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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也要买得“保险”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月15日,赵海的母亲凭着赵海遗留的两张保险费收据,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全额赔付150万元。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未体检、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赔付,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决定按两投保人不需体检的最高保额给予补偿。投保人出险后,需要根据实际出险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后果,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和理由,以分担出现的风险。报案之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生活中,许多人对保险理财持反感的态度,原因之一就是“投保容易理赔难”,这种事实上的理赔不及时不仅影响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保险公司信誉受到损害。

2010年7月25日,赵海和妻子在广州市人寿保险公司参加了“终身寿险投保”,并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赵海投保50万元,妻子投保100万元。

8月6日,赵海和妻子到杭州萧山旅游,中途遇到大雨,下午5点左右,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赵海夫妇所坐的车与一辆大车相撞,几天后,夫妻俩因抢救无效留下老母亲和三岁的儿子撒手而去。

8月15日,赵海的母亲凭着赵海遗留的两张保险费收据,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全额赔付150万元。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未体检、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赔付,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决定按两投保人不需体检的最高保额给予补偿。

赵海母亲对此表示不满,她认为从投保单交纳保险费之日起至投保人死亡为止,已经超过了5天,投保单上的核保栏迄今仍是空白的,未署名拒保或缓保,根据保险公司的惯例,这说明保险公司已经默许了承保,所以理应全额赔付。

最后,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赵海的母亲只好起诉至法院。

本案例之所以发生争执,是由只交了保费,而没有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而引发的。所以,投保人在交付保费之后,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最好是先和保险人签订一份暂保书,即意味着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的日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出险后,需要根据实际出险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后果,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和理由,以分担出现的风险。对于理赔,投保人应掌握以下内容:

1.理赔基本要素

(1)理赔种类:理赔分为赔偿和给付两种。赔偿主要是针对财产保险的,而由于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收益人或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理赔程序:理赔时有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损余处理、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以及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等程序。

(3)理赔时效: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相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索赔时效应该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先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4)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5)理赔申请:索赔时应提供的单位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6)纠纷处理。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

2.如何应对理赔难

事实上,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事宜时,以下四点成为纠纷的主要热点问题:隐瞒病史、退保缩水、无效签名及定损分歧。

(1)隐瞒病史。病史纠纷在保险理赔纠纷中较为常见。隐瞒病史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代理人误导;二是被保险人主观隐瞒。保险公司指出,对于第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一般要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在如何界定代理人“误导”上,一直存在举证困难。而对于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则可明确拒赔。不是所有患病的人都不能投保,消费者如实告知病史后,可以以亚健康体的标准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会酌情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额,或详细注明哪些情况发生后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买保险一定反复看好免责条款,并不能听保险人一面之词。

(2)退保缩水。买保险容易,如果没有到期要退保,则可能要遭受巨大损失。保险不像储蓄,存钱进银行后可以本息兼收。要了解退保到底能拿回多少钱并不难,每份保险合同中都会附带一份现金价值表,对照这份表格可以清楚自己退保时能拿回多少钱。总的来说,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的分摊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产生利息=现金价值。买保险之前一定要仔细考虑是否买,自己是否可以承受,以免日后损失。

(3)无效签名。按照《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称,保单代签名之所以不被承认,很重要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不要自作聪明,买这样的保险一定要被保险人签字。

(4)定损分歧。定损主要发生在车险里。保险公司在理赔定损时与事主发生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让人无信信任。一旦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委员会重新勘查定损。此外,当事人也可向保险评估公司求助。

3.投保人要获得合法的支持,准确、快速索赔,要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是保险索赔的第一个环节。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不尽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报告给保险公司。报案的方式有电话报案、上门报案、传真式委托报案等。

(2)符合责任范围。报案之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客户也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向代理人咨询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进行确认。保险公司只是对被保险人确实因责任范围的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如自杀、犯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

(3)提供索赔资料。索赔资料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大抵有以下三类:一是事故类证明,如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二是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及处方、病理备注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三是受益人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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