮动抵押的缺点在于追及效力差,抵押物在浮动抵押权实现之前都无法特定化,如果融资企业缺失诚信,又没有有效财产监管,债权人的抵押权会受到侵害,风险相对较高。

四、基于银储合作的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业务创新

(一)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中对专业第三方的诉求

国际担保法律的一个发展趋势是重视担保物的非移转占有,随着动产浮动抵押在许多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得到应用,如何保证浮动抵押贷款的安全性正成为商业银行新的挑战。如果抵押人故意处分财产、变更财产、逃避债务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使得浮动抵押物所剩无几,还要走法律途经去变现资产,银行明显处于信息弱势,风险相对难以控制,所以银行不愿涉及动产浮动抵押业务,从而使《物权法》相关创新流于形式。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让服务中小企业、为银行信贷业务提供第三方动产抵质押管理的民营金融仓储找到了生存发展空间,专业化的金融仓储是金融业与仓储业的交叉创新,也是现代金融业和物流业融合创新的产物。与一般物流公司相比,金融仓储的优势在于特殊的金融背景能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产品服务,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更为科学和专业,还具有贷款抵质押品发现、价值维持与价值变现等功能。国内首家专业性金融仓储公司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2009年授信16亿元,2010年授信30亿元,2011年授信超过40亿元。在金融危机和货币政策收缩的不利影响下,金融仓储业依然呈雨后春笋般发展,正在形成一个新的蓬勃发展的行业。

从表面看,浮动抵押不转移动产占有权,是没有必要由专业第三方提供保管、监管服务的,但由于动产抵押物一直处于流动状态,商业银行管理难度加大,降低了动产抵押授信的市场吸引力。引入专业第三方金融仓储公司后,可以解决动产浮动抵押物流失这一问题。银行和金融仓储公司合作,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对动产抵押的有效监管,金融仓储公司作为银行的管家,受银行委托对动产进行监管,通过派驻监管人员和远程监控设备,随时随地了解动产变动情况,并及时向银行反馈信息,当借款企业经营不善或破产时,金融仓储企业通过自己的信息优势和特殊地位,及时对借款企业易变现的动产进行冻结和清偿。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因为动产受限而影响企业日常经营,另一方面能确保银行充分利用金融仓储企业的专业技能,准确、低成本、及时获得借款企业和担保动产的相关信息,所以动产抵押贷款中存在对第三方的迫切需求。

(二)商业银行浮动抵押贷款业务模式创新——基于金融仓储的视角

专业性金融仓储公司参与后,业务主体由原来两方演变成商业银行、企业、金融仓储公司三方,创新业务模式的流程如图1。

图1 商业银行浮动抵押贷款流程图

1.商业银行、融资企业、金融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同,融资企业先以现有或将来将要购入的动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做好动产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待其动产到位,由金融仓储公司直接实现企业仓库现场监管,并按质押物的监管方法管理动产。这样在满足企业先融资后交付要求的同时,兼顾了对动产抵押物的实时监管。

2.银行参照融资企业动产的平均规模,依据动产种类设定抵押率,给企业授信,并规定企业日常存贮动产最低规模和价值。

3.金融仓储公司对企业动产进行动态监管,并对动产的价格实时监测,当抵押动产价值低于合同约定,不足部分要求企业及时补货,以保证该企业动产价值在约定值以上。

4.商业银行和金融仓储公司保持信息交流,仓储公司根据监管情况,定期向商业银行提交动产监管报告,商业银行定期向金融仓储公司反馈融资企业贷款偿还情况。如果存在违约情形,金融仓储公司负责处置变现监管物,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使浮动抵押权有真实的动产做支撑。

五、基于金融仓储的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SWOT分析

金融仓储的引入,引起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模式发生改变,表2通过SWOT分析方法,分析这种授信模式。

表2 基于金融仓储的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SWOT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优质的金融仓储服务,完全可以实现三方共赢,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极大推动作用。

(一)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赢利空间和延伸服务领域

第一,动产浮动抵押贷款扩大了商业银行业务空间,增加了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从而使商业银行获取更多主营业务,通过差异化竞争,增加银行利润;第二,商业银行与金融仓储企业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可使双方利益关系由短期、临时转向长期、固定,充分发挥金融仓储公司的服务职能;第三,金融仓储业务群是多元化的,可能是整条供应链,因而银行可以把服务拓展到金融仓储企业相联系的上下游优质中小企业,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开发、维护成本;第四,进一步拓宽业务模式,比如业务可以拓展到额度限额贷款、票据业务、中长期贷款等信贷业务,支持金融仓储企业、融资企业采用汇兑、银行托收、汇票承兑、信用证等结算工具,向融资企业提供财务顾问、信息和账务管理等中间业务服务,为金融仓储企业提供现金管理方案以及理财财务规划方案,无形中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二)有利于商业银行控制风险

