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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台湾诉前催讨案件的启示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公司在多次与B公司协商无果后,于2009年3月将此案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处理。中国信保台湾律师随即向买家发出存证信函,要求其尽快对债务事宜做出明确答复。A公司按照律师的指导,尽快办理了在台湾起诉的授权文件,并于2009年10月22日向台北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对B公司进行假扣押。若法院认定买家提出抗辩合理,案件会进入诉讼阶段。

100.一宗台湾诉前催讨案件的启示

单 昀

一、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商A公司于2008年9月13日至2008年10月27日共向台湾B公司出运10票货物,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OA60天,货款金额为1 565 566.10美元,但B公司在货款到期后未支付任何款项。A公司在多次与B公司协商无果后,于2009年3月将此案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处理。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尝试与B公司进行联系,但B公司联系人以公司负责人出差为由一再拖延、回避。中国信保台湾律师随即向买家发出存证信函,要求其尽快对债务事宜做出明确答复。在台湾地区,存证信函是指以邮局作为第三方对发信日期及主要内容予以证明的一种函件,达到证明履行告知义务的效果;存证信函具有通知并警告对方的功能,如果对方对信函询问内容未作实质性应答,若日后进入诉讼程序,可作为B公司存在信用问题的重要证据。

果然,B公司在收到律师寄来的存证信函后迅速出具了书面声明,全额承认债务,但同时表示由于经营状况恶化,暂时无法清偿任何债务。律师通过实地勘查和对债务人公司的资产调查,初步判定B公司应有一定还款能力,财务困难只是其拖延还款的借口,需要采取更有力度的追讨措施,遂建议A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假扣押,冻结其可执行的财产。A公司按照律师的指导,尽快办理了在台湾起诉的授权文件,并于2009年10月22日向台北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对B公司进行假扣押。A公司的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后,律师依据法院裁定书向台湾国税局征调买家资产清单,并继续申请执行假扣押裁决,冻结买家部分财产,直接影响买家公司的正常经营。2010年4月,买家迫于我方法律行动的压力,签署分期还款协议并如期还款。

三、案件启示

(一)存证信函的作用

买家对债务及债务金额的书面确认是出口商证明其合法有效债权并向买家追讨欠款的重要凭证之一,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资信不佳的买家在出现还款困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躲避出具书面的认债文件,为出口商主张债权设置障碍。在台湾地区,寄送存证信函可以作为向买家施加压力要求其书面认债的重要武器。

为确保存证信函发挥有效的施压作用,律师通常在信函中明确要求买家在规定期限内对交易和债权问题进行书面答复,并附加“以免诉累”的言辞,以警示债务人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及时、严肃地做出反应。通常存证信函应准备三份,一份由寄件人留存,一份由邮局留存,另一份寄予收件人。留存在邮局的存证信函,自交寄日起可以在邮局保存三年,在此期间内,寄件人可以向邮局查询,并可通过法院进行征调,作为曾向买家进行诉前催告的重要证明文件。如果寄件人不知道买家的具体地址,在寄件过程中出现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公示送达,这样就避免了买家以未收到催告信函为由无法作答的抗辩。

存证信函不仅可以作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而且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行使抗辩权等功能,在台湾地区是律师实现诉前法定催告的常用法律文书。

(二)假扣押程序的灵活使用

1.台湾假扣押程序简介

由于法律传统或立法技术的不同取向,不同国家的民事保全制度不尽相同,其名称也各具特色。深受德、日立法影响的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对民事保全制度的规定和称谓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系痕迹,同时也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其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分别有涉及假扣押和假处分程序的“保全程序”和“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按时清偿到期债务、或要求分期清偿、或发生拖欠行为或退票行为,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假扣押程序。假扣押程序包括假扣押裁定和假扣押执行。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状。在这里,有管辖权的法院指的是债务人经营场所地方法院或假扣押冻结财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两处法院均可对假扣押申请进行裁决。

在法院裁决同意对债务人实行假扣押之后,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办理担保金提存手续,将担保金存入法院指定帐户,一般法院要求缴纳的担保金为冻结财产金额的三分之一,在台湾,缴纳担保金可以以现金形式或者以有价证券的形式缴纳。所谓有价证券,指的是股票、债权、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让定期存单等。管辖法院会决定债权人实现担保的最终形式。

申请人必须要在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之内,向执行法院申请假扣押执行,逾期将不得申请执行办理,而台湾执行法院要在收到执行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扣押和查封。

在台湾地区假扣押裁定阶段须支付法院费用为1 000台币,在假扣押执行阶段按照扣押金额的千分之八向法院支付一定的执行费,两个阶段总计支付律师费在1 000美元左右。

2.假扣押程序的优势

假扣押程序与其他法律途径相比具有一些优势:首先,申请假扣押具有秘密性和快捷性的特点,在申请假扣押过程中法院并不会开庭,为避免债务人临时转移财产,其裁定结果不向其公布。整个过程是“随风潜入夜,冻物细无声”,到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其财产已经被完全冻结。而且,从申请假扣押裁定到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需两周时间,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另外,对债务人申请假扣押可作为探知其还款能力的重要途径。债权人拿到法院的假扣押裁定后,便可据此假扣押裁定向债务人所在地国税局调阅债务人资产清单,因为此清单为查封买家财产的重要依据,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准确客观的。最后,从支付成本的角度来考虑,申请该程序无论支付的是律师费还是法庭费,与诉讼相比都要低廉得多,且台湾法院允许债权人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担保,也为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扫除了很大障碍。

3.申请假扣押程序的注意事项

在买家财产被法院冻结后,一部分买家会慑于压力,偿还拖欠款项,但还有一部分买家会以债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辩,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间内起诉,以便确定申请人的请求权是否存在。若法院认定买家提出抗辩合理,案件会进入诉讼阶段。因此债权人在申请假扣押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日后诉讼的成本和风险。

另外,如何合理利用有管辖权的法院,也是债权人在申请假扣押裁定时应该仔细考虑的问题。在本案中,买家的注册地点在台湾南部屏东县,在屏东和台北地区都有经营场所,律师考虑到台北当地法院涉外判决相对的公正性,也考虑到财产执行的便利性,最终选择在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假扣押裁定,为日后此案的合理裁定和顺利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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