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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专章规范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世纪以来,中国开始推进地区性自由贸易协定,并宣布FTA是重要的国际经济战略[38]。第二类是中国与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和哥斯达黎加等6国签署的双边FTA。其中,2008年中国—新西兰FTA包含了中外投资条约立法中最复杂的投资规则。第三类则是2005年《亚太自由协定》和2009年中国—东盟FTA等2项FTA,它们属于形式上的双边FTA,实质上的多边FTA。

21世纪以来,中国开始推进地区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并宣布FTA是重要的国际经济战略[38]。迄今,中国已经签署了10项FTA[39]。严格意义上,此10项FTA又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香港CEPA”和“内地—澳门CEPA”),两项CEPA是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特殊产物,其结构和内容更接近于FTA的雏形。第二类是中国与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和哥斯达黎加等6国签署的双边FTA。其中,2008年中国—新西兰FTA包含了中外投资条约立法中最复杂的投资规则。第三类则是2005年《亚太自由协定》和2009年中国—东盟FTA等2项FTA,它们属于形式上的双边FTA,实质上的多边FTA。

与中国签署了双边FTA的巴基斯坦等6国[40]均与中国签署过中外BIT,但相较于早期签订的中外BIT,FTA不仅在内容和架构上有很多新变化,对投资保障内容也多进行了重新修订或确认、对投资仲裁的规定也更加详细严谨。但是,由于能源在地理分布上的特殊性,上述10项FTA中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仅秘鲁和印度尼西亚(东盟成员国)属于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主要流向国,因此下文中不再对其他FTA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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