借助专业性的金融仓储服务,动产浮动抵押贷款转变了传统上商业银行贷款时银行与融资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形成了“银行—金融仓储企业—融资企业”三方紧密协作机制,增加了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风险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履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责任。第一,银行委托金融仓储企业对融资企业动产合规情况、库存情况、价格变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了解业务风险,浮动抵押的动产是企业正常生产所需的,随着生产和销售需要,融资企业会主动归还相应贷款,因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具有较强的优先偿还属性。第二,银行的资金结算系统与金融仓储企业的信息系统相联结,建立与动产抵押贷款相关的业务数据库,收集最新的产业政策法规、企业数据和资信水平、动产动态信息等,提高信息化水平,有效利用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简化业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第三,金融仓储公司的引入,革新了银行贷后管理流程,利用金融仓储公司专业评估、业务监控以及处置抵押物的水平,减轻贷后管理的工作量,通过对客户动产的监控,基本上掌握了融资企业的现金流量,降低贷后管理难度,丰富贷后管理内容,增加贷后管理举措。第四,当前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一般是短期贷款,这有利于优化银行信贷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从而整体降低银行风险水平,对于中小型银行来说,开展如此有特色的业务,可以实现差异化营销,增加银行的吸引力和综合竞争力,提高风险覆盖能力。

六、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对策——基于金融仓储的视角

在宏观层面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和制度框架下,改革创新是银行开展浮动抵押贷款的必由之路,引入金融仓储公司,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跟着变化,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风险管理水平。

(一)信用风险防范

信用风险体现为融资企业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风险,是动产浮动抵押贷款最主要的风险。

1.对金融仓储企业的选择。

当前金融仓储企业良莠不齐,这对抵押权的实现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对金融仓储企业的甄选是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第一,金融仓储企业要有一定的准入标准,金融仓储服务处于当地领先水平,管理运作规范,赢利能力强,经济实力雄厚,具备一定违约责任赔偿能力等;第二,对金融仓储企业监管水平进行动态抽查,并及时在银行信息系统中登记,建立与金融仓储企业合作数据库,筛选合适的合作方,在业务探索的基础上,由总分行级别与金融仓储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形成长期合作的稳定关系;第三,当企业偿债能力出现问题时,金融仓储企业要能够第一时间判断是出售抵押财产、法律诉讼还是拯救企业,确保银行不受或少受损失。

2.对融资企业的选择。

英国只允许注册公司设立浮动抵押,抵押人必须是信誉度高、经济实力强、管理规范的大公司,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设定浮动抵押,美国和加拿大对设定主体未做任何限制。我国设立浮动抵押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社会信用环境的宏观差距下,相对而言,我国浮动抵押主体较宽泛,这就要求银行对浮动抵押主体信用慎重考虑。比如,要选择一些与银行合作良好、具备一定经济规模、商业信誉良好或者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贷款对象,审查企业销售水平、运作周期、行业地位,查看财务报表、纳税凭证,落实担保措施文件,着重分析存货周转率和存货周转天数这两个与动产浮动抵押业务紧密相关的指标。

3.动产风险控制。

首先,明确抵押动产的权属,要求抵押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证明资料,确保财产来源有相应合法的凭证;其次,应明确浮动抵押动产的种类及范围,尽量选择形态单一、监管容易的现有和将有动产作为抵押物,确定动产用途和类别,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最后,动产价值管理,优先选择容易变现、价格稳定、便于保存、不易变质、不易过时的动产,金融仓储公司及时关注抵押物价值变动,抵押物价值低于一定金额时要求企业及时补货,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以防止因意外造成的担保物价值的降低。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控制

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业务需要金融仓储企业和银行相互协作配合,业务流程相对烦琐,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包括商业银行内部操作失误风险以及金融仓储企业与银行之间业务衔接操作失误风险。银行应积极学习国外动产浮动抵押贷款的先进方法,加强对动产浮动抵押贷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强化岗位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动产抵押的相关制度,形成完善的作业规范和运行框架,改善流程环节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制定适合业务的风险控制流程和标准。商业银行将部分审贷职能转移给金融仓储企业后,部分操作风险也转移给金融仓储公司,需要进行组织结构再造,界定清晰的管理职能,使具体操作人员和金融仓储公司的责权利能够匹配,避免产生风险死角,重新设定贷款质量评价指标,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制度。

(三)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我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直接规定过于简单,对于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的冲突、浮动抵押对抗效力的内涵、限制性条款的效力、浮动抵押权的实现程序等问题都没有规定。行业性指导文件的缺失,要求商业银行在防范法律风险方面要特别谨慎。在合约中,要明确界定三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约定授信额度、利率、还款时间、抵押率等关键风险控制指标。商业银行在合同中约定限制性条款,以便对债务人的自由处分动产权予以合理的限制,进而弥补现行《物权法》动产自由浮动之缺陷,可以明确规定“借款方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再以抵押物进行优先于或同等于本贷款的担保”,不允许再设立新的浮动抵押担保或设立其他固定担保,同时将抵押协议与抵押物一并登记,使浮动抵押权产生优先和排他效力。另外,要在合同中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限制影响债权实现以及抵押人滥用财产自由处分权的情形。

为了降低浮动抵押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将动产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同时,积极探索,发现市场需求,创新业务模式和流程,创新风险管理方法,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保险等风险管理方式,深入落实好全面风险管理,让金融仓储在动产抵押物的监管中发挥新的作用,推动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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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吴金旺,男,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系教师,研究方向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金融仓储。本文受浙江省教育厅2012年度科研项目“浙江商业银行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创新研究——基于金融仓储的视角”资助,课题编号:Y2012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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