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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管理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制度是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申请的审批,受理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注册并报财政部备案。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管理

一、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制度是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选拔优秀人才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我国于1991年开始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从1994年起,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前提。通过考试,一大批优秀人才加入了注册会计师的队伍。

1.报考条件。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1)高等专科以上学历;(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中国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2)已取得中国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3)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和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可以申请免试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个科目。

2.考试范围、考试科目及成绩认定。考试范围在考试大纲中确定。考试大纲由全国考试办公室提出,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发布。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3.注册登记。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申请的审批,受理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注册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在审计业务中又包括四种:(1)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代理记账、税务代理、管理咨询及会计服务等。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可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其中,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等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业务的机构。从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包括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四种类型。

在我国,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只能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发起人通过共同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所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共同出资设立,共同执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

1988年11月15日,受财政部监督、指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1995年6月1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1992年9月8日成立并接受审计署监督、指导的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组成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指导,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管理,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行使职责。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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