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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与上海金融业的发展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此,人类应对气候变暖问题已付之于诸多法律及政策框架的制定,寻求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全球低碳经济模式运行已成为别无选择。通常认为,低碳经济主要是指以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和谐为长远目标,以新能源新材料技术、环保技术、清洁生产工艺为核心技术手段,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低碳经济与上海金融业的发展

张国平 于 辉 陆志新 陈伟华 陆文彬

为寻求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过程,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就气候变化问题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国际社会又通过了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2008年,波兹南会议重点对适应基金、技术转让、减少森林砍伐和避免森林退化等方面展开谈判,但进展缓慢。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举行,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测算,为了防止气候变化最坏场景的出现,到2020年,发达国家至少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40%的温室气体;而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必须下降至少一半。至此,人类应对气候变暖问题已付之于诸多法律及政策框架的制定,寻求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全球低碳经济模式运行已成为别无选择。“低碳经济”这个词汇震撼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和政治思维,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低碳金融亦可望成为金融业的新利润增长点。

一、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低碳金融的迫切需求

通常认为,低碳经济主要是指以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和谐为长远目标,以新能源新材料技术、环保技术、清洁生产工艺为核心技术手段,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模式。2005年的《京都议定书》不仅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且在经济层面促成了一个以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开发关于碳排放权的商品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据世界银行统计,碳市场成交额增长速度惊人,2006年,世界碳排放权交易总额达280亿美元,交易量达13亿吨;2012年时有望形成2万亿美元规模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1.9万亿美元规模的新再生能源市场。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碳排放权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以其为核心的世界碳资本与碳金融体系逐步建立。简而言之,碳金融就是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相关金融活动,例如直接投融资,提供碳交易、碳指标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中介服务、银行贷款等。目前全球有4个交易所专门从事碳金融的交易,包括欧盟温室汽体排放贸易机制(EUETS)、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斯(New South Wales)、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和英国碳交易机制(UKETS)等。碳金融交易的迅速成长,主要得益于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其价格发现功能导致市场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引导资本流向低排放领域。金融机构通过拒绝向严重产能过剩的项目放贷,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发展低碳经济。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定向募集等融资方式具有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的能力,有利于改变能源消耗对传统化石燃料的依赖,促使经济发展从高碳环节向低碳环节转变。

早在1974年,联邦德国就设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环境银行。1991年波兰也成立了环保银行,重点支持促进环保的投资项目。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金融界关注环境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有识之士开拓性地把环境因素引入金融创新,研究如何有效评估环境风险,从而开发出成功的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获得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资金。“绿色金融”理念提出前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银行,如渣打银行、美国银行、汇丰银行等拓展了一些值得借鉴的金融创新服务,主要包括担任企业碳交易中介机构、向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产生碳排放权的项目开发企业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设计碳金融零售产品、创新碳金融衍生产品;为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等多个领域。(1)

2003年6月,花旗银行(Citigroup)、巴克莱银行(Barclays)、荷兰银行(ABNAMRO)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WestLB)等10家国际领先银行(分属7个国家)宣布实行“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EP),即参照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中审慎考虑环境和社会风险,强调环境、社会与企业发展和谐统一,推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从早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向“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新阶段发展。至2007年,全球融资市场90%的项目遵循“赤道原则”。

运用金融杠杆,推行“绿色金融”不仅是助力低碳经济的现实需要,而且是顺应国际潮流,实现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2)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由传统高投入、高消耗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形态向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新兴产业的茁壮成长,必然产生巨大的“绿色信贷”需求。随着我国碳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产品逐步丰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金融机构在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参与碳交易市场活动方面的发展空间巨大。例如在原始碳排放权的生产中,商业银行向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为原始碳排放权的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或者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金融投资工具,等等。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所交易的衍生产品,除了最基本的排放权远期和期货交易外,还包括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套利交易工具、保险、结构性投资产品等。(3)

二、当前低碳金融发展状况及成因

尽管从实践经验看,一些银行通过与国外有关机构合作,在研发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项目“绿色信贷”产品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碳排放权已衍生成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但受2008年以来国际经济危机的冲击,我国沿海地区传统的能源资源消耗型加工贸易企业倒闭破产时有发生,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已刻不容缓。与此相关联,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方式的转型也已迫在眉睫。经济结构调整、出口需求降低、产能过剩等问题给银行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金融监管的加强对资本质量、资本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约束的压力;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企业直接融资的力度加大,对银行贷款需求在减弱,银行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都面临重大的挑战;公司金融等非银行企业、非金融企业也进入了传统的银行领域,导致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对银行金融服务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发达国家碳交易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金融机构在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形成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中,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商业银行居主体地位。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必须有国有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尤其是构建以碳交易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碳金融体系,国有商业银行的参与必将成为重要的支撑力量。(4)2008年我国相继成立了天津、北京和上海3个环境交易所,但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还未提上日程,环权交易目前还停留在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小范围试验,金融机构缺乏深度介入,民间参与程度也远远不够。直到2010年6月6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与清洁技术投资基金Vantage Point Partner在北京共同推出中国低碳指数,这是全球首个反映中国低碳产业发展和证券化程度的推数,也是第一个以人民币计价的低碳指数,指数覆盖四大低碳主题下的九个部门,涉及股票总市值达1105亿美元。中国低碳指数可望成为中国低碳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的指针,有利于促进中国低碳产业定价机制的完善,更有助于促进资金技术资源向低碳领域汇聚,建构金融机构的新的赢利模式。然而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金融体系在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仍缺乏足够的作为,其成因大体有如下一些因素:

