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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管理模式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经营与管理模式模式即规范、准则。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人们对经营与管理对象性质的认知度不同,对于同样的经营与管理对象,可以采用不同的经营与管理模式。但是,从经营与管理对象的运行规律来分析,它必然会抛弃不适应自身发展规律的模式,选择能适应自身发展规律要求的经营与管理模式。

一、经营与管理模式

模式即规范、准则。任何一种经营与管理模式的建立都不是凭空想出来的,也不是采用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而是根据经营与管理对象的实际和运行规律建立起来的。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人们对经营与管理对象性质的认知度不同,对于同样的经营与管理对象,可以采用不同的经营与管理模式。但是,从经营与管理对象的运行规律来分析,它必然会抛弃不适应自身发展规律的模式,选择能适应自身发展规律要求的经营与管理模式。现在,对广播电视性质认识不断深化,集中表现在广播电视的单一政治属性被其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并重的“二重性”所代替;在对广播电视功能的认识上,由于其“二重性”理论的确立,已由单一的“喉舌功能”被产业功能和喉舌功能并重的“双重功能”所代替。这种认识上的改变,是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律作用的效果。同这种认知度相适应,也要求建立一种适应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律要求的经营与管理模式。根据我国广播电视发展的状况和运行规律,只有建立一种产业化的经营与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广播电视发展规律的要求,才能真正搞好广播电视产业经营,才能全方位地发挥广播电视产业的作用。

为什么要建立产业化经营与管理模式呢?这是因为:广播电视本身就是一种产业,因此,对其管理只能按照产业的要求去操作;否则,就会影响经营与管理作用的发挥。

广播电视产业是传媒产业群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它是以生产、传输、销售信息(以节目形式表现出来)为主要活动内容的信息产业群的子产业。把广播电视当作一种产业来看待,并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播电视自身特点的要求。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广播电视为什么是一个产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的发射成功,标志着人类社会已从物质经济社会转向信息经济社会,同其相适应,一个新的产业群——信息产业也就产生了。

人类社会从物质经济转向信息经济,总的标志是信息科学的迅速发展和科学应用。具体的标志:

其一,在社会经济活动、社会产品(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信息产品)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信息技术含量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据统计,在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信息技术含量仅为5%~10%,而21世纪却达到了60%~80%。

其二,作为信息产业重要部门的图书馆、出版印刷、电信、卫星广播、卫星电视、互联网络以及电子计算机工业的迅速发展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

其三,信息产业部门所创造的价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据世界银行的调查,信息产业及其相关产业所创造的价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这个比重在发达国家已达到了60%~70%,在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已达到了30%~40%,在发展中国家平均已达到了10%~15%。

其四,作为产业结构来说,信息产业所占的比重呈现提高趋势。

其五,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政府官员,他们进行决策,实施管理,越来越离不开信息,并把信息作为他们进行决策和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

这就是说,既然作为信息产业重要产品的信息以及信息产业的作用范围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根据广播电视的特点和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已经以一个产业的“身份”参与了社会生活,并成为人们社会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生产部门。具体来说,广播电视业作为一种产业的主要依据如下:

第一,在现代社会生产条件下,每件产品和每项服务活动中,不仅包括着物质的因素,而且也包含着相当的信息量。电台、电视台通过自身的特有功能,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传递,引导社会生产要素合理有效地进行配置,促进社会生产力系统有序度程度的提高,进而增加了生产要素和产品中的信息含量。广播电视的这种对生产要素的导向作用,既是信息产业软功能的表现,又是广播电视产业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二,在信息产业群中有两个重要的子信息产业,即信息商品化产业和准信息产业。如果把这两个子信息产业合二而一,作为一个信息产业的整体来分析,它具有二重性,即经济属性和非经济属性。对于这类信息产业的二重性特点,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商品属性的角度去理解,信息产业的经济属性也就是指它的产品具有商品性,其价值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信息产业的非经济属性,也就是说它的产品不是商品,是一种自我劳动、自我消费、无须经过市场。二是从信息的角度去理解,信息产业部门的主要产品是信息,由于其生产者的性质决定了它也具有两重性,即商品性和非商品性。我们常说,信息是商品,这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或者说信息基本上都是商品。既然基本上都是商品,说明还有部分信息不是商品。

用这种信息产业的二重性理论同广播电视二重性理论相比较,就不难看出广播电视既具有信息产业群中的信息商品化产业的基本特征,又具有信息产业群中的准信息产业的基本特征。正因为这样,我们把广播电视作为信息产业群中的一个子产业来研究。

广播电视产业虽然具有信息商品化产业和准信息产业的基本特点,但是并不能把它们完全等同起来,广播电视产业既然作为信息产业群中的一个独立的子产业,它还应该有其自身的特点,否则,也就没有必要把广播电视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来看待了。

广播电视产业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是一个具有新闻性很强的信息产业。这一特殊性,要求广播电视产业的经营者必须把新闻宣传放在首位,这既是广播电视信息产业要求的,也是广播电视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如果不是根据这种原则去经营广播电视产业,不仅不能突出广播电视产业的特点,而且也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所以,为了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搞好新闻宣传是根本、是前提、是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性地把广播电视产业的经营活动同新闻宣传对立起来,这是在思想上和理论上没有弄清楚广播电视产业特性的一种表现。

第三,广播电视产品具有信息产品的基本特征,即依附性、共享性、时效性、可压缩性等。这些特征惟独信息产品才能具有,这一方面说明信息产品的特殊性,另一方面说明了广播电视产品本身也就是信息产品。广播电视产品的这种特征,充分证明广播电视产业是信息产业的同族产业。长期以来,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和思想认识上的原因,人为地把广播电视产业和信息产业这对同族“兄弟”分离开来,并限制它们的接触。现在,由于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虽然在理论上已证明广播电视产业是信息产业的同族,但是还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取证。这种对同族理论研究的谨慎态度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是有人以谨慎为借口,限制“取证”,严重地影响着人们对广播电视产业的认识,也影响着广播电视产业作用的全面发挥。可见,广播电视产业是否是信息产业的同族,不是有无“证据”的问题,而是主观认识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产业的作用,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如何科学地认识广播电视产业是信息产业的同族这一问题,只要从思想上真正地明确了这个问题,其产业的“依据”问题也就解决了。

第四,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无论西方国家的电台、电视台,还是目前我国的电台、电视台,没有一家不进行经营活动的,而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比较好。如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收入,1991年为10亿元,1994年为12亿元,1995年全年的纯收入为25亿元左右,1996年的广告收入为32亿元,1997年广告收入为40亿元,1998年和1999年均达到了50亿元,2002年为70亿元,2003年为80亿元。不仅中央电视台,其他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经营收入也是相当可观的。除我国西部地区个别省、市、自治区级的电台、电视台外,其他绝大部分的省级电台、电视台的收入都超过了亿元。有些电台的广告收入也相当可观,比如北京广播电台,2003年已突破2亿多元。电台、电视台的这种经营状况表明,广播电视的产业功能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五,从广播电视产业的具体功能来看,它具有明显的信息产业的基本功能,即生产和传递信息的功能、导向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经营信息的功能等。

综上所述,广播电视是信息产业的子产业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在它行使产业功能的同时,必须行使其喉舌功能,这是关系到广播电视产业功能能否充分实现的关键问题,必须引起广播电视产业经营与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可见,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是同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传媒产业的发展相联系的,并受信息产业、传媒产业的制约。这是因为,广播电视产业是传媒产业的一个分支产业,传媒产业又是信息产业的一个分支产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是以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传媒产业的发展为前提的。其经营与管理模式的确定也受信息产业和传媒产业整体发展的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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