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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股东诉讼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股东权利受到侵犯时,按正常途径,只能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解决;如果正常途径无法解决,就只能通过非正常途径即股东诉讼的办法解决。股东诉讼是一种直接诉讼,指的是股东直接控告公司,例如,要求股息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的诉讼,要求行使投票权的诉讼,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诉讼等。即一旦起诉的股东胜诉,所有股东均可获得赔偿。此后,也出现了数起股东诉讼案件,但进展极为缓慢而艰难。

第七节 股东和股东诉讼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是最伟大的,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更不可能上市。但股东又是最渺小的,如果你是一个小股东又似乎什么也不是,除了按股出资、年底领一点微薄的股息(中国约有一半公司连股息都不派发)之外,几乎没有任何权利,股东的所有权利都只能到股东大会行使,而股东大会一年才召开一次(也称股东年会),临时股东会通常只有在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才会召开,并且审议的也只是董事会事先提出的议案。

当股东权利受到侵犯时,按正常途径,只能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解决;如果正常途径无法解决,就只能通过非正常途径即股东诉讼的办法解决。

一、股东和股东会

1.特别股东的特别权利

普通股东只有根据通知出席参加股东会的权利,按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部分特别股东有以下特别权利:

(1)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但这个提议只能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发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发出;监事会还是不同意召开,只有连续持股90日以上的股东方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3)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4)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监事会拒绝,方能自行提起诉讼。

上述对特别股东所拥有的特别权利的种种限制,自然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防止短线炒作者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乘机突袭和对公司进行恶意收购。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股东权利的行使。为了保护小股东,于是又设计了累积投票制和征集投票权。

2.累积投票制和征集投票权

累积投票制指的是公司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举例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要选举9名董监事,一名持有100股股票的小股东可以将手中的900股投票权集中投向某一自己中意的候选人。但累积投票制仅限于选举董监事,其他表决事项均不得采用。证监会规定,大股东持股35%以上的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征集投票权则指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就某重大事项向全体股东发起,征集股东投票权。一般情况下多由独立董事征集,由于独立董事缺少独立性,征集投票权这一制度设计往往也是徒具形式而已。

3.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只需经一半股权通过,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股东的权利,还设计了特别决议制度。特别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

·增资或减资;

·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修改章程;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东诉讼

广义上的股东诉讼,是指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诉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组织的行为,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等证券犯罪案件不在此列。

股东诉讼可分为狭义的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及集团诉讼三大类。

1.狭义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是一种直接诉讼,指的是股东直接控告公司,例如,要求股息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的诉讼,要求行使投票权的诉讼,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诉讼等。直接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的途径,其设立就是创造一种机制,来有效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派生诉讼。这一制度由英美率先创立,指的是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如监事会)又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它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尤其为中小股东主持正义,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员滥用公司权利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一开始,股东代表诉讼只针对公司董事会的不当行为,后来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所有对公司施加了损害的主体,包括监事会、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外部的人员与机构等等,只要公司不愿或怠于向这类施害者提起诉讼,股东都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诉讼获得的赔偿,通常是支付给公司而不是支付给原告(股东代表),诉讼费也由公司承担。

3.集团诉讼

这里的集团诉讼特指证券集团诉讼,它指的是这样一种诉讼行为:“一个或少数几个股东,代表全体股东起诉公司,从公司获得补偿金后,将补偿金支付给所有股东。”即一旦起诉的股东胜诉,所有股东均可获得赔偿。

例如,在美国股市,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或者财务报表出现问题,或者高管出现问题被证券监管机构调查,都有可能导致股价下跌,如果跌幅较大(通常在5%以上),就会被提起集团诉讼,据报道,近年来美国每年的集团诉讼案件都在200起以上。对上市公司来说,一旦被提起集团诉讼,他们将不得不经历一个非常昂贵的应诉过程,仅诉讼费方面就会高达200万—500万美元,而且还会涉及很多调查,由于要求辩方举证,被起诉的上市公司必须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应诉公司将被迫增加非常庞大的工作量。

