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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该法由可再生能源法取代。但是,在电费分摊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问题上,德国也对最终用户实行了“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根据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全国有330家耗能大户,每千瓦时只分摊0.05默分,为的是确保这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德国有关建筑节能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该条例。对新增建筑规定了低能耗标准,要求既有建筑持续降低能耗。将采用新型节能、污染排放符合该条例标准的技术和材料作为法定义务。
德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_析德国可持续发展

(一)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法律

1.可再生能源法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前身是1990年颁布、1991年生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公共电网接入法(Gesetzüber die Einspeisung von Strom aus erneuerbaren Energien in das?ffent-liche Netz)。2000年该法由可再生能源法取代。此后,可再生能源法历经2004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此外还有生物质能条例(Biomasse-Verordnung)等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配套法规。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在世界上首先设立了三项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义务制度(Abnahmepflicht),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调度安排上网制度(die vorrangige EEC-Einspeisung),可再生能源电力电费分摊制度(Umlage)。

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义务制度有两个内容:一是在一定期限内(现行法律规定为20年,自并网发电之日算起)按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生产的电力(根据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确定),目的是使投资者有稳定可靠的投资回报预期,培育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二是收购价格每年下降一定的百分点(1%~6.5%),目的是促使降低生产成本。为使电网运营商消化这一额外成本,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做法:国家补贴一部分,用户分摊一部分。这项制度后来也推广到供热领域。

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调度安排上网制度的内容是:对前-日各发电厂商针对不同容量段的不同报价,在确定次日某时段的需求后,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报价优先交易。电力期货交易也是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

可再生能源电力电费分摊制度的内容是: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购电成本摊入总的电力销售价格中。目前是每千瓦时平均分摊约0.6欧分。但是,在电费分摊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问题上,德国也对最终用户实行了“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根据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全国有330家耗能大户,每千瓦时只分摊0.05默分,为的是确保这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这三项制度随着法律的不断修订而完善,相继推动了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发电的发展,推动了生物质能、太阳能供热的发展,也为后来各国所仿效。2006年,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利用上达到了这样的水平:

初级能源消耗的份额提高到5.8%(2005年为4.6%);

终端能源消耗的份额提高到8%(2005年为6.6%),较2000年翻一番;

发电的比重达到12%(其中风能发电305亿千瓦时,占全年总发电量的5%,占整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42%,增幅23%;生物质发电131亿千瓦时,占全年总发电量的2.2%,增长最快的是沼气发电,发电54亿千瓦时,比2005年(28亿千瓦时)几乎翻了一番,太阳能光伏发电总量20亿千瓦时,较2005年(13亿千瓦时)增幅达53.8%,预计2007年就能提前达到2010年12.5%的国家发展目标;

供热的份额达到6%(其中生物质供热占整个可再生能源供热的94%)('2005年为5.4%);

道路交通燃料中生物燃料的份额提高到2006年的6.6%(2005年为3.8%);

可再生能源产业销售额达到216亿欧元,从业人数达到21.4万人;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德国减少了9700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

由于技术进步、成本下降,现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已开始起到抑制电价上升的作用。根据2007年德国弗朗霍夫协会系统与创新研究所(1S1)发二布一份研究报告,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顺序效应(Merit-Order-Effekt)已经发挥了作用,导致电价总额2006年下降了约50亿欧元,而当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分摊电费总额只有32亿欧元。

2.生物燃料配额法 生物燃料配额法(Biokraftstoffquotengesetz)自2007年1月起施行,设立了机动车用柴油和汽油掺入生物燃料的法定义务,最低掺入额为:2007年,柴油4.4%;汽油1.2%,每年增加0.8%,2010年最少为3.6%。还规定了总的掺入额:2009年,对柴油和汽油的掺入总量为6.25%;自2010年起,至少6.75%。2011~2015年,掺入总额每年增加0.8%。油品经营者违法不履行掺入义务者,将面临每升生物柴油60欧分,每升生物乙醇90欧分的罚款。

