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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得知张某田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被告人白某和李某采用威胁手段,指使胡某向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 应用

70.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哪些刑事犯罪?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徇私舞弊罪、渎职罪等。

处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双向移送制度,体现了先刑事后行政的责任追究机制。

【以案说法20】白某和李某均系某市工商局下属工商所原副所长。2003年4月至8月,当地居民张某伟夫妇从个体工商户张某田经营的某超市购买了50余盒“绿元”牌奶粉,其女儿食用该奶粉2个月后,因严重营养不良死亡。经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绿元”牌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仅为2.56%,远远低于国家标准。自2003年9月2日起,张某伟多次向该市工商所投诉。承办此案的副所长的白某、李某在明知经销商销售劣质奶粉导致婴儿死亡,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调查、不移交、不上报,仅对销售劣质奶粉的张某田进行了行政处罚,为了隐瞒张某田销售劣质奶粉导致他人死亡的事实,他们还指使工商所的会计伪造了《调查总结报告》《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等全套有关文书,以应付上级的检查。在得知张某田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被告人白某和李某采用威胁手段,指使胡某向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2004年8月12日,该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劣质奶粉事件”中的渎职犯罪案件。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和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和两年。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第149条、第225条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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