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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构成了狭义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既有有形财产,如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也有相关利益,如合理预期的营业利润。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多个险别供客户选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构成了狭义财产保险的概念。其主要包括的险种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一、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一个综合性险种,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多个险别供客户选择。仅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提供的企业财产保险险别就有30种之多:财产基本险、财产险附加险、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电厂财产基本险、电厂财产一切险、电厂财产综合险、电厂机器损坏保险、电厂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电厂营业中断保险、电厂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风电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风电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风电企业运营期一切险、风电企业运营期一切险附加险、机器损坏保险、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计算机保险、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现金保险、现金保险附加险、营业中断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珠宝商综合保险等。

财产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既有有形财产,如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也有相关利益,如合理预期的营业利润。企业财产保险是为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因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后果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

下面仅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财产基本险条款 (2009版)的主要条款进行介绍:

(一)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3)矿井 (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4)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5)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2)矿井、矿坑;

(3)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 (IC)卡等卡类;

(4)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5)枪支弹药;

(6)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7)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8)动物、植物、农作物。

(二)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击;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7)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 (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8)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9)水箱、水管爆裂;

(10)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3)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4)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之一。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多个险别供客户选择。仅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险别就有16种之多:“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附加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附加险、家财险附加险、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 (房屋)、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 (室内财产)、家庭财产盗抢险、家庭财产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家庭住房装修工程保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等。

下面仅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险条款 (2009版)的主要条款进行介绍:

(一)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

(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2)室内装潢;

(3)室内财产: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2)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3)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4)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做工商业的房屋;

(5)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6)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7)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8)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二)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3)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5)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是一个综合性的险种,不仅仅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还包括责任保险,它是以各种运输工具本身 (如汽车、飞机、船舶、火车等)和运输工具所引起的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各类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一般按运输工具不同分为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包括铁路车辆保险、排筏保险)。

下面就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例进行介绍:

(一)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5)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6)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②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③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④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⑤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⑥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②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③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④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 (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4)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3)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4)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6)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8)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1)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3)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6)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四)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2)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3)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 (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阅读材料

CCTV《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于2011年2月20日以 “聚焦车险霸王条款”为题做了一期报道,下面就主要内容文字描述如下:

主持人:今天我们关注的话题是汽车保险。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绝大多数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买份商业保险,其中不少车主给自己的车买的还是所谓的全险,目的就是为了能更加安心,因为很多车主都认为所谓全险就是自己的车无论碰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那么,事实真的像多数车主想的那样吗?所谓的全险能给车主们带来真正的安心吗?

记者:小张酷爱汽车,大学毕业不到两年就用自己几乎全部积蓄买了一部车,对于这部车当然也是爱护有加。为了这车开起来能更安心,小张按照保险推销人员的话给自己的车买了所谓的全险。

前不久,小张的车好好地在停车场排队等着进场的时候出了个小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但是之后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就是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小张直接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可是对方保险公司说,小张不是他们的客户,不和小张接触,无奈的小张听了这话想起来自己的车投了足额车损险,于是他觉得自己的保险公司应该能帮助他解决问题。但是小张告诉记者,他自己的保险公司也不管他,保险公司95512的客服人员明确说明:按照车损险的保险条款约定,出了事故,还要先划分责任,如果没有责任,自己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

事有巧合,就在这次事故后不久,小张的车放在停车场里被剐了一下,肇事车辆逃逸。按照保险公司之前的说法,由于这次事故小张也没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会不会赔给自己修车的钱,小张很没有底,但是由于实在找不到肇事方,小张只好硬着头皮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可赔给小张,也可不赔,如果赔了就只赔70%。前一次无责不赔,这一次无责小赔。同是一家保险公司,这令小张实在无法理解。

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表明,这在理赔中提及的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

一位车险专业律师在工作中发现,由于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事实上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二来许多车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

2010年9月,江苏车主陈新春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将自己所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明确写到,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保险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主持人: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法律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属于无效条款,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却依然堂而皇之地存在着。在这个条款背后隐藏着这样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 “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章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另一个是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因为很多车主并不了解这当中的问题,有的即便认为它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虽然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它为什么能够置消费者权益不顾公然存在,为什么没有被保险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废除呢?

四、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简称为中国条款 (C.I.C.—China Insurance Clause),该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C.I.C.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以上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

下面仅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09版)的主要条款进行介绍: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做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1.本保险负 “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五、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它是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延伸和发展,它起源于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起来,已被公认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

随着保险技术的不断发展,工程保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为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驾护航。仅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保险公司而言,已经开发出9种产品为多种工程提供保障,包括:安装工程一切险、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风电企业建安工程一切险、风电企业建安工程一切险附加险、工程险附加险、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

下面仅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 (2009版)的主要条款进行介绍:

(一)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1)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工地内原有的财产。

(2)属于工程造价范围之内,但在工地以外的财产。

(3)现场清理费用。该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施工用机器、装置和设备;

(2)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

(3)其他未在本保单中列明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5)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6)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试车责任

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

(2)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4)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

第九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2)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工棚,以及堆放在工棚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冰雹所造成的损失;

(3)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 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建设单位已接管或已签发完工证书或已投入使用的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2)设计错误、缺陷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4)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5)罚款、任何延误、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终止及其他任何后果损失;

(6)超负荷、超电压、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和其他电气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

(7)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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