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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审计质量控制系统为注册会计师提供职业教育,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工作达到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完全自律尚不现实。准予注册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批准注册全部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决定不予注册的,审批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在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其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再由会计师事务所转交申请人。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凭着其独特的工作职责,成为维护和推动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力量之一。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不健全的公司运作机制,以及不良的证券操作理念等,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督就显得尤其重要。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在规范经济运行、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比如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把关,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就充当了维持正常经济秩序的“经济卫士”。

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又是有关部门改善经济运行的“经济参谋”,因为注册会计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又面对众多的公司,他们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因此能做出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及较为准确和客观的判断。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内容是关于公司经营效益和资产运作等状况的,从中发现问题,可以给有关部门的研究决策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提供参考价值。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管理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我管理、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和政府管理。

(1)自我管理。自我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审计质量控制系统为注册会计师提供职业教育,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工作达到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2)行业管理。行业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施行的管理,具有社会性。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全行业的工作规范或标准来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如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实施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为道德规范。

(3)政府管理。政府管理是由政府机构强制实施,具有权威性。它通过会计师协会实现管理,如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颁发执照,严肃惩处违反《证券法》的注册会计师等。

注册会计师行业需要高度自律,政府通过法律引导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会计职业团体通过自身努力加强监管。有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如何管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行完全自律,另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行相对自律,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完全自律尚不现实。注册会计师职业作为专门职业之一,有三个特征:一是专业教育;二是建立在职业道德准则基础上的行业自律;三是政府监督和(或)执业证书。达到一定的教育水平是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必要条件。因为这不仅可保证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且有利于树立行业形象。道德准则是实现行业自律必需的。政府监管,无论是直接监管还是间接监管,是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存在的基础,否则,注册会计师行业就会陷入混乱。近年来,各国和地区的政府有对注册会计师加强监管的趋势,英法两国尤甚,我们应该把握这种变化。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条件与申请程序

(一)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条件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考试制度是国际上选拔注册会计师的通行做法。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我国从1991年开始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自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实行注册会计师统考,为所有愿意从事注册会计师事业的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一种职业考试,如果考试合格,就表明已具备了成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资格,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关于免试条件,办法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7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二)注册会计师的申请程序

根据2005年3月1日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其中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5条规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1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基于申请注册方面的必备条件和限制条件,申请者必须提交符合注册条件的充分证据材料,具体包括:(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具备免试部分科目资格的人员应提交其全部应试科目的合格证书;(2)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3)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4)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鉴定,同时填写申请表。

具体的审批程序是:申请人向所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所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送交有关的证明资料。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确定批准注册或者不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批准注册全部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备案材料,经复查后没有异议的,将批准注册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发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申请加入人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发给申请人。决定不予注册的,审批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在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其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再由会计师事务所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议结果,须报财政部主管部长核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在20日内报财政部主管部长,经财政部主管部长同意后,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批准注册。

申请注册每半年办理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一直是各国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但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企业经济活动向着国际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断调整发展战略。除了证实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这一审计工作之外,审计工作逐步转型为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审计的重心由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向鉴证服务、认证服务转变。1993年5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指出了审计未来发展的方向——认证服务。1994年,国际各大会计公司纷纷推出认证服务,1995年,国际会计公司已将认证服务作为最核心的业务领域。目前,AICPA制订的相关标准的认证服务包括:电子商务认证、信息系统认证、绩效评价认证、风险评估认证、养老工作认证等。与认证服务相对应的服务是非认证服务,包括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和咨询服务。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围包括:

(1)鉴证业务——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它们在保证程度上有区别。

(2)非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属于代理、咨询服务。如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税务咨询、管理咨询和资产评估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

(一)定义

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它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了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办理审计、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在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很多,规模大小不一,有全国性事务所、大型地区性事务所、地方性事务所和小型地方性事务所。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曾经实行的是挂靠行政或事业党委的组织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它已经显露出诸多弊端,如破坏公平竞争,破坏约束、激励机制。因此,在《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采取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1996年国务院第196次总理办公会议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承接业务放开、人事编制放开、工资福利放开、财务制度放开和收费价格放开的“五放开”政策。会计师事务所不附属于任何机构,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因此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组织形式

1.独资: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制: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公司制: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2005年财政部颁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对设立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了规定。

凡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且对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以及设立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

自1980年12月我国恢复和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1988年11月15日经财政部批准才成立了在财政部领导下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行业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92年9月8日建立了在审计署领导下的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平行的“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负责对审计系统的社会审计进行行业管理。1995年6月1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了行业联合,并于1995年12月28日始,两协会办事机构合并办公。

2002年11月,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的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意见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并要求各地理顺相应的管理体制。

为了有效行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职能,财政部门内部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抓好落实。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等行政职能,可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可由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财政法制机构继续做好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服务机构,负责行业自律管理。财政部门会计管理、监督检查、财政法制等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互支持和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注册会计师的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它是财政部领导下的全国性协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行业管理,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教育、监察,监督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增进国内外交往,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其依法对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行使职责。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二章,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完善后续教育制度;

(2)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3)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4)加强行业与国际组织、执业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支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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