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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巴西诉讼案件的启示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B公司律师在诉讼文件送达后,主动联系中国信保律师要求和解,并且提出了40期的还款方案。在本案中,我方在巴西采用的是执行诉讼,该程序是在巴西解决债务纠纷最为迅速的诉讼程序,同时也是所有诉讼程序中要求最为严格的一个。巴西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某些类型的商业证书可以采用执行诉讼程序。在诉讼结束时,败诉的当事人要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

95.一宗巴西诉讼案件的启示

刘 莎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国内A公司以D/A180天支付方式向巴西B公司出口货值约50万美元的货物。B公司在收货后支付近30万美元货款后发生拖欠。由于投保了信用保险,A公司于2009年4月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偿。经过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承认债务并提出了还款计划,但迟迟未签署书面还款协议,也未实际履行任何还款。

二、案件处理

经过对B公司进行调查,虽然其贸易历史清晰、付款记录良好,但是当时的流动比率非常低,且已出现亏损,按期还款能力不容乐观。经过分析,中国信保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A公司拥有B公司的承兑汇票,且B公司的财务情况可以负担本案项下债务,因此可以利用诉讼向B公司施压,迫使其尽快偿还债务。

2009年11月,A公司在巴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将相关诉讼文件送达至B公司。B公司律师在诉讼文件送达后,主动联系中国信保律师要求和解,并且提出了40期的还款方案。该方案还款期限过于漫长,鉴于A公司在诉讼进程中占据主动地位,且债务人有强烈的和解意向,中国信保未同意该和解方案,并进一步向B公司施压,迫使其提供对A公司更为有利的还款方案。经过反复磋商,双方最终确定了分20期偿还20万美元了结全部剩余债务的方案。B公司提供书面还款协议并将其在法院进行登记。目前,B公司已按还款计划支付了4期还款。

三、巴西诉讼情况介绍

巴西是一个三权分立联邦制国家。同其他联邦制国家一样,巴西的国内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个层级,联邦和各州、自治市分享整个国家的立法权。但是在民商事领域,包括民事和商事程序方面,联邦却拥有专有的立法权。因此,尽管联邦在政治上被分割成若干个州和自治市,但是在民事和商事领域,整个国家却拥有一套单一的实体和程序法。

(一)诉讼时效

根据巴西新民法第三章规定[1],巴西诉讼时效通常为10年,同时法律也针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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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巴西诉讼程序

在巴西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债权人通常采取的诉讼程序有三种:执行诉讼(Execution Lawsuit(Execu92o))、简易程序(Summary Collection Proceeding(A92o Monitória))和普通诉讼(Ordinary Collection Lawsuit(A92o Ordinária de Cobran9a))。在本案中,我方在巴西采用的是执行诉讼,该程序是在巴西解决债务纠纷最为迅速的诉讼程序,同时也是所有诉讼程序中要求最为严格的一个。巴西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某些类型的商业证书可以采用执行诉讼程序。其中包括汇票、本票、债券、支票、人身保险、抵押、具有两名证人联合签署的还款协议等。

诉讼开始后,如果被告在15天内不予应诉,则该债权被认为系确定的(Executable)债权,可直接进入执行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债务人被要求在24小时内付款或在该笔债权为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列清其资产状况(Penbora of the assets)。如果债务人在24小时不做出上述任何回复,则法院官员会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列入用于向债权人清偿的资产(penbora)。如果法院无法发现债务人任何资产,诉讼程序被暂停,由债权人负责追查债务人资产,法院将在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资产后继续审理案件。

如果债务人对执行诉讼程序有异议可以提出抗辩,则诉讼进入另一程序。债务人提出抗辩时的理由可以包括:(1)传票无效;(2)不可实施扣押;(3)被告人不是债务人;(4)不合理的关联诉求;(5)索赔超过实际债务;(6)付款义务已变化或灭失(如债务互抵或已清偿);(7)管辖权异议。如果债务人既不付款,也不抗辩,则其财产会被公开拍卖,用以清偿债务和拍卖费用,余者返还债务人。如果拍卖不成功,则该财产直接移交债权人。

通过执行诉讼程序对债务进行追讨有以下几点优势:可以直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法院不再要求国外债权人缴纳诉讼保证金;执行诉讼程序相比较其它诉讼程序,在程序上更加快捷,通常持续一至两年的时间,节省了债权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三)诉讼文件

由于中国与巴西尚未签署关于民事和商事的司法协助条约,如果中国出口商在巴西提起诉讼,所提供的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过巴西驻华使馆的认证。外文文件,在巴西还必须经过官方认可的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另外,中国出口商在巴西诉讼还必须提供“律师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授权当地律师代理出口商处理诉讼相关事宜,该授权书在出口商企业有授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必须再经过公证和认证程序。

(四)诉讼费

对于商事案件的诉讼费用,巴西各州的法院收费标准不尽相同,在大多数州的诉讼的法庭费用如下,但有少数一些州的法院收费标准略高:

1.法庭费

(1)案件受理费:案件标的金额(包括利息)的1%;

(2)执行费: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再缴纳案件标的金额(包括利息)的1%;

(3)案件二审程序费用:案件标的金额(包括利息)的2%。

2.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缴纳在诉讼中涉及支出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过程中需要的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认证费、调查费和取证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等。

3.诉讼费用的负担:在巴西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也是依照由有过错的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在诉讼结束时,败诉的当事人要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

四、案件启示

在追偿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往往首先会以非诉的方式展开追讨,但是面对债务人短期付款能力下降、还款意愿不高的情况,利用诉讼追讨向债务人施压,往往能够震慑债务人,与其在短期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在国外进行诉讼毕竟将比在国内诉讼要面临更多的问题,更多的风险,出口商决定在国外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时一定要非常谨慎。

首先,要了解当地法律,特别是诉讼程序法。只有充分了解当地法律,才能够判断是否可以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证据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以及选择何种诉讼程序以最少的成本来赢得诉讼。在诉讼实践中,被告方有时会利用一些法律规定来拉长诉讼进程,增加诉讼成本。在不熟悉当地法律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出口商一旦面临这些诉讼技巧,往往就会失去信心,放弃了对其有利的诉讼。因此,详细了解贸易对手所在国家(地区)的诉讼程序法,对评估诉讼可行性和进行诉讼实践都十分重要。

其次,要了解债务人财务情况。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我们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孰是孰非,而是为了迫使债务人支付拖欠的货款。如果债务人财务情况堪忧,面临多项诉讼,此时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丝毫起不到对债务人的震慑作用,同时也会浪费出口商的人力物力。

最后,不放弃任何和解机会。在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时,纵然通过前期诉讼分析得出案件胜诉的几率极高,任何律师也都不能保证案件最后一定能够胜诉。同时,即使案件胜诉,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款,法院仍可能同意债务人分期偿还欠款。在漫长的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的可能性极大。时间越长,判决得到执行的可能性就越低。一旦债务人申请破产,A公司只能作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且需支付额外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高额费用。因此,出口商要抓住任何可能的和解机会,尽可能地降低在诉讼进程中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以最有利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尽快偿还全部债务。

【注释】

[1]巴西新民法典.齐云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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