第一,金融机构对低碳经济和低碳金融的认知与接受程度有待提高,相关业务准备不充分。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低碳金融从诞生到兴起的历史较短,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项目开发、审批,以及运作模式、风险管理、交易规则、利润空间等缺乏应有的了解,熟悉碳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和高素质的金融服务人才不足,导致金融机构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足够的准备,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技术设备落后,低碳经济项目融资业务和产品品种较少。

第二,金融机构在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时处于两难境地。由于受技术水平、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银行对低碳型企业的判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相应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制度的缺位,向低碳经济模式转型初期,企业的经营成本通常会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下降,必将影响当期的经济效益,这会直接导致融资机构信贷风险的上升。在现有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无力分担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银行对于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强调,以及证券市场要求企业利润实现的双重压力,使得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项目面临较为严苛的融资环境。(5)绿色信贷缺乏具体的信贷指导目录、产业投向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信贷指引,使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内部实施细则和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低碳金融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以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投资模式为例,CD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温室气体减排合作的机制:发达国家以CDM项目合作的方式从发展中国家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以履行他们的部分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减排项目的开展。2006年全球CDM项目投资为205亿美元,相当于3倍的国际发展援助,而为实现2030年全球减排目标需要向发展中国家投入的有关清洁能源等方面的投资预计将达2000亿美元,而这在《京都议定书》下的融资机制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而需要利用CDM机制,充分吸引CDM项目资金,扩大低碳投资,鼓励和约束企业向低碳生产的方向转变。(6)较之一般的投融资项目,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过程,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相对较长,因此会引起更大的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不仅如此,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非专业机构通常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发达国家,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是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的,而国内相关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消化大规模的项目;同时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控制和规避项目风险或交易风险。

第四,政策法律上依然存在着较高的风险。从国际层面来看,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构成了碳金融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因素。由于《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时间仅涵盖2008年至2012年,基于不同的经济政治目的,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争议,甚至有部分主要国家尚未加入,当前实施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以后能否延续,这是形成统一的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主要障碍。从国内层面来看,缺乏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是金融机构介入低碳金融市场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因素。从2007年央行颁布《关于改进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来,政府部门没有出台鼓励银行机构发展此项业务的办法或者补贴制度。例如减排认证的相关规定,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同国家相关政策的协调问题,有关认证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稳定性,法律效力有待提高。当前一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还处在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不确定性较强,而且项目收益周期较长,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也存在着行业标准和技术不成熟的问题。由于国内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过高的信贷风险而单方面去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在目前“绿色信贷”参与低碳经济激励机制不健全的前提下,迫于盈利和其他经营指标的考核需要,基层商业银行通常经营行为以“短期逐利化”和“投向集中化”为主,其信贷资金仍集中投向盈利好、见效快的资源性传统产业,而低碳经济产业链中亟需信贷支持的企业却难以得到贷款。考虑到节能环保而且受政策性风险影响较大,银行机构对开办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不高,资金投放规模有限,导致信贷资源难以合理流向低碳经济产业。(7)

三、上海大力发展低碳金融的思路

寻求世界经济在重振增长中找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而发展绿色经济将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绿色复苏有望带动全球经济找到新的增长动力,绿色复苏和绿色发展就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绿色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局在1995年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商业银行才开始涉足环保领域。全球勃兴的低碳经济的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其价值链,调整其竞争策略,确保其能适应环境变化,提高其内部价值链的整体协同效应,并获得竞争的核心能力。(8)由于低碳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并具有良好表现,商业银行投资低碳能源产业终将增加自身新的盈利增长点。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基于品牌和市场价值与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根据该协议,IFC向兴业银行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最高可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则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再例如,民生银行在北京设立“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其业务重点定位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行业等领域,继续积极支持包括天然气、电厂排放、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类型的企业,同时进一步整合相关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与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按照“绿色信贷”原则积极开展合作,探索绿色金融和低碳金融的发展之路。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分别推出了“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上海是世界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无论是金融机构的数量、等级、业务品种,还是专业人才的规模与质量;无论是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还是经济发展的程度,在我国均首屈一指,有着发展低碳金融得天独厚的优势。推动上海低碳金融的发展可以从如下方面入手进行有益探索。

(一)依托低碳经济政策,打造碳金融服务体系

国家有关部委正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的操作办法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我国绿色金融业务规范发展。金融机构开展低碳金融,推动低碳经济发展,首先要以国家关于低碳经济的政策为导向,根据政府对环境建设融资、资金管理、生态建设、环境市场管理等服务需求,充分发挥金融对环境建设的支撑和服务功能,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和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开发覆盖面广、适用性强、扩展性好、切实可行的金融服务产品。