(二)节能减排提高能效方面的法律

1.建筑节能法和节能条例

(1)概述。建筑节能法(Gesetz zur Einsparung von Energie in Gebäuden)于1976年7月29日生效。上一次修改于2005年9月1日。该法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全法共11条,其中事关建筑物绝大部分能耗的建筑物热绝缘、建筑物暖通和热水设备及其运营的三条,通过热绝缘节能条例(Verordnungüber einen enengiesparenden Würme-schutz)和暖气设备条例(Heizungsanlagen-Verordnung)给予了单项立法,作了详细规定。节能条例(Energieeinsparverordnung)的全名为:建筑物热绝缘与暖通热水设备节能条例(Verordnungüüber energiesparcndcn Warmcschutz und cncrgicsparcndc Anlagcntcchnik bci Gcbäudcn),2002年2月1日生效,节能条例取代了原来的热绝缘节能条例和暖气设备条例,将其合而为一,并予以充实。2004年12月2日和2007年6月27日节能条例两次修订。新修订的节能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德国有关建筑节能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该条例。新修订后的该条例有四个主要亮点:

首先,提高了建筑物节能标准。对新增建筑规定了低能耗标准,要求既有建筑持续降低能耗。规定新增建筑和改建建筑的取暖能耗要明显降低。为降低夏季制冷耗能,规定了夏季热绝缘标准。

其次,鼓励采用节能新技术。对于取暖能耗的计算,修订后的条例采用整体看待的思路,鼓励采用各种现代节能技术达到整体节能的目的。特别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如采用太阳能集热器或热泵供应热水。鼓励建筑节能的技术创新,如采用透明绝热技术等。将采用新型节能、污染排放符合该条例标准的技术和材料作为法定义务。为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和其他节能供热技术,该条例专门设立了新增建筑物节能供热系统应用审查制度:凡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增建筑物,在动工前,必须对节能供热系统,特别是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分散供热系统、电热联产机组、集中或分散式供热和制冷系统或热泵系统在技术上、生态环境上和经济上的应用可能性进行审查。

再者,对所有建筑物设立了建筑能耗证书(Energieausweis)制度。该制度专节介绍。

第四,设立了空调设备的节能稽查制度(Encrgctischc Inspcktion von Klimaanlagen)。条例规定,凡额定制冷功率在12千瓦以上的制冷设备必须定期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节能稽查。首次稽查在设备投入运行或更新后的第10年,以后至少每10年一次。稽查内容是所有影响能效的部件以及制冷设备与建筑物制冷需求的匹配情况。

(2)建筑能耗证书制度。建筑能耗证书制度,这是德国在建筑节能管理上的一个创新。根据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这个节能条例,德国将逐步向所有建筑物颁发建筑能耗证书。由于房屋能耗费用对使用者是一笔很大开支,能耗证书使建筑能耗透明化,使节能建筑在房地产市场上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刺激开发商和业主使用节能节筑材料和设备,因此建立建筑能耗证书制度对控制建筑能耗是-项非常有效的手段。此外,房屋的业主可以通过政府的房屋节能减排改造计划(CO2-Gcbäudcsanicrungsprogramm)得到资助,完成节能改造,使白己的房产保值甚至增值,也调动了房屋业主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建筑能耗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①建筑能耗证书的内容。建筑能耗证书通过能耗参数(Energiekennwert)近似地说明-栋建筑物的能效情况。能效情况可以通过计算得出的能源需求值或实际计量得出的能源消耗值说明。此外,还载明能效评估专家对该建筑物节能潜力的说明和应采取的节能措施的建议。

②建筑能耗证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建筑能耗证书有两种类型:根据计算得出的能源需求和根据实际计量得出的能源消耗颁发的证书,即理论需求型证书和实际消耗型证书。颁发何种类型的证书,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建造时间和节能质量决定。

对于住宅,有如下规定:

对于依照1977年生效的热绝缘节能条例建造的、住宅套数不超过四套的住宅楼,两种证书任选其一;

对于住宅套数超过四套的住宅楼,无论何年建造,两种类型证书可任选其一;

对于1977年热绝缘节能条例生效前建造的、住宅套数不超过四套的住宅楼,颁发理论需求型证书,但建筑完工时已达到1977年热绝缘节能条例节能标准,或后经节能改造达到此条例标准者除外,这些建筑仍可两种证书任选其一。

