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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货物滞港案件带来的启示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理委托后,中国信保立即展开调查。为了尽最大可能降低货物无法清关所产生的损失,中国信保详细了解了巴西海关相关规定。在确认货物滞港原因后,中国信保认为案件只有两种处理方案:等待政府审查,货物退运或转卖。截至12月初,B公司已为本案项下货物支付滞港费用5 000美元。相对而言,这种货物滞港风险发生的原因较为少见。这条定律对于货物滞港的案件尤为重要。

3.巴西货物滞港案件带来的启示

刘 莎

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国内A公司向巴西买家B公司出口了价值7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D/A90天。B公司于7月承兑汇票并从银行处取得所有单据准备清关。9月底,A公司突然收到B公司通知,告知由于政府管制导致货物滞港。由于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随即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介入处理。

二、案件处理

受理委托后,中国信保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中国信保发现货物无法正常清关的原因是B公司只持有简易许可,而非普通许可。巴西海关需要B公司补充一系列文件来决定是否可以颁发普通许可使B公司办理进口清关。

为了尽最大可能降低货物无法清关所产生的损失,中国信保详细了解了巴西海关相关规定。在确认货物滞港原因后,中国信保认为案件只有两种处理方案:等待政府审查,货物退运或转卖。

方案一、等待政府审查

B公司需要提供普通许可的原因是其在一定期间内的进出口贸易额超过简易许可的范围,所以通过简易许可无法办理清关手续。在A公司被告知货物无法清关时,B公司称巴西政府将在其提供补充材料后30天内批复其是否可以获得普通许可。在等待政府审查结果期间,货主仍需支付货物在港口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截至12月初,B公司已为本案项下货物支付滞港费用5 000美元。此时,B公司又收到巴西法院通知,告知海关对货物清关的限制将至少再持续60天。考虑到巴西政府工作效率低下,A公司很难判断B公司是否能够如期获得普通许可,同时也很难判断对方是否能够一如既往地配合相关减损工作。

因此,单纯地等待存在较大风险。

方案二、货物退运或转卖

无论是对货物进行退运还是转卖,A公司都需要获得B公司的配合来说明其拒绝接受货物或将提单背书给新买家。在中国信保与B公司交涉后,B公司表示愿意配合A公司完成退运或转卖手续。

由于本案项下货物保质期只有两年,如果退运回国,A公司将面临由于货物离保质期较近需降价销售甚至无法销售的风险。如果能够在巴西当地找到新买家,将会避免该风险,同时还可省去运费。

因此,中国信保建议A公司在等待政府审查的同时,积极寻找新买家。A公司很快找到新买家C公司。C公司愿意支付6万美元货款,但要求在收货60天后付款。为规避风险,中国信保调查了新买家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发现新买家有较好的信用记录并且经营正常。同时,中国信保协助A公司与C公司签署了有两名证人签字的葡萄牙文合同,以便获得可执行文件来保障A公司可以按时收到C公司货款。最终,C公司如期支付货款,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三、巴西海关相关规定

本案的顺利解决有赖于中国信保对巴西海关规定的深入了解。

(一)普通许可和简易许可

在巴西,所有货物的报关程序均需通过巴西外贸网络系统(以下简称SISCOMEX)进行,只有获得许可的个人或公司才可获得SISCOMEX账号。根据巴西SRF n 650法令规定,政府将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授予个人或法人普通许可或简易许可。

通常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会被授予普通许可,而简易许可则会授予如下个人或法人:

1.个人:如有资质的农民、工匠、艺术家等;

2.法人:1)股票在交易所及场外市场上交易的上市公司(Sociedade An8nima Aberta)及其全资子公司;

2)被授权可使用快速通关程序(Despacho Aduaneiro Expresso)的企业;

3)独家代理国外品牌的企业;

4)进口货物列入固定资产的企业;

5)进出口贸易量较小:在连续的六个月内贸易额在30万美元(FOB价)以下或15万美元(CIF价)以下的企业。

3.国有或国有合资公司(Empresa Pública and Sociedade de Economia Mista);

4.非营利性组织。

(二)退运和转卖

对于到港货物,巴西海关规定,货物在到达港口后90天内需办理报关手续,否则,货物将被认定为弃货并拍卖。

对于滞港货物,出口商可以申请退运,但需要向海关证明进口商已拒绝接受货物或不再提货,并承担所有滞港期间产生的费用,如仓储费、滞港费等。如果海关需要出口商提供进口商对退运的许可,而进口商不配合或拒绝提供,出口商仅需提供证据证明即可。

出口商也可以申请转卖滞港货物。出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供修改后的提单,以新买家为进口商的全套贸易单据,以及书面声明。出口商要声明货物将被转卖给新买家,且新卖家会负担货物滞港期间产生的费用。

当然,在申请退运和转卖时,出口商也可以主动承担滞港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四、案件启示

(一)了解买家,防患未然

本案中B公司无法提货的原因是由于其只获得进口的简易许可。相对而言,这种货物滞港风险发生的原因较为少见。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出口企业在与进口商洽谈交易时,应该尽可能多地了解买家情况,通过行业内的人士了解买方经营状况,或者通过一些网站查询买家货物进出口状况等信息,以尽量避免出现类似风险。

(二)及早行动,减少损失

一般情况下,买方违约后越早开始追讨,成功率越高。这条定律对于货物滞港的案件尤为重要。出口商一方面应及时与买家沟通,了解货物无法顺利清关的原因,并与买方确认货物处置方案;另一方面应尽快着手考虑其他减损措施,以避免无法在短期内处理货物而使得货物全损。

(三)专业知识,防范风险

在本案货物减损过程中,我们面临着需要对新买家放账的风险。如果新买家也出现违约,那么将会扩大损失。通过在前期获得可执行文件,一方面可以威慑新买家,降低出现违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如果后期新买家违约,出口商也可以凭借可执行文件增加谈判砝码,要求新买家尽快付款或对其直接提起诉讼以挽回损失,利用法律武器为新买家可能出现的违约准备好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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