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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财税政策对就业再就业的调控力度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劳动供给角度来看,就业再就业问题的解决要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这是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个前提。对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培训的高质量培训机构,给予免除一切税费的优惠。要以市级税务机关为单位,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确保税务人员能够依法、认真、高效地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各地可浮动的税收优惠政策,省

10.3 强化财税政策对就业再就业的调控力度

10.3.1 控制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

从劳动供给角度来看,就业再就业问题的解决要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这是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个前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0.3.1.1 控制人口数量

人口基数大,人口失控,人口数量激增是造成我国就业再就业压力大的一个根本原因。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就业再就业问题,必须从源头上控制人口数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计划生育政策强制性地控制人口数量,不可否认,多年来,这项政策的实施对我国控制人口增长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生活环境的改变,计划生育政策越来越受到某些质疑,另外,由于对超生罚款是一次性的,且罚款数额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罚款收入有可能成为一些地方或部门的小金库,致使会造成一些不规范政府行为的发生。从某些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税收对控制人口增长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其主要手段是征收计划生育税或者人口出生调节税,即对超过规定的生育人口征收一定数量的税收,通过市场调节的方法来控制人口。因而,可借鉴国际经验,考虑通过税收政策来控制人口数量,对超生人口家庭按年征税。这样,既可以将过去的一次性罚款的短痛行为改为按年征税的长痛行为,也可以进一步规范基层政府行为。同时也可以配合国家由处罚多生改为奖励少生的计划生育政策,共同发挥控制人口增长的作用。另外,在我国,很多家庭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农村仍然将养儿防老作为主要的习俗,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仅靠税收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还应辅以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10.3.1.2 提高人口质量

一般来说,受教育较多的、技术较熟练或有一技之长的人(假定其技能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失业率总是较低的。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是由素质较低的劳动者构成,一方面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岗位空缺。提高劳动力素质,不仅使劳动者在国内容易就业,还可以对外进行劳务输出,从而解决劳动力就业难的问题。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适应社会需要,有能力就业和创业,并能在较长时期内稳定就业和创业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财税政策上:一方面要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对义务教育的投资,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对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要进行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减免;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教育投资,允许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中,按不同项目进行扣除,增设教育费用扣除项目。对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培训的高质量培训机构,给予免除一切税费的优惠。同时,可鼓励企业对富余人员进行自我培训,自我消化,财政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

10.3.2 直接激励增加就业再就业岗位

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财税政策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政策,新政策的出台牵动着整个社会利益的调整,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应持极其慎重的态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落实,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受益;另一方面要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对制约就业再就业的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10.3.2.1 将激励就业再就业作为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政策目标来对待,建立长效的、稳定的就业再就业财税政策体系

就业形势严峻,这已是当前和今后若干年内不争的事实,决定了财税政策目标应该放在促进长期的就业再就业方面,而不仅仅是临时性解决现有的再就业问题。所以,应与国家鼓励就业再就业的基本社会经济政策相适应,将鼓励就业再就业提升为财税制度设计特别是税收优惠的基本政策目标来看待,从宏观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考虑我国未来十几年劳动力供需情况,建立健全兼顾公平与效率,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发展的,既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又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财税政策的长效机制

10.3.2.2 扩大就业再就业扶持范围和覆盖面

(1)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不但要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更要支持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发展,即在可以发挥扩大就业的任何产业中都应实施。国家应将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有发展前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中,凡是符合这一目录的企业,不分企业性质,规模大小,一律给予相应的财税优惠。目前给予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来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商贸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等经济类型企业的财税优惠是转轨时期的一种过渡性安排,体现对同一行业中某些经济类型企业的歧视,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能够全方位地激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2)从扶持对象来讲,应将现行政策中的仅限于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的优惠,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失业者。当然,为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注,可对后一部分人的优惠幅度暂时低于下岗失业人员。

(3)在政策优惠的实体选择上要将仅限于从事个体经营者,扩大到创立小型企业者,即只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目录的,均属于政策优惠的范围。对这类新办的小型企业,可在其试营业的第一年免征增值税,其他税费的优惠与商贸企业相同。由于这些小型企业,基本上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给予头一年免征增值税,不存在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具有可操作性。这样,通过政策扶持,就可以使其开始创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10.3.2.3 协调各部门关系,进一步落实好就业再就业各项税费减免补贴政策

(1)加强多部门配合力度。落实再就业财税政策是一个系统工程,现行政策的落实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比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财税政策中规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由税务部门办理。而这其中又分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这几个税种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而财政补贴、资金投入及其他费用等又涉及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所以,就业再就业财税政策的关键是落实,而落实的关键是要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要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加强国税、地税、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取得数据,掌握最新情况,以切实落实好再就业财税政策。

(2)合理界定各级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加强再就业税收管理工作。要以市级税务机关为单位,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确保税务人员能够依法、认真、高效地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各地可浮动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省的优惠程度,一旦确定,下级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情况特殊,必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10.3.2.4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说,农民工在为城市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面临着很多就业障碍和歧视。我国经济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经济现象,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主要是使农村经济发展起来,使农民富裕起来,而外出劳动力是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据统计,目前农民40%~60%的收入来自外出打工,这一趋势还会逐渐增强。农民工大多缺乏人力资本投资,有限的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是由生活消费形成的体力型资本构成;大多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技术要求低的简单劳动;除了劳动收入外,不享受来自国家或企业的任何福利待遇,与企业的契约关系随劳动与分配过程的结束而终止。所以,从法律上保护农民工利益,通过财政资金给予农民工免费培训,给予农民工以社会保障和财政补贴,并给予吸纳农民工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可以有效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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