中国人寿就曾发生过集团诉讼案件。2003年12月,中国人寿同时在香港和纽约上市,募资34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IPO案例。2004年1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03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中国人寿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涉嫌违规资金约54亿人民币。消息披露后,中国人寿股价大跌,一些国际投资银行也纷纷调低对中国人寿的投资评级。就在此时,部分美国投资者随即聘请律师,对中国人寿提起集团诉讼,称中国人寿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期间没有披露国家审计署对其母公司不利的审计结果等重大信息,其母公司中国人寿集团涉嫌6.52亿美元的财务欺诈。尽管中国人寿对该项诉讼坚决予以否认,称国家审计署报告所指的是中国人寿的前身,与上市公司中国人寿没有任何关系,但2004年年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还是开始对中国人寿的IPO进行正式调查。直到2008年9月3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才驳回了美国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的“各项指控都缺乏根据”。

在我国,尽管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已经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以及负责承销的证券公司如在其制作的招股书、上市公告、财务报告、临时报告等法律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投资者买进股票因此遭受损失的,该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后,也出现了数起股东诉讼案件,但进展极为缓慢而艰难。如11名小股东告红光实业欺诈案,在经过了长达五年的诉讼后,终于获得了胜利,但11位股东最终获赔还不到20万元。大庆联谊索赔案起诉的原告多达679位,银广夏赔偿案接受委托的投资者更逾千人,却不予受理。还有一些公司诉大股东的官司,如ST春都因大股东春都集团欠款3.6亿,望春花因大股东华银投资及最终控制人天津永泰房产抽走公司资金1.42亿元,都将大股东告上法庭,更只是“周瑜打黄盖”,装装样子而已。

之所以如此,当然有很多原因。例如,法律界人士所称的“前置程序”,就是原因之一。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可以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必须有一个前提:“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事实上,待到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出来,公司股价跳水早已惨不忍睹,绝大多数受害者也就失去了要求赔偿的机会和权利。另外,只接受“单独诉讼”也是原因之一。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还强调,“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即如上述大庆联谊索赔案、银广厦案之所以“卡壳”,就在于法院要求单独诉讼,而实际操作起来,如果都是一次次立案,一次次开庭,其过程难以想象。所有这一切,根子还在于,在司法界和一些政府官员看来,股东诉讼常常涉及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容易引发群体诉讼,而群体诉讼不利于社会稳定。

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方面终于有了新的突破。《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股东有权对违法、违规,损害股东利益的董监事和高管提起诉讼;第152条则明确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制度。该条款规定,如果公司董、监事和高管在执行公司事务时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股东可以先书面提请监事或监事会提起诉讼,若监事或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述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这个限制显然是必要的,能够充当股东代表的,理所当然应该是那些长期持股并且有相当持股比例的股东。此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说,包括控股股东在内,如有侵权,公司如果不作为,股东代表也有权同他们打官司了。

【注释】

(1)顾功耘:《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J·弗雷德·威斯通:《兼并、重组与公司控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史美伦:第一位由中国政府正式聘请的、由香港人担任的国务院所属部委副部级官员,2001年3月起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2003年3月两年任期届满离任。此前,史美伦曾任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兼营运总裁。国家给这位特殊资历的专业人士以市场薪酬——540万港元年薪。但在到北京之前,史美伦已作出决定,只拿与其他证监会副主席同等标准的工资,其余的年薪除了在京生活费用外全部用以设立基金,支持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官员到国外培训进修。

(4)详见《上海证券报》2008年11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2008年11月26日。

(5)详见《济南时报》2008年7月25日、2009年2月12日报道。

(6)胡润(Rupert Hoogewerf),1970年出生,1990年毕业于英国杜伦大学中文系,并到中国人民大学进修了一年。6年后返回中国,在上海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做一名会计师。1999年,仅因个人爱好,胡润和他的助手编排了中国内地首富企业家排行榜,并给美国《福布斯》(Forbes)杂志以英文形式刊登。自此,他每年做一次《福布斯》中国内地亲笔写排行榜,并出任《福布斯》杂志中国地区首席调研员。后因故与福布斯分手,以“个体户”形式自己从事高管身价调查,被称为“胡润版”富豪榜。

(7)引自约翰·L·科尔:《公司治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8)中航油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CAO)的下属子公司,在新加坡上市,曾经是新加坡市场上表现最抢眼的中资公司之一。2004年10月,中航油在一起石油衍生品投机交易中惨遭失败,背负上高达5.5亿美元的巨额债务。这是自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案以来新加坡市场上暴出的最大一起丑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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