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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涉嫌欺诈案件的处理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之外,买家B称,罗某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转移公司资产的重大嫌疑,已多日不见踪影,B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中国信保出具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受理文件。针对上述情况,周某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目前,被保险人A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并在审理中。在法院审理该案的同时,中国信保向被保险人A明确了定损核赔原则,即根据保单规定,贸易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交付是保

99.一宗涉嫌欺诈案件的处理

邹 坤 谌 曦

一、案情简介

2009年5月,内贸险被保险人A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其对国内买家B公司的应收账款可能损失,金额105万元人民币。A称,其与B董事长罗某于2009年3月初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向B销售125吨PVC胶粒,销售金额105万元,3月中旬交货,6月初付款。被保险人A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履约,并收到B出具的入库单、进料检验报告和收货证明,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交予B。但4月下旬,B却派人将增值税发票退回,并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A立即与罗某联系,然而罗某已无音讯。在此情况下,A遂向中国信保报损,请求协助其向B追讨105万元债款。

二、审理分析

中国信保收到该案后立即进行全面的审核、分析和调查,一宗涉嫌欺诈的案件由此浮现。

(一)被保险人A主张合同买家B应对其承担付款责任

中国信保对被保险人A通报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A称其“已按合同履约”、“收到买家B出具的各类收货证明”与“买家B退还增值税发票和否认收到货物”存在一定矛盾。经进一步询问,A方告知贸易过程,并坚持认为B无依据及理由拒绝对其承担付款责任。

1.被保险人A称其仅是贸易链条中的垫资方。

被保险人A称,在整个贸易链条中,其负责与上游供应商C签署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同时与下游买家B签署销售合同,约定C负责直接供货给B。C由B指定,货物的发运由C负责,被保险人A不了解、也不掌握货物发运事宜。A称已收到B出具的入库单等收货文件,即为B收到C发运货物后的签收凭证,B提供给A作为确认债权的凭证。

2.被保险人A认为其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买家B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保险人A认为,其能提供经买家B签署并加盖公章的销售合同以及其他经B签章的凭证,相关单证均可证明其与B的贸易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且其已取得的经B员工签字、盖章确认的《收货证明》、《入库单》和《进料检验报告》等货物交付文件,可证明合同项下之交货义务已履行完毕,故B应承担105万元的付款责任。此外,被保险人A称买家B只是单方面口头表示未收到货物,未向其提供有效证据或第三方证明,不能以此否认债务责任。

(二)贸易单证“齐全”能否判定贸易事实有待查证

被保险人A向中国信保提供了和下游买家B之间的贸易单证,包括销售合同、入库单、收货证明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以及向上游供应商C采购125吨PVC胶粒所涉及的贸易单证,以证明贸易事实及债权。

1.从表面形式来看,单证齐全,但有关商品规格等的约定不符合行业常规。

被保险人A提供的上游采购合同约定的标的金额为100万元,采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与A、B之间签署的销售合同基本一致,签字盖章清晰、齐全,其余单证上载明的时间、货物数量、金额等内容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均可一一对应。但是合同中商品名称及规格一栏只简单的填写了“PVC胶粒”,没有对型号、规格等做出任何规定。经了解,此类商品为广泛用于生产的橡胶塑料原材料,分类细,品种多,由于用途不同,交易中一般会对该商品的具体类别和规格进行详细约定,而被保险人A提供的销售及采购合同均没有对规格、参数、类别等进行任何描述或约定,有违业内一般交易规则。此外,合同约定的“包装”条款空白,而据我们向业内人士了解,此类商品因防潮防晒要求,多为袋装,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装规格和要求,合同包装条款同样不符合此类商品的交易规则。

2.贸易单证是否足以证明贸易事实,仍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取证。

尽管被保险人A认为其已向中国信保提供了证明贸易背景和货物交付的全部单证,但是无法补充提供证明货物运输环节的凭证,对此,A强调,合同已明确约定供应商C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交付,其不关心也不了解货物的流转过程,被保险人A坚持认为,其已取得的《入库单》、《进料检验报告》、《收货证明》三份文件均盖有买家B的公章,可证明合同项下约定的交货义务已完成。

中国信保认为,从贸易单证来看,根据合同约定,尽管被保险人A不参与物流环节,但是其有义务提供货物发生真实流转的证明,由于其一直未能提供货物流转单证,贸易事实有待进一步查证。

三、多管齐下展开调查

结合单证审核发现的疑点,为尽快查明案情,判定保险责任,中国信保多管齐下,迅速展开调查。

(一)B公司书面声明从未收到被保险人A的任何货物,被保险人A提供的收货凭证的签名均系伪造

经介入调查,买家B很快给出书面回复,坚称对合同之事完全不知情,不仅从未收到过被保险人A的任何货物,而且指出A提供的《入库单》及《进料检验报告》等收货凭证上的员工签字全系伪造。B还表明,合同的签订人罗某为B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0%,但不是法定代表人,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B从未授权罗某与A签订销售合同。

