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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模式与我国的金融法律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业经营是指政府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分业管制。我国目前主要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此次修改,在明确原来的“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后,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分业经营模式与我国的金融法律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

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两种,即分业经营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是指政府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即金融机构不能从事非金融行业;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三个子行业不能相互渗透;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混业经营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之间业务的交叉与融合,它要求突破原来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实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并允许这些金融机构进入非金融领域,最终实现业务的多元化经营

我国目前主要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法》等金融法律规定了不同性质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法》第六条同样有类似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从经营者经营的产品的角度看,分业经营指银行只经营银行产品(如传统上的存、贷、汇业务),而不经营证券产品和保险产品(中间代理业务除外);证券经营机构只经营证券产品(证券承销、买卖等产品),而不经营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保险经营机构只经营保险产品(如保单等),而不经营银行产品和证券产品。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分业经营体制逐渐将走向混业经营,2005年《证券法》的最新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此次修改,在明确原来的“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后,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

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施综合经营成为目前最被看好的一种混业模式。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子公司并内设“防火墙”的形式,使银行与证券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分离却在机构上统一,这既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综合经营形式下提高竞争力,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我国的金融法律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前者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后者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金融法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狭义上看,金融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赋予的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规范,简称金融法律。

从广义上看,金融法不仅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金融法律,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行政法规和金融行政规章,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金融法律作出的金融司法解释,以及地方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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