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应当在财政部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下进行,由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经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的,由其申请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注册。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统一制发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申明,实行回避。
二、注册会计师
1.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要求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1)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2)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应当在财政部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下进行,由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3)经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的,由其申请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注册。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统一制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2.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规则
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下列工作规则:
(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
(2)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报告书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申明,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4)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5)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书中明确指出;委托人示意做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应当予以拒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