这些针对住宅的规定白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

对于所谓非住宅建筑(例如:办公楼、商业楼),两种证书产权人或出租人可任选其一。

③实行建筑能耗证书的过渡期。自节能条例2007年10月1日生效起,对所有建筑物有一年的过渡期(2008年9月30日截止)。过渡期内,两种证书可任选其一。

在该条例生效前亦可颁发建筑能耗证书,只要证书符合联邦政府2007年4月25日决定的该条例文本中的规定。

对既有建筑颁发的能耗证书,包括过渡期内颁发的,有效期均为10年。

房屋产权人的义务。根据建筑物类型和建造时间,逐步实施建筑能耗证书义务出示制度,房屋产权人向潜在买主或租户出示建筑能耗证书将成为法定义务,其实施时间如下:

自2008年7月1日起,1965年前建造的住宅;

自2009年1月1日起,1965年后建造的住宅;

自2009年7月1日起,非住宅建筑。

2.热电联产法 热电联产法(Kraft-Wörme-Kopplung-Gesetz)的全名为:热电联产发电保护法(das Gcsctz zum Schutz dcrStromcrzcugung aus Kraft-Wörme-Kopplung(KWK-Gesetz))。热电联产燃料的热能利用率可达90%,且二氧化碳的排放大大降低,所以德国立法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无论是分散式还是集中式)的发展,特别是方便那些分散式机组的入网。所采用的手段借鉴了可再生能源法的收购义务,优先入网和电费分摊制度。例如,也设立了法定收购义务,规定了收购价格和电费分摊额。对于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机组,仍可亨受可再生能源法的各项优惠。为了鼓励发展分散式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发展,对于其接入电网和供热网产生的较高入网费,通过电费分摊解决。其电费分摊额2006年是0.34欧分/千瓦时,2007年估算为0.29欧分/千瓦时。

3.排放权贸易配额分配法 该法的全名为:2008~201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权全国分配计划法(Gcsctz übcr dcn nationalcn Zutciungsplan für Trcibhausgas-Emi-ssionsberechtigungen in der Zuteilungsperiiode 2008 bis 2012)。按照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在分配的排放额度内无偿使用。如果成员国超过分配额度,则向其他成员国购买指标。各成员国将指标再分配给国内企业,如果某一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超过分配额度,则应向国内其他企业购买指标。德国58%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有排放权贸易义务的产业。根据今年通过的本法,2008年至2012年德国企业的排放额将比上一阶段(2005~2007)减少5700万吨,其中能源供应企业的排放配额减少了15%,以促使能源供应企业加速技术进步,提高能效,减少排放。

4.生态税收法 生态税改革启动法(Gesetz zum Einstieg in die ökologische Steuerreform von 24.Mörz 1999),针对非可再生能源电力设立了新的消费税种—电力税(Stromsteuer);对矿物油税按生态标准计税,例如,每升柴油征45欧分的生态税(就是矿物油税),而生物柴油从2007年起只征收8欧分的生态税(之前免征生态税)。

生态税改革继续法(Gcsctz zur Fortführung dcr ökologischcn Stcuerrcform vom 16.Dezember 1999),对高效燃气和蒸汽轮机发电厂设立了有期限的燃油税免税制度,并对生态税改革启动法的一些规定作了完善。

生态税改革深化法(Gesetz zur Fortentwicklung der ökolo-gischen Steuerreform vom23.Dezember2002),按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不同程度地调高了矿物油税(即所谓生态税)。

德国所指的生态税,主要是指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而征收标准不同的矿物油税。生态税的用途有三个:一是补充法定养老保险,这占了绝大部分;二是偿还国债;三是资助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99年至2006年,共有10亿欧元用于此目的。

(三)规范能源市场方面的法律

德国已经实行供电市场开放,打破垄断,用户可以在市场自由选择,以最低价格买电,促使供电企业采用节能技术以降低成本。规范能源市场特别是电力市场的专门法律是能源经济法(Energiewirtschafts-gesetz)。作为一般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反限制竞争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önkungen),经过2007年4月修订后,专门增加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的第29条。

