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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是由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的。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其中,存在比较多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综合经营和分业监管。

4﹒4 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

客观地说,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则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无非是尽可能防止或遏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甚至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从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这一目标。也就是说,在有些国家,金融统一监管模式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力,而在另一些国家,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同样是适宜的。因此,客观地说,目前无论是统一金融监管的主张,还是反对统一金融监管的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有一定的说服力。归根到底,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尊重历史传统,又符合现实国情,同时还要考虑到未来金融发展趋势;既要技术上可行,又要成本上经济,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弹性。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是由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的。总体上讲,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金融监管水平较低;从国际金融发展情况看,分业经营是国际金融发展的一个阶段,一般说来,这个阶段是不可逾越的。金融立法和金融管理当局必须考虑一个严峻的问题,即: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来坚持分业经营?对于监管当局来说,采取何种方式监管更加有利于实现安全、稳定和收益、效率的综合平衡?是继续坚持分业监管,还是实行综合监管?

从我国金融业最近几年发展的情况来看,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观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目前,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而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则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保险业务既有投资功能,又有储蓄功能。银、证、保之间的业务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有这些都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作为前瞻性的金融监管建设,应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开放的规模和比例显然都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金融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统一监管在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

我国以金融混业经营为导向的自由化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即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逐步推行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必须明确和强调的一点是,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的自由化改革,可能会使中国陷入金融混乱之中。在明确了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现实而有益的选择之后,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要按照正确的方针和原则,选择具有前瞻性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经营方式、监管方式可以组成四对组合: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和综合监管、综合经营和分业监管、综合经营和综合经营。其中,存在比较多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综合经营和分业监管。而分业经营和综合监管在市场上是不存在的。今后一段时间,在处理经营方式和监管方式的关系上,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四个原则:

1)合理分业。就是应该明确地把金融机构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类别,明确界定业务产品的性质归属,因为这几类金融业务的作用机制是不完全一样的。划分以后,有利于设立不同的业务准则和监管标准,这也是今后是否混业的基础。如果这个层面没有清楚的划分,那就会一塌糊涂。所以,合理的分业有利于建立监管业的准则。

2)适度混合。在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从事其他业务方面要有一个度,要有一个限制,不是什么都可以。但从事别的行业的时候,一定要取得资格的认定,在这方面往往是只有较大的银行才可以从事多元化的业务,其他的机构则往往从事专业化的业务。

3)行业自律。对金融机构来讲,不论实行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监管方式,自律都非常重要。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即使是在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里面也应有内部的严格监控体制。即使有再严格的监管当局,金融市场越发展,监管的层面越多,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加强监管与要求放松管制之间的矛盾就越突出,这些会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

4)协调监管。就是指政府的各种监管当局对金融制度的监管方面要充分地协调合作。我国现行的制度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面对金融产品之间界限的模糊,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协作十分普遍。如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的协调方面日益重要。

金融分业经营监管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转换似乎是不可逆转的潮流,我们必须抓住时机,转变监管理念,整顿资本市场秩序,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监控防范体系,为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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