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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构成要素

时间:2022-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常由政策目标、政策主体、政策对象和政策工具组成。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就是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所要达到的目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体是指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功能范围是指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得以发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取得成效的领域。如此,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纠正劳动力市场失灵的工具,它具有调节人力资源配置的结构和水平的作用。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以税收减免为激励机制,来促进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职工,以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难的局面得以改观的策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常由政策目标、政策主体、政策对象和政策工具组成。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目标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就是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所要达到的目的。根据历年出台的政策,我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可以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

1.不断增加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下岗职工人数不断增加、再就业率反而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出台的,从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目标就是扭转这种局面,也即提高再就业率、降低登记失业率

2.促使经济快速增长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激励机制,其出台的目的不但在于激励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重新就业,而且要激励下岗职工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如此随着全社会再就业人数的增加和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经济就会不断增长。

3.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下岗职工的重新就业,意味着下岗职工家庭的收入将有所增加,从而使得其生活状况得以改观,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负担极重的“40、 50”岁人员的重新就业,将大大降低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体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体是指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其中,中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调节收入分配为重点,根据全国再就业的基本形式,制定税收减免的一般项目和减免额度;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统一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与可能,依据地方税管理权限,制定有利于本地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中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据此,山东省政府规定:对免税期满仍承担安置任务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安置比例继续给予减免税优惠;对微利企业,税负在10%以下的免征所得税。青海省政府规定:对历年来未享受过减免税,属于第三产业的现有劳服企业,给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征所得税二年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三)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象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指的是达到吸纳下岗职工人数比例要求的企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职工。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界定为:新办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服务企业;新办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条件之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具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具是指再就业税收政策主体所选择的施加于税收对象以达到政策目标的各种税收手段。我国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具主要包括税种、税率、税基调整和税收减免,其中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等;税基调整是指提高或降低税收的起征点;税收减免分为免征、减半征收等。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功能范围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功能范围是指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得以发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取得成效的领域。再就业税收政策不是无所不能的,相反,超出政策功能的有效范围,政策举措是没有收效的,反而可能产生不良效果。依据税收政策作用原理对我国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人力资源配置、社会产出水平和收入再分配具有明显的调节作用。

1.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人力资源配置的调节

人力资源配置的调节是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作用的基本领域,是劳动力市场失灵后政府进行干预的一种基本形式。

从我国下岗失业的成因来看,我国下岗失业现象的产生更多的是源自于经济转型与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转型使得管理者更为注重经济效益,使得企业中的富余人员被迫离开原来一些可有可无的工作岗位,形成下岗失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一些产业必然要削弱(如农业),一些产业也必然要被加强(如高科技产业),这是经济规律的必然,但由于我国劳动力流动的适应性不强,使得被淘汰产业的劳动者很难马上适应对劳动素质要求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作岗位的要求,从而形成下岗失业。在上述下岗失业人员中,一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很快会通过“学习”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重新就业,一些长期下岗失业的人员主要是那些年龄大、素质低、 自身“学习”能力差极度欠缺流动适应性的人员。这些人员之所以长期下岗失业除了他们难以适应现有岗位外,还因为劳动力市场上缺少与他们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并因此而出现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不平衡,劳动力市场出现失灵。要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失灵问题, 自然要对症下药,也即激励劳动者的自身“学习”和创造劳动需求。我国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施之于新办服务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其目的在于创造再就业岗位;施之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目的在于激励下岗失业人员的自身“学习”以及就业岗位的自创造。如此,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纠正劳动力市场失灵的工具,它具有调节人力资源配置的结构和水平的作用。

2.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产出水平的调节

税收影响产出水平,根源在于税收的负乘数效应。当经济高速增长、宏观经济环境趋紧的情况下,提高宏观税率,可以适当抑制经济增长速度;当经济开始下滑、微观经济环境恶化时,降低宏观税率,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很明显,税收是成本构成变量,税收增加会降低利润, 自然会引致产出水平下降,税收降低会增加利润,也自然会引致产出水平提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目的在于增加再就业岗位,而再就业岗位的增加也只有在产出水平扩大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采用的是税收减免政策,这种税收减免的范围与幅度,同样能够依据再就业岗位的需求程度来调节产出水平。因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产出水平具有调节作用,或者说对全社会的经济增长具有抑制或刺激的作用。

3.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

税收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一方面体现为税收影响个人收入分配水平,另一方面体现为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收入再分配。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言,税收优惠本身就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从而对就业岗位的创造和再就业产生激励;与此同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收入再分配的格局,产生了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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