除此之外,买家B称,罗某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转移公司资产的重大嫌疑,已多日不见踪影,B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中国信保出具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受理文件。B为了证明其对合同不知情,还出具书面声明强调,被保险人A提供的销售合同中,对货物PVC胶粒,既没有约定具体的品名、型号和规格,而且采购量过大,其仓库根本无法堆放,不符合B内部采购程序及交易惯例。买家B否认收到货物使得原本疑点重重的案件更加复杂,重重谜团亟待揭开。

(二)上游供应商C口头称其公司从未生产合同约定的PVC胶粒,罗某是C的大股东,合同相关事宜均为罗某个人所为

在买家B否认收货的同时,中国信保对供应商C展开了调查,发现C因长时间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原注册资本仅50万元,罗某是C的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80%。此外,中国信保也联系了C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周某称,自己对C未出资,其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关于本案的贸易情况,周某称其不了解,所有的合同事宜均由罗某操作,公司公章也由罗某控制,自己只是按罗某要求在合同上署名而已。关于采购合同约定的货物,周某称C并不生产该类货物,至于采购合同约定的货物究竟从何处采购,周某表示不知情。针对上述情况,周某拒绝出具书面声明。

(三)初步判断仅为单证交易,被保险人能否确立合法债权,有待揭开

通过前期的调查,中国信保推断认为,本案中的货物“PVC胶粒”并不存在,罗某利用其同时为两个公司的控股股东的特殊身份,同时代表上下游,以“货物交易”为幌子,与被保险人签署了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销售合同,在被保险人向其支付了现金采购款后,携款(100万元)失踪,导致被保险人赚取差价(5万元)的意愿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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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买家B否认债务、拒绝对被保险人承担付款责任,同时买家B原股东罗某确实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1],中国信保要求被保险人A对买家B提起民事诉讼确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目前,被保险人A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并在审理中。此外,由于买家B称《入库单》以及《进料检验报告》上的员工签字均为伪造,其已向法院申请对有关签字进行笔迹对比和鉴定。

在法院审理该案的同时,中国信保向被保险人A明确了定损核赔原则,即根据保单规定,贸易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交付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中国信保将结合诉讼判决,尤其是生效判决对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货物交付行为的认定,作为理赔依据。

四、启示建议

回顾本案,下游买家指定的供应商C的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人民币,而且并不生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被保险人A却与其签订了100万元的采购合同,且一次性全额支付了全部货款,最终被保险人A不仅未能赚得差价,100万元的垫付资金未能收回。究竟谁应为被保险人A的损失埋单?回顾这宗涉嫌买家股东欺诈的案件,被保险人应如何开展中间垫资业务,中国信保提出如下建议:

(一)警惕特殊交易对象

本案中,C和B实际由同一人控制,关系极其密切,被保险人A本应对其中的风险予以高度的重视和警惕,但却忽略。从事垫资贸易的国内企业应该详细、全面地调查了解上下游企业的经营范围、行业地位、股东构成、内部管理情况以及上下游是否存在密切关系等,尤其当面对可轻易获得的利益或较丰厚利润时,不可被表象蒙蔽,而应清醒、理性、客观地调查交易对方的情况,全面评估垫资风险。

(二)切忌盲目充当垫资角色

实践中,由于交易惯例、资金压力、资源限制等种种原因,充当垫资角色的企业不在少数。纵观能成功回避垫资风险的交易,企业往往自身有一定的资质和实力,对标的物所在行业的交易习惯和业务流程谙熟于心,也有一定的行业地位,还全面掌握上游供应商和下游买家的背景,与上下游有交易历史,对下游买家以及货物流向有一定的控制力。中国信保内贸险理赔勘查实践表明,垫资贸易出险集中的风险情形包括被保险人对上下游关系不了解、对上下游的掌控能力差、垫资贸易无物流环节、被保险人行业地位差等,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闪失,均可能使企业陷入上下游恶意设计的圈套,导致钱货两失。

(三)尽量了解物流并控制货权

回顾本案,被保险人A不参与货物流通,不关心、不了解货物流通,而是将货物流转和控制权完全交给了买家B和供应商C,自始至终都没有见过货物,货物远在其掌控之外。这无疑为上下游交易方恶意串通提供了有利条件,尤其B与C之间的密切关系,本是本案的一个显著危险信号,却也被被保险人A所忽视。企业在开展垫资贸易的过程中,在重视上下游交易方之间的关系的同时,还应尽量避免只见单据、不见货物的交易方式,如有可能,还应通过有效渠道争取掌握货物的控制权。

【注释】

[1]调查证实,罗某确实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此外,由于同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B、C连同一并被其他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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