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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区别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股股利来自公司的税后利润,取决于公司的利润水平及其分配政策。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公司的经营无决策参与权。此外,优先股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公司赎回股票主要是为减轻股息负担。记名股票上记有股东姓名,并将其列入公司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方便,不需更名过户,凡持有股票者即取得股东资格。有面额股票在票面上载有一定金额。

三、股票的种类

(一)普通股与优先股

股东权益的差别,可以将股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1.普通股

普通股(Common 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票。普通股是公司发行股票中最普遍的形式,它构成了公司资本最基本的部分,有“标准股票”之称。

普通股的特点是:

(1)普通股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公司所有权由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构成,具体表现为:对公司合并、解散、修改章程等重大决策的投票表决权;对公司董事选举权;对公司经营收益的剩余请求权,即公司的经营收益在偿还债务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可由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以保持股东在公司股份中的持股比例;当公司停业或破产时,在满足债权人和其他投资者的清算请求后,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力。

(2)普通股的股利是非固定的。普通股股利来自公司的税后利润,取决于公司的利润水平及其分配政策。公司在将利润用于弥补上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一般会留存部分利润。

(3)普通股股东在公司的盈余分配和剩余资产分配中排在优先股之后,因此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命运更为紧密。

普通股按风险程度和投资功能的不同,又可归为蓝筹股、成长股、收入股、投机股、垃圾股、概念股等。

2.优先股

优先股(Preferred 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享有某些特定优先权的股票。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特点是:①在股息分配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中拥有优先权。公司取得盈利后,须首先支付优先股股息,剩余部分方能对普通股分配。当公司解散、破产时,在清偿债务后,优先股股东有优先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②除了少数浮息优先股外,股息率一般是固定的,不随公司利润水平变化,风险小于普通股。③表决权有限。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公司的经营无决策参与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会议决议直接影响其利益时,才有可能行使否决权,或是公司长期未发放股息,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出席股东会议,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优先股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优先股还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许多种类,如: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盈利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将未发或未发足的股息累积起来,等待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再行补发的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的特点是股息限于当年支付,若公司当年的盈利不足以全额支付股息,不足部分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欠款,股东不得要求用以后年度的利润补足。

(2)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只能得到固定的股息,而不能参加剩余盈利的分配。参与优先股的特点是其股东既可以获得固定的股息,又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获取红利。

(3)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一定比例转换成普通股。而不可转换优先股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转换成普通股。

(4)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公司按规定可以在股票发行一段时间后以一定价格购回的优先股,一般附有赎回条款。不可赎回优先股的发行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购回股票。公司赎回股票主要是为减轻股息负担。

(二)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上记有股东姓名,并将其列入公司股东名册。记名股票除股东及其正式的委托代理人或合法继承人、受赠人外,任何人都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记名股票只能采用背书方式转让,并同时在股东名册上过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和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方便,不需更名过户,凡持有股票者即取得股东资格。

(三)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在票面上载有一定金额。股票面额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同时,设定面额也是为了便于交易中有一个可供参考的开盘价格;无面额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标明金额的股票,仅在发行时标明每股占总资本的比例。无面额股票避免了公司实际资产和票面资产的价值背离,在美国较为流行。不过,它对发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法律责任等要求很高,故此许多国家禁止发行。

根据投资主体身份的差异,中国股份制企业的股份被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着手对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为保证企业的国有性质,只允许社会公众持有的个人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而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为非流通股,由此形成独特的同一公司内部“股权分置”格局。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导致一系列弊端: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难以对大股东和管理层形成市场化激励和约束;股票市场定价机制扭曲,制约了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经过若干次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后,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全面启动,其核心思路是通过股东之间的自主协商,确定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改革方案,最终消除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逐步实现股份全流通,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提升资本市场效率创造条件。

根据发行和上市地区不同,中国股份公司的股份又可分为A股、B股、H股等。其中,A股是指国内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计值,专供中国境内投资者购买和交易(2)的普通股;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由国内公司在境外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由境外和港澳台投资者用外币购买(3),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H股是指由国内注册公司在境外发行,并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此外,境外上市外资股还包括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N股、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S股、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L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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