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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启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启示(一)政府在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可以看出,政府的介入或指导在调解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政府的主持和参与,可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权威性,促使劳动争议双方达成协议。从比较的角度了解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及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启示

(一)政府在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可以看出,政府的介入或指导在调解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政府的主持和参与,可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权威性,促使劳动争议双方达成协议。一些国家和地区专门成立了由政府组织的官方或半官方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美国联邦调解调停局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政府免费为劳动争议提供调解,促使争议双方重新回到谈判桌前,这种政府调解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经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般都能积极地履行;日本的劳动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准官方机构,不仅承担着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还负责查处不当劳动行为,如果是公益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大臣会积极地进行干预,调停结果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接受。

(二)设有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近年来,劳动争议的类型多样,常常会涉及不同领域的问题,比如,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并且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为了保障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各国一般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工作经费、调解员的工资都由政府支付,使劳动争议处理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能够公平、公正地得到解决。美国的联邦调解调停局是美国劳动争议调解的专门机构;德国设有专门的劳动法院,用于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并把调解设为必经程序;日本的劳动委员会是日本的劳动争议调解的专业机构;而法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就更加专业化,针对不同的劳动争议类型,设立不同的调解机构,个人争议由个人劳资调解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由地区和全国调解委员会处理;新加坡的调解中心是新加坡劳动争议调解的专门机构;台湾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各级政府劳工委员会内设的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相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只有在那些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工会组织比较健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才会实行完全自愿的调解,比如美国、日本。大部分国家实行自愿调解和强制调解相结合。之所以不实行完全的自愿调解是因为劳动争议的性质决定的。“劳动争议不仅有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之分,还有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之别。个人劳动争议,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他人的利益,也很少影响公共利益”,[24]所以对个人劳动争议可实行自愿调解原则,但是对于集体利益争议往往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对其实行完全自愿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必须加以控制。比如,在我国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在法国劳务部长也可依职权决定是否进入调解程序。

(四)调解组织的构成遵循三方性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成立之初制订的《国际劳动组织章程》中,就确立了组织机构上的三方参与原则,即“它的所有机构都是由政府代表、雇主组织代表和雇工组织代表三方组成,立足于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25]各国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的制度中,都考虑了劳动争议调解的三方性原则,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也保证调解的客观公正和权威。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民主化程度、传统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三方的组成人员也不尽相同,有的是政府、工会和雇主协会;有的是劳方、资方和公益方;但是均强调劳动争议调解的三方性原则。例如在美国,调解组织由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组成;在日本,调解机构由劳方、资方和公益方组成;在德国,劳动法院的法官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兼职法官来自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在新加坡,调解中心由劳资政三方组成,并且新加坡的劳资关系体系因它独特的劳、资、政三方机制而闻名。三方原则的应用,使劳方、资方和政府都积极参与其中,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有利于劳动争议公平、公正地得到解决,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保护了工人的权利,减少了劳资纠纷,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五)保障调解组织的独立性

调解组织的独立性是调解公正的前提条件,是其获得公信力的基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劳动争议调解应该拥有独立的地位,与企业不存在依附关系,与劳动争议双方没有经济利益或任何利害关系。各国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时都特别强调其独立性。比如,美国的联邦调解调停局是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与争议双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日本的劳动委员会,属于政府行政部门,与雇主组织或工会组织没有依附关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六)根据劳动争议的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调解程序

各国在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中,将劳动争议进行了分类,并且针对不同的类型设置了不同的调解程序。比如,日本将劳动争议区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如果是权利争议,无论是个别争议,还是集体争议,都由法院处理。如果是利益争议,则由劳动委员会按照斡旋、调解程序处理;法国将劳动争议区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由个人劳资调解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由地区或全国调解委员会处理;我国台湾地区将劳资争议区分为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也即个别劳动争议和团体劳动争议,个别劳动争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团体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

从比较的角度了解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及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综观世界各国的调解组织,政府在调解组织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政府的主持和参与,可以增强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设有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保障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还可以使其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遵循自愿调解和强制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组织的构成遵循三方性,使劳方、资方、和政府都积极地参与其中,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减少了劳资纠纷;保障调解组织的独立性,只有确保其独立性才能保障其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为了保障其独立性,调解组织不能依附于企业、工会,其争议双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根据劳动争议不同的类型设置不同的调解程序。这些为我们完善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样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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