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托收项下的风险防范

托收项下的风险防范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使用托收付款方式时,出口商为降低风险,确保收汇安全,首先要熟悉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除此之外,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对托收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出口商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掌握进口地有关商品的市场销售情况。

第四节 托收项下的风险防范

托收项下既有资金融通的便利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节主要介绍和分析托收项下的风险防范措施等。

一、托收项下的风险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当发生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后,除非事先取得托收银行的同意,代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托收属商业信用性质,所以使用托收作为结算方式时,出口方风险较大,常见的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往往是难以预测的。一旦出口商发货后货物价格下跌,进口商可能会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交单,往往会借口货物品质不佳、规格不符、包装不良、数量短缺甚至有其他供应商所报价格低于成交价格为由要求降价,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

(1)进口商伪称出口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时间等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2)进口商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或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支付进口商品的货款。

(三)进口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1)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政治局势不稳定,如战争、罢工、骚乱等原因造成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

(2)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出于保护本国产品或消费者的目的,往往会提出“有条件进口”,例如提出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类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商品。如果在出口商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单据到达或付款到期时还未取得该类证明文件,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将会被禁止进口或被处罚。

(3)进口国若为外汇管制国家,进口商未能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按时付款收货。

(4)进口国颁布新的经济政策,如进口国实施新的外汇管理办法,或临时调整进口关税税率,或忽然宣告该国货币贬值,未收汇的货款该国政府不予供汇,进口商须向自由市场以议价购汇。这样,进口商如要付款就必定在汇率损失上而要求出口商降价或拒绝付款。再如,进口国针对出口国的忽然性或敌对性的新法案、海关管理的新规定等,都有可能使进口的手续受到波折和影响。

(四)进口国的“当地习惯”

《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业务若与一国、一州或地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或规定有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例如,由于D/P远期有欠公允,有些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卢森堡、瑞士和一些拉美国家、中南美洲国家,习惯上已将远期D/P当作D/A处理,这样进口商可轻易凭承兑就可取得货运单据。此外,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的海关规定,进口商品的退运必须由进口商办理,并且要经该国银行书面证实。这一规定使得托收项下无理拒付的进口商能够掌握货物,只要进口商不去办理货物的退运,海关就会将货物存于公仓,最终被拍卖。再如,土耳其等国的海关做法是货主(进口商)在拍卖中有优先权;巴西海关的做法是将退运的货物存于公仓,而其海关的仓储费奇高,当出口商想将货物运回时,发现海关的仓储费已高于货物的价值,如运回后会遭受更大损失,不得不以使货物全损而告终。

二、托收项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使用托收付款方式时,出口商为降低风险,确保收汇安全,首先要熟悉现行的(即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其次,出口商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以单据不符而借口挑剔。单据内容应准确真实并和贸易条款规定相符,还要注意单据的种类齐全、份数完整。再次,出口商应认真填写托收委托书。除此之外,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对托收中的风险进行防范:

(一)把握行情

出口商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掌握进口地有关商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如商品在进口地的市场销售情况不稳定,销售价格波动大,就不宜选择托收方式。

(二)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托收属商业信用,出口商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因此,对于新客户,出口商在交易前应事先通过各种方式搜集客户信息,如进口商的以往经营记录、财务信息和信用评级,了解客户状况,针对不同的进口商按其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的主要渠道有:

1.上网查询

要求进口公司提供网址,直接上网查询,这是最方便、快捷、费用最便宜的查询方式。上网查询不要仅限于公司自制的网页,还可在政府的有关网站或第三方网站查询相关资料。

2.通过银行查询

出口商可要求客户提供往来账户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将其提供给自己的账户行,请自己的账户行与客户的账户行联系(或双方账户行之间无代理关系而转道第三家银行)查询客户情况。因银行查询可信度较高,出口方可予高度信赖。

3.通过专业的咨询公司

咨询公司通过登录国外政府公用网站(如法院网站等)、专职调查员亲自上门拜访客户等,能获得指定客户的较为翔实的资料,如相应的登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规模、背景、经营者的能力、往来客户及银行(账户行)、财务状况、年销售状况,甚至客户的以往营销分布地区等,最后还有咨询公司对该客户的总体评价。但这类专业咨询公司的收费较高。

4.可通过国外的商会、我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进口商资信状况

出口商在日常业务往来中,应该注意了解和考察客户,认真审视曾经毁约或借故迟付、借故要求降价的进口商。

(三)了解进口地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习惯做法

出口商应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实施进口管制的国家,应确定进口商是否已获得有关法定部门的进口许可证或类似文件。对于进口商所在国家为外汇管制国家,或本国货币为不可自由兑换货币时,应确定进口商是否已取得相关的外汇额度或该国外汇管理法规需要的证明文件。否则,出口商一般不宜贸然发货,以免产生货到目的地后发生由于不准进口或没有许可证不能进口,导致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或被处罚没收;或由于缺乏外汇额度,进口商无法支付外汇的情形。

此外,出口商应注意了解进口国的商业和银行惯例。在跟单托收业务中,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对即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操作、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都趋于一致,没有多大争议,但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各当事人对各自承担的义务、责任和具体的业务操作有较大的分歧。有些国家的银行收到托收银行寄来的载明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指示书时,习惯上在付款人付款承兑汇票后随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即把D/P远期改作D/A处理。对此,出口商在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时要格外慎重。

(四)托收和其他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支付方式。但是为了确保收汇安全,可以采用托收和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从而降低风险。

1.托收与预付货款相结合

具体做法是买方预付一定的货款作为定金,通常为合同总值的10%到30%不等,余额采用D/P即期付款方式。出口商收到预付款后发送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的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业务中,卖方预收一定预付款的做法比较常见。