1.能源经济法及其配套法规

(1)能源经济法。能源经济法的全名为电力和燃气供应法(Cesetz über die Elekt-rizitÜts-und Gasversorgung)。该法为规范电力和燃气市场的框架性法律,其配套法规按照该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具体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2)配套法规。与能源经济法配套的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的法规主要是:发电设备入网条例(Verordnung zur Regelung des Netzanschlusses von Anlagen zur Erzeugung von elektrischer Energie)和能源供应网激励调控条例(Verordnung über die Anreizregulierung der Energieversor-gungsnetze)。这两个条例为联邦政府规范能源市场秩序提供了长久性的法律手段。

①发电设备入网条例。为强化电力市场竞争,根据能源经济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联邦政府制定了发电设备入网条例。本条例将能源经济法中关于大型发电厂接入高压和特高压电网的法律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既为打破电力市场目前竞争不足的局面,又要鼓励投产新的机组及时和足额补上由于老化或其他原因失去的供电能力,确保电力供应,该条例对进入电力市场的新主体—新电厂的建设和入网创造了良好环境:提供了通畅入网保障(Durchleitungsgarantie),确立了非歧视入网原则,建立了成本效益好的电厂优先入网制度。

为鼓励建设新电厂,对于在2007年底前申请入网、在2012年前并网发电的新电厂的投资者,该条例给予一个有效期为10年的通畅入网保障。这条规定给已经立项建设新电厂的投资者吃了一个定心丸。

非歧视入网原则和成本效益好的电厂优先入网制度有利于竞争,中长期可收平抑或降低电价之效。

②能源供应网激励调控条例。根据能源经济法,联邦政府制定了能源供应网激励调控条例。本条例是联邦政府加强电力和燃气市场竞争一揽子措施的中心环节。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建立鼓励竞争、奖优罚劣、对消费者公平的网络使用费(Netzentgelte)定价机制。

以前,各网络运营商以自己的成本为依据确定网络使用费。该条例这种定价机制作了改革,建立了新的定价机制,这一机制由以下制度来保障:

确定网络使用费收入限额。自2009年起,网络运营商每个日历年的网络使用费收入有了最高限额。为了使最高限额的确定有客观标准,引进了“领跑者”制度,即在全德国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对网络运营效率进行比较,将成本最低的企业树为标杆,同时兼顾落后企业在一定时间内降低成本的可行性,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的计算基准。通过这种方式,促使效率低的企业向效率高的看齐,以成本最低的企业为标杆来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若前一年度的实际收入超过限额,燃气网超过10%,电网超过5%,下一年度应适当调低网络使用费。

设立达标过渡期。为了达到将成本降至标杆企业成本这个目标,规定了10年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分个阶段,每个阶段各5年。在这段时间内,运营商必须消除查找出的影响效率的缺陷,达到标杆的标准。

将在过渡期内提高劳动生产率作为法定义务。在过渡期的第一个5年内,所有网络运营商的劳动生产率每年提高1.25%;第二个5年内,每年提高1.5%。

建立了保证网络运行质量、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奖罚制度。设立了质量评价指标。根据指标,对好的运营商追加限额给予奖励;对差的,扣减限额给予惩罚。

因为目前网络使用费占最终顾客电费的三分之一,网络运营商效率提高导致网络使用费降低,电费和燃气费会因此变得便宜,消费者将会从该条例的实施中获益。

对于较小的网络运营商,如电力客户少于3万、燃气客户少于1.5万的地方性城市供电、供热公司,制定了简化的调控措施。

2.反限制竞争法 反限制竞争法第29条有效期至2012年。其立法目的是:在新的发电厂投产、新的供应商进入市场之前,加强反垄断机构对现有市场主体的监管。有了这条法律,监管机构能够对能源市场的违法行为更容易举证,也更有效地打击垄断行为。这条法律内容是:在企业比较、市场比较时扩大了选择余地;明确禁止以不当方式超出实际成本收费;若能源供应商被投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监管机构的不当竞争制止令可立即执行,强化了执行力度。

反限制竞争法和发电设备入网条例将强化供给方的竞争。发电设备入网条例将会给能源市场的竞争状况带来长久的结构性改善,而反限制竞争法则可立竿见影。这些都对消费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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