一是融资服务。在不同的环保项目的不同建设阶段提供合适的组合式融资服务,如商业银行贷款(含项目贷款、银团贷款)、信托融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元化的融资手段,并配套财务顾问、财产保险、保证业务、审价咨询等金融服务。在专业性的中介机构的参与协调下,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还可以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支持企业收购、兼并和技术改造,充分利用项目融资具有的项目导向与风险分担特征,通过融资租赁、BOT等多种融资方式对融资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作出恰当的安排,满足商业银行对项目收益和风险的要求,消除商业银行在金融支持低碳经济中的进入渠道障碍。

二是资金监管服务。切合环保建设项目多层次管理、线长点多等需求特点,提供量身定制的网络式金融服务。通过账户支付授权名单、用款用途审核、大额取现授权审核等配套管理手段,提供完善的资金管理方案。此外,通过环保资金池的建立,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简化资金管理方的资金划拨工作,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资金结算和代理服务。针对有集中交易场所的排放权交易,配套开发并完善银行资金结算服务网络,为交易所及其会员提供安全、高效、准确的结算服务。例如,利用银行资金结算系统协助各级排污费征管部门实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减少中间流转环节,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入库,增加政府收入的透明度。

四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例如英国标准银行参与CDM,该银行自身并没有减排义务,它拿到减排量之后,主要有三种交易途径,或交给委托人(既有终端消费者也有贸易商),或卖给其他的贸易商,抑或自己持有用于风险管理。由于绿色金融业务,特别是CDM项目的链条较长,关系也很复杂,在项目的创立、项目建设交易等环节需要专业化服务,这为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创造了条件。

商业银行还可以有多种方式参与低碳金融创新。例如美国银行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会员,还将加入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和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此外,该行还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控股股东气候交易公司(CLE)成立了一家合资机构,出资1000万美元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该公司,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该银行宣布与雪佛龙能源方案公司合作,为美国加州圣荷西联合校区4所学校安装了全美普教系统最大的太阳能发电设备(5兆瓦)。专家预测,在该太阳能发电设备整个使用寿命期内,节省能源成本高达250万美元,并可望减少3.75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9)

(二)优化信贷对象与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加强对以低碳经济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行业的研究,创新业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支持低碳经济发展。银行要适应信贷对象由单一产业向产业链的转变以及单一企业向企业群的转变,着力对信贷产品组合长度和宽度进行调整。重点关注以下三类低碳概念企业:一是新能源板块:包括核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氢能等;二是节能减排板块:包括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建筑节能、半导体照明节能、变频器、余热锅炉、余压利用、清洁煤发电和清洁煤利用板块;三是新材料板块,包括金属非金属新材料、磁性材料、化工新材料等。金融机构可以考虑结合国家扶持低碳经济政策,把这三类客户作为贷款支持的重点对象,设立环保行业“绿色信贷通道”,坚持有保有压,优先满足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和重点项目的信贷需求。

此外,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法规拓展低碳项目多元化融资渠道,综合债券、票据、股权、信托等信贷以外的融资工具,逐步引入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投资,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探索节能减排项目保理融资、排放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多角度拓展低碳项目筹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

(三)鼓励金融产品创新,与国际市场接轨

金融机构应注重创新、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除了基本的排放权远期和期货交易外,当今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迅猛,应收碳排放权的货币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套利交易工具、保险/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结构化理财产品等均已成为其中的核心产品。上海金融机构林立,如果能开拓新的碳金融发展与赢利模式,将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过程中占据市场先机和主动。方案所涵盖的内容和对象包括:国家重点环境建设项目和地方政府环境建设项目,环保技术转化项目,工业配套环保设施建设项目,企业大型三废治理、节能减排建设项目,绿色能源建设项目;环境类交易所及其会员,水权交易参与主体,各级排污费征缴部门和各级政府、非政府环保组织、机构、环保基金,有志于为环保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提高我国对定价权的控制能力,参与并影响规则制定。

(四)建立低碳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推动低碳金融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和确保经营利润的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低碳经济项目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相关确保低碳经济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信贷措施。通过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对低碳经济发展给予激励。制定倾斜的信贷政策,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符合低碳经济理念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10)

(作者单位:上海农村金融学会)

【注释】

(1)袁建萍:《“低碳经济”,金融何为》,《西部论丛》2010年第1期。

(2)陈柳钦:《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10年第8期。

(3)黄丽珠:《低碳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强有力的支撑》,《金融时报》2009年11月28日。

(4)袁建萍:《“低碳经济”,金融何为》,《西部论丛》2010年第1期。

(5)刘雪莲:《低碳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支持》,《光明日报》2010年2月16日。

(6)李胜,陈晓春:《低碳经济:内涵体系与政策创新》,《科技管理研究》2009年第10期。

(7)刘世河、孟凡泓:《低碳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的策略选择》,《金融时报》2010年4月6日。

(8)程慧霞:《银行价值链与竞争策略要素之矩阵研究》,《当代财经》2007年第8期。

(9)任卫峰:《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上海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

(10)刘世河、孟凡泓:《低碳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的策略选择》,《金融时报》20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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