这种做法的好处有:如进口商不去银行付款赎单,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并从已收款项中扣除来往运费、保险费、利息和合理的损失费用;或降价或做其他处理。此外,进口商预付了货款,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他,从而降低了买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但是,采用托收与预付货款相结合的方式,出口商一定要在确定收到预付款后再将单据交银行托收。否则,进口商可能只交70%-90%的D/P项下的货款就能取得单据提货。

2.托收和信用证结合

这种结合是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和跟单托收两种支付方式,其具体做法是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以信用证付款,剩余部分以托收方式结算,所以又称“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在实际运用时,托收必须是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商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须随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跟单托收处理。

这种做法的好处对进口商来说,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出口商来说,虽托收部分有一定风险,但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货运单据随附托收汇票项下,开证行须等进口商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放单,所以,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就较有保障。

但这种做法须注意:首先,需信用证在先,托收在后,单据跟在托收项下。其次,在买卖合同中除应规定一定比率货款为付款交单,一定比率货款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应在合同中列明信用证的到达期限和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须于全数付清发票货款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3.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由卖方开立汇票与签发进口商拒付声明书时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偿付。

需要注意的是,为便于在被拒付后能有充裕时间办理向银行进行追偿手续,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适当的时间。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出口商还应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要求托收行告知代收行在发生进口商拒付时,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以免耽误时日,导致备用信用证过期失效。

4.此外,还可以采用D/A方式下的银行保兑,即在客户承兑的基础上由银行对D/ A项下的单据进行保兑,将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

这样做的好处有,首先,出口商承兑前保留了物权,承兑后加上代收行的保兑,即使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也能得到代收行的偿付。其次,出口商可在收到托收款前到银行贴现,取得资金融通。再次,出口商可节省繁杂的银行费用。

(五)掌握好授信额度和交单条件

出口商应在了解买方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和交货进度。对于金额较大的出口合同,可以分批装运,并且每一批次之间在时间上要有一定间隔,原则上以一批货物发出到收回货款的时间为宜,这样即使损失也能控制在较少范围内。例如,天津某出口商与德国某公司签订出口脱水蔬菜50公吨,卖方可分三批装运,间隔以天津至汉堡之间的海运时间(25-30天)为宜,第一笔货款收回后,再依次发运第二、三批货物。

(六)谨慎对待货运单据,注意控制货物

出口商借助单据来控制货物,所以出口商应该谨慎对待货物运输单据:

1.出口商应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办理托收,而不可将任何一份正本提单径自寄给进口商

这是因为正本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每份正本海运提单具有相同的效力,即进口商只要有一份正本的海运提单就可直接提货,出口商将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

2.海运提单应是空白抬头

很多出口商在办理托收业务时经常使用记名提单。记名提单(Named Consignee B/L)又称直交式提单(Straight B/L)、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具体填明了特定收货人的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背书转让的提单。对于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各国法律迥然不同,例如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认为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而美国、中国香港则认为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不能代表货物进行流通转让,承运人有权将货物直接交付给记名收货人,无须出示记名提单,或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证明自己是收货人身份即可提货。虽然我国学术界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还有争论,但是出口商还须谨慎。具体做法是:收货人一栏填写“TOORDER”或“TOORDEROF SHIPPER”并空白背书,提单经过背书不仅能保证出口商对物权的控制,而且有利于提单的流通转让;被通知人“Notify Party”一栏填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以便承运人到货时及时通知。这样,在进口商拒付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3.谨慎对待承运货物收据、铁路运单和航空运单

由于承运货物收据、铁路运单和航空运单等运输单据并非物权凭证,收货人只凭身份证明即可提货,所以货物一经发出,发货人就失去了物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代收行作为收货人,当进口商付款赎单后,由代收行进行提货事宜。当然,这必须事先征得代收行同意,同时需出口商支付一定费用。

(七)谨慎选择代收行,如条件允许可事先找好需要时的代理人

托收行应选择在付款地的联行或关系密切、资产雄厚、信誉良好的账户行作为代收行。选择代收行最好不要由进口商指定,防止其擅自放单或操作不规范造成出口商损失。此外,如果条件允许,出口商可事先在当地找好需要时的代理人。如果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或拒绝承兑时,代理人可办理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货运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可以是与出口商关系较好的客户,也可以是代收行。但应注意,需要时的代理人的名称和权限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中列明才有效。

(八)注意办理保险

出口商为了避免商业信用带来的收取货款的风险,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如出口货物的“卖方利益险”。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首先可以在货物出运前通过保险公司的资信调查服务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一旦出现支付风险和信用危机,保险公司能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建议,如改变结算方式、增加保值条款等,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出口商在采用跟单托收时发生了由于进口商无力偿付债务、不如期付款、违约托收货物、进口商所在国家实行外汇管制、进口管制、或发生战争、骚乱等引起的出口商无法左右的收汇风险时,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赔偿,从而使出口商安全收汇,保证企业的资金流通正常。

(九)选择保理业务,减少收汇风险

国际保理的全称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赊账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采用保理对出口商较为有利:

(1)出口商可通过保理机构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可以放手成交,增加交易机会。

(2)可以保障货款的安全收汇。由于保理业务提供的是百分之百的信用保险,因而出口商可以完全避免到期收不回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只要遵守销售合同及保理合同,即可得到出口保理商无追索权预付的货款。

(3)可提高收汇速度,加快资金周转。出口商发货后将相关单据无追索权地卖断给保理公司,即可得到80%以上的融资,由保理公司向进口商追讨货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