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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印度出口预付款案件的启示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商的积极态度使保户放松了警惕,迟迟未让中国信保律师介入。因此中国信保在第一时间请印度当地律师对该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进行法律分析。卖方未能退回预付款的行为,亦构成违约。调查发现,B公司已将预付款用于采购和建立新公司。因此可以说,保户的密切配合是进口预付款保险追偿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93.一起印度出口预付款案件的启示

郑雅杉

一、案情简介

中国出口企业A于2008年3月向印度供应商B支付100万美元预付款,用于向该公司采购铬矿。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2008年3至5月出运合同项下约定的货物,若2008年6月15日之前没有全额出运,则剩余预付款应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退还给A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印度供应商未能如约发货。

A公司多次到印度与供应商面谈退款及发货等事宜。对于退款,印度供应商虽口头答应,但一再拖延。对于继续出运,B公司称根据政府规定,所有印度出口型企业(以下简称“EOU”)从2008年4月1日起不得直接出口铬矿,因此无法出运。因为投保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的进口预付款保险,在退款、收货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A公司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调查追偿。

二、案件处理

(一)案情分析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中国信保发现保户自行追讨不顺利,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难点:

难点一:减损方案屡遭印度法律限制

印度是一个外贸、外汇管制较为严格的国家。在供货商B提出作为EOU不得直接出口铬矿之后,A公司与B探讨过多种减损方案:

双方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印度国有企业M出口。因为根据规定,印度铬矿通过M直接出口不受限制。但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发现根据印度《外汇管理法案》(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的规定,收汇和直接出口的必须是同一家公司。由于本案项下外汇已经付给B公司,货物只能通过B公司出口。此方案无法执行。

后来印度出口商B又提出在印度的经济特区(Falta Special EconomicZone)设立一家分公司b,通过b向中国出口。但因为合同签订方是B,改由b公司出运除了要重新签订合同外,还要根据规定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直到2009年3月,此方案也无法顺利执行。

难点二:印度供货商表面态度积极,实则拖延还款

印度供货商B公司一直表现出积极的还款态度,还做过书面还款计划。为表示诚意,还特意向保户汇过不到两万美金的欠款。外商的积极态度使保户放松了警惕,迟迟未让中国信保律师介入。实际上这只是缓兵之计,直到2009年6月,B公司没有履行大部分债务。

(二)追偿进程

1.借助专业力量,准确解读印度法律

经中国信保海外调查发现,印度确实在2008-2009年的《对外贸易政策》(Foreign Trade Policy)中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铬矿不能通过EOU,而只能通过印度国有企业M出口。这个条款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核心难点,即B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合同下的出运。因此中国信保在第一时间请印度当地律师对该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进行法律分析。

经过信保律师的详细调查,我们发现,上述条款的适用有一个特殊的例外,即根据印度2008-2009年《对外贸易政策》(Foreign Trade Policy 2008-09)第1.5条规定,如果在限止日期前货物出口是被允许的,那只要在原来约定的合理日期内出运,则该笔出口是被允许的。律师分析,本案合同签订时B公司拥有出口权,在限制日期2008年4月1日前出口是被允许的,符合这个例外规定的条件,因此本案项下铬矿的出运实际上没有遭到限制。

基于上述分析,律师得出结论,卖方在能出口的条件下不出口,属于违约。卖方未能退回预付款的行为,亦构成违约。因此保户有权向B公司主张偿还预付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的法律分析为我们拨开云雾。原来所谓遭到限制不能出口是假,而讨论和执行其他减损方案也都没有必要了。有力的法律分析,使整个案情向有利于保户的方向发展,也对B公司起到了强大的威摄力。

2.详尽调查B公司还款能力,选定追偿方案

围绕第二个难点,中国信保对B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调查。调查发现,B公司已将预付款用于采购和建立新公司。由于铬矿价格大幅回落,B公司实际已无还款的能力。

随着时间推移,在中国信保律师介入与卖方谈判时,铬矿价格已经从合同价格的USD580/MT下降到USD280/MT。经过多回合的谈判,中国信保律师最终争取到了对保户最有利的方案,即按较低的市价而非合同价格继续出运,分10批左右,直到把预付款数额还清。

3.多方配合,安排出运

在信保律师的监督和各方的配合下,印度供货商从2009年8月起开始安排出货。保户在2009年9月3日顺利按USD270/MT的价格收到第一批货物200MT铬矿。对于后续批次,B公司还在积极备货,准备出运。

三、案件启示

(一)提高风险意识,果断寻求专业帮助

风险发生后,追账时机很重要。但保户有时出于对交易伙伴的信赖,或担心破坏双方合作关系,迟迟不愿让专业力量介入,对这些中国信保都表示理解。但实际上,保户对国外的法律和风险环境了解有限,由于空间的距离对外商的控制力也有限。在中国信保处理的大量案件中,由保户自行追讨成功的案例仅约为十分之一,而在金额较大或者复杂的案件中,保户自行追讨的成功率几乎为零。

在本案中,由于保户经验不足又不熟悉印度的法律环境,在最初自行与外商谈判时,未能准确地估计到方案的可行性,一轮一轮的减损方案从谈判到执行,再到执行受阻,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而且耽误了大量宝贵的追偿时间。到律师介入时,外商已经花光了预付款,失去偿付能力,保户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继续出运的方案。

(二)及时签订协议巩固谈判成果

中国信保律师代表保户与外商达成的继续出运的安排,相当于对原贸易合同的变更。为保障此安排的法律效力,应及时将双方约定落到纸面,签订正式的《继续出运协议》。

同时,建议在谈判过程中,贸易双方对后续出运的时间、数量、价格等核心问题达成共识,并签入《继续出运协议》。这样做可以避免每一次出运前再进行商议,不仅节省了时间,也有利于减少新的摩擦,可以有效地保证后续追偿的顺利进行。

(三)保户配合是进口预付款保险追偿成功的关键

进口预付款保险与出口险在追偿阶段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需要保户持续的、密切的配合。因为在进口预付款保险中,如果不能退还预付款,外商需要通过继续出运货物来履行原贸易合同的义务。由于保户是贸易的直接当事人,对于继续出运的价格、数量、方式需要保户参与谈判,而每一批货物到港以后,也要保户亲自检验和确认收货。因此可以说,保户的密切配合是进口预付款保险追偿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保户积极配合,能最大限度地监督外商按质按量履行合同,自己的主张也能及时通过律师与外商进行沟通。如果保户怠于配合,一方面,从《保险法》规定和保单条款来看,保户不积极减损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赔付责任;另一方面,从贸易关系看,轻则延缓了追偿进度,重则会给外商以不履行义务的口实,甚至会产生虽然谈判成功但是无法减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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