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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美国反诉案件的启示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案情复杂,中国信保立即委托长期合作的美国渠道律所代理本案诉讼。下文将对美国的反诉制度做简要介绍。但是美国并非所有的州都存在强制性反诉。对于国内出口商而言,若在美国起诉后遭到对方反诉,则出口商应当应诉,因为法院之前接受出口商的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出口商已自愿接受该法院的管辖。出口商决定在美国提起诉讼前,必须考虑反诉风险,除上文提到反诉败诉的严重后果外,还必须考虑遭到反诉后的费用成本。

57.一宗美国反诉案件的启示

李彦英

一、案情介绍

2009年6月起,国内A公司向美国B公司陆续出运15批服装,货值约80万美元,付款条件为OA60天。付款期届满后,A公司未收汇金额超过70万美元。为避免损失扩大,A公司停止了合同约定的后续出运。多次催讨无果后,A公司于2010年3月委托美国律师对B公司提起诉讼。B公司随即提起反诉,以服装尺码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商誉损失等理由,提出索赔85万美元。

B公司提起反诉后,A公司律师提高了收费标准,并要求A公司缴纳高额保证金。考虑到前期投入较大,A公司对于律师的要求无法接受。由于对该律师专业水平缺乏信任,同时对其应对反诉的建议难以认可,经多次咨询,A公司最后选择委托中国信保处理本案,并希望通过谈判达到双方撤诉和解的目的。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情及诉讼情况进行分析。首先,B公司提出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B公司提出A公司曾同意承担50%的货物运输费用,并提供了书面证明;

(二)B公司提出服装的颜色、尺码、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

(三)B公司提出货物延迟交付,导致其未能及时向下游买家供货,遭受损失;

(四)B公司提出部分货物因商标印制不清晰而遭到美国海关拒绝入关,导致其未能及时向下游买家交付货物;

(五)B公司提出A公司擅自停止后续货物的出运,要求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鉴于案情复杂,中国信保立即委托长期合作的美国渠道律所代理本案诉讼。经与A公司多次沟通,搜集书面文件等证据材料后,追偿人员与律师针对反诉理由进行了逐条分析,得出的结论为:虽然A公司确实存在部分货物延迟交付问题,但在质量争议、利润损失等方面却有较大证据优势,本案依然有较好的谈判前景。

开庭前,在保持强势姿态延续诉讼的同时,中国信保抓住核心证据优势,及B公司需为诉讼承担高昂律师费用等因素,与对方律师进行了多轮谈判。最后以B公司向A公司支付60万美元达成双方撤诉和解。

三、浅析美国反诉程序

在诉讼追偿实务中,反诉一直是困扰追偿人员的难题之一。债权人往往对反诉进程的复杂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缺乏了解。下文将对美国的反诉制度做简要介绍。

反诉是指在诉讼开始阶段被告有权对原告提出反请求,且反请求的内容既可以与本诉的事实争议密切相关,也可以不相关。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规定,反诉分为强制性反诉(compulsory counterclaims)和任意性反诉(permissive counterclaims)。如果反诉与本诉源于相同的交易或事件,则该反诉则被认为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被告必须在自己被起诉时提出,否则永远丧失提出反诉的权利。但是美国并非所有的州都存在强制性反诉。

一般来说,反诉是被告通过提出更多的争议和反索赔请求,以达到扭转被动局面的目的。一旦产生反诉,诉讼将会变得复杂,律师费也会大幅增加,诉讼进程也将更为缓慢。

对于国内出口商而言,若在美国起诉后遭到对方反诉,则出口商应当应诉,因为法院之前接受出口商的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出口商已自愿接受该法院的管辖。若出口商在遭到反诉后,因律师费用、时间或案情不利等因素对反诉置之不理,那么被告将通过申请缺席判决获得胜诉。从理论上来说,该判决将会严重影响到出口商在美国的业务,主要风险包括:

(一)货物被扣押的风险:如出口商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且仍对该货物保留所有权,则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该批货物,以执行法院判决;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如出口商进行国际结算的银行在美国设有分行,则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出口商在该行的账户,以执行法院的判决;

(三)应收账款被执行的风险:如出口商对美国其他买家有应收账款,则胜诉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令,要求出口商的债务人将对应收账款项支付给胜诉方。

四、案件启示

在美国诉讼总会存在遭遇反诉的风险,因此国内出口商在美国诉讼必须十分谨慎,尤其是要对反诉做好充分准备:

(一)充分考虑反诉成本

出口商决定在美国提起诉讼前,必须考虑反诉风险,除上文提到反诉败诉的严重后果外,还必须考虑遭到反诉后的费用成本。在美国诉讼实务中,律师一般以小时计时收费。出口商一旦遭到对方反诉,则律师将会提高费用,因为反诉将使案件变得复杂,同时律师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应诉。

(二)判断反诉是否与原诉案件关联

在追偿实务中,债务人经常以国内出口商以往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延迟交付造成其损失为理由,拒付或扣减货款。在与出口商核实此类情况时,不少出口商认为以往问题与当前债务没有关系。但事实上债务人可以针对所有争议提出反请求,尽管这些争议与主诉事项不存在直接联系。因此,国内出口商在决定诉讼前,必须全面考虑其与债务人可能存在的所有争议,并详尽地告知律师,以便律师更好地对诉讼进程进行评估。

(三)积极应对债务人反诉

一旦遭到对方反诉,出口商应该积极应对,在接到反诉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整理材料,协助律师针对对方提出反诉请求,逐一做出回复,切不可麻痹大意。在美国追偿实务中,通过诉讼向债务人施压是非常重要的追偿手段,但通过反诉增加追偿的阻力也是债务人常用的伎俩。有时即便债务人明知反诉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亦会提出反诉,拖延诉讼进程,同时增加出口商的诉讼成本。因此,出口商在美国诉讼追讨中,应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律师会帮助出口商全面评估诉讼可行性,有效防范反诉风险或应对反诉,使出口商的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JC Mazzola.United States Law and Jurisdiction.New York.2009。

2.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2006.

3.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案例与材料.李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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