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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信用证止付案件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条件下,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其适用。于是出现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下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如前述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信用证业务中,当提交单据的是签发汇票的受益人本人而不是已经买单押汇的议付行时,开证行完全可以根据原因关系存在欺诈而提出抗辩。

18.从一宗信用证止付案件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适用

王 帅

一、案情介绍

2010年8月,某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与西班牙买方B公司签订货值20万美元的圣诞玩具出口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L/C 90天。2010年9月西班牙银行C开出以出口企业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时间为2010年10月29日。货物出口后,A公司按信用证规定交单议付,开证行C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予以承兑,应付款日为2011年1月28日。

2010年12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主张,直至2010年12月19日货船才抵达瓦伦西亚港,而深圳蛇口港至瓦伦西亚港航期一般为20天,最长不超过30天,按海运提单载明的装船日期(2010年10月29日)计算,货船至迟2010年11月底就应到港。经调查,有确凿的证据证实该提单系A公司向船务公司提供担保后由船务公司倒签,实际装船日期为2010年11月25日。

因货物专为圣诞节订制,逾期收货损失巨大,B公司向西班牙商业法庭申请“止付令”,请求法庭采取保全措施,通知开证行B暂停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对开证行已经承兑、尚未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予以冻结,同时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处理

(一)法理分析

1.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

根据货物装船与否,提单可分为收货待运提单和已装船提单。前者指在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货物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后者指在货物已经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对于接受收货待运提单还是已装船提单,货物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必须明确约定。如同绝大多数的货物贸易合同,本案所涉的货物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约定的提单为已装船提单。对于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观点一:倒签提单是违约行为,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关系,承运人具有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的默示合同义务,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的就是该合同义务。观点二: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因为倒签提单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真实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观点三:倒签提单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倒签提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特征,所以,收货人可以选择提起合同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观点四:倒签提单行为是缔约过失行为,承运人倒签提单行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既法律规定承运人在缔结运输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如实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不是依法成立的运输合同本身的义务。

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海牙规则(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均认为倒签提单行为违反了签发提单应当具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危害了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秩序,侵害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或者其他人应承担因此造成收货人的损失。

综上可以看出,倒签提单实质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合谋之下签发的一种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其根本目的是在于使提单符合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

2.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以独立和抽象为法律原则的,独立抽象性贯穿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始末。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一项成熟的商业制度,一直在该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幸的是,恰恰是独立抽象性原则本身,产生了新的问题——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的一般表现形式是受益人伪造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甚至制作假单据,包括制作倒签提单等单据从银行骗取款项。

欺诈使一切变得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信用证欺诈也不例外。在信用证关系上,国际惯例也是反对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关系的特征来实施欺诈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条件下,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其适用。于是出现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下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即,尽管信用证关系独立于贸易关系之外,但对贸易关系的卖方利用信用证关系的特征实施欺诈侵权行为,为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法院应买方的请求,可以审慎地对已开出的,甚至已经承兑的信用证采取冻结、止付的措施,从而维护贸易关系和信用证关系所需要的正当秩序。

(二)本案分析

本案中西班牙商事法庭在开证行C承兑后,在应付款日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向开证行下达“止付令”,是否于法有据呢?

我们知道,在信用证业务实践中,开证行或付款行对受益人或善意持票人提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意味着其承担了对该汇票到期付款的确定性义务,而且这种付款义务是第一性的。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即使存在欺诈开证行也不能拒付、法院也不能发布止付令呢?如前述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信用证业务中,当提交单据的是签发汇票的受益人本人而不是已经买单押汇的议付行时,开证行完全可以根据原因关系存在欺诈而提出抗辩。即使在开证承兑汇票后,只要其能证明受益人有欺诈行为,就仍享有抗辩的权利。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当然有权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和事实,在开证行尚未对外付款以前,对其发布止付令。

本案中,西班牙买方根据《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和第167条,提交了证明出口商与承运人合谋倒签提单的有效证据,被商事法庭采信,进而对开证行发布止付令。

三、案件启示

(一)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均应关注提单的签发日期是否真实

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提单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客观、真实,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对货物贸易各方均有着重大的影响。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下,信用证一般也规定了装船时间,超过规定的装船时间装船,银行将拒绝承兑。因此,无论货物的卖方(托运人)还是货物的买方(收货人)都应关注提单的签发日期是否真实。对于卖方(托运人)而言,如果承运人倒签了提单,则在卖方遭到第三方索赔时,其可向承运人追索。对于买方(收货人)而言,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运日期是伪造的,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在贸易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而且还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

(二)出口商履约时应诚实守信,以避免因“倒签提单”给自身带来各种法律风险

首先,“倒签提单”可能给买家口实以推卸、转嫁其付款责任。在货物市场价格下跌或买家资金短缺而企图“合理”推卸责任时,若存在倒签提单的情况,容易让买方找到可乘之机,继而拒绝收货、付款甚至向出口商反索赔额外的损害赔偿。此外,“倒签提单”无论对卖方或是船公司都是违法行为,在某一些地区,如美国,欧洲,甚至会将“倒签提单”行为作为刑事诈骗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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