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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区域贸易协定的主导根据前面所述,目前有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有297项,而其中自由贸易协定占总数的90%,而关税同盟仅占10%。自由贸易协定地域的扩大不可避免地会延伸到洲际范围。

(一)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区域贸易协定的主导

根据前面所述,目前有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有297项,而其中自由贸易协定占总数的90%,而关税同盟仅占10%。自由贸易协定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除了建立自由贸易区只涉及成员国间相互取消贸易壁垒,而无需对外形成共同关税和贸易政策外,主要是由于各成员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关税与贸易政策相差悬殊所致。[13]自由贸易区比其他三种形式(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更常见的原因是,就政策协调而言,自由贸易区更容易实现。关税同盟成员必须实行对外统一的关税和产业政策。与自由贸易区相比,关税同盟也要求更高程度的政治融合和互信。另外两种高级形式即共同市场(货物自由流动扩展至劳动力和资本)和经济与货币同盟(成员实施共同的货币和宏观经济政策)最为少见,因为它们要求成员国之间最大程度的政策协调、政治融合和信任。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又以双边类型的为主。双边类型的自由贸易协定在签署的主体上有了新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双边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

此种类型的自由贸易协定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以中国为例,目前正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共计11项,其中有6项是此种形式,如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2.国家与自由贸易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在现有的双边或诸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与另一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与东盟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3.国家与关税同盟(或更高形态)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在现有的双边或诸边关税同盟的基础上,与另一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如欧盟与南非、欧盟与韩国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4.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或更高形态)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此种类型典型的代表是东盟与欧盟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2007年4月23日,欧盟各成员国正式授权欧盟委员会与东盟进行自由贸易协议谈判。[14]随后,欧盟和东盟在2007年5月启动了区域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但由于欧盟对一些东盟国家的人权问题表示关注,以及其他一些难题导致谈判迄今为止进展不大。

5.关税同盟(或更高形态)与关税同盟(或更高形态)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此种类型的例子有目前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之间进行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1999年,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启动,但由于欧盟无法从协议中获得其想得到的工业品和服务贸易市场,从而使双边自由贸易谈判于2004年“搁浅”。2010年5月,在西班牙担任欧盟轮值主席期间,双方重启双边自由贸易谈判。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的双边自由贸易谈判旨在建立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该自由贸易区将覆盖超过7.5亿的人口,且货物和服务贸易额超过840亿欧元(2010年)的规模。[15]

(二)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

早期的自由贸易协定限于货物贸易领域,而且主要是工业消费品贸易。20世纪80年代以后,协议涉及的内容则扩展到服务、投资、知识产权、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解决、超国家的制度安排等诸多新领域,已从过去单一的产品、部门、领域迅速向更广泛的贸易、经济和社会领域延伸。许多自由贸易协定制定专门条款规范反倾销反补贴程序中竞争政策工具的使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还包括了劳动标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欧盟与墨西哥的双边协定则制定了关于民主发展的条款。

近年来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久拖未决,很多成员便将多边谈判中难以达成的协定转到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推进,比较典型的是新加坡议题。新加坡议题是1996年在新加坡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提出的,包括投资政策、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贸易便利化等四个议题。由于各国意见存在分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2004年8月,除贸易便利化外,WTO宣布将其他三个议题从多哈回合谈判表中去掉,但是这些议题很快就出现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桌上。类似的还有关于贸易和环境的一些问题也在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探寻新的解决方式。

近年来美国极力推动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16](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即是例证。《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不仅包含了新加坡议题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还包括了具有约束力的环境与劳工标准两个附件,这符合美国的利益。《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所具备的这些品质迎合了美国的需要,也减少了美国进入的障碍。预计美国将通过谈判修改或补充一些条款,使之更符合美国的要求,同时进一步提高《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的质量,将其打造成“21世纪的自由贸易区样板”,即奥巴马所称的“21世纪贸易协定应有的高标准”。[17]2011年,美国贸易代表柯克在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作证时介绍了美国政府计划于2011年推动的一系列重要贸易行动。柯克在陈述中指出:“在美国与哥伦比亚、美国与巴拿马自由贸易协定提交给国会考虑前,还需解决几个涉及美国核心价值和利益的重要问题,如保护劳工权利。对于成功地解决上述问题而言,任何时间表都并非是固定的。以与哥伦比亚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就必须解决与影响保护国际认可的劳工权利的法律和惯例相关的问题,还要解决对劳工领导实行暴力和对肇事者起诉的问题。”[18]这些新领域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还未充分体现,自由贸易协定作为“试验场”则先行了一步。

(三)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发展迅速

近年来,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冲破了“疆土相邻”的天然纽带,不再只是停留在相邻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而是致力于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地域的扩大不可避免地会延伸到洲际范围。当前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突出特点是跨区域的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迅速,其中南—北型、南—南型贸易协定的数目不断增加。

跨区域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是舍近求远,它所能实现的经济福利非常有限,它在全球范围内的新发展主要取决于双方之间的政治利益或其他经济利益。[19]20世纪末,美国与以色列、约旦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墨西哥与欧盟、以色列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都是跨区域贸易协定的代表。最近韩国与欧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跨区域发展的典型表现。2010年10月6日,韩国与欧盟在布鲁塞尔正式签署韩国欧盟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2011年7月正式生效。韩国与欧盟自2007年启动自由贸易协定磋商,于2009年10月达成一致并草签了协议文本。[20]2011年2月17日,欧洲议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表决通过欧盟与韩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该协定,欧盟和韩国将在未来5年内削减约98%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21]

(四)自由贸易协定的“轮轴—辐条”(Hub-Spoke)体系正在形成

近年来,随着自由贸易协定“域际化”趋势的加强,尤其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大国或大国经济集团着手设立域际自由贸易区的进程加快,到目前为止,在全球范围内,以欧盟、美国和亚太地区为轮轴,以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中东欧国家等为辐条,正在形成一个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的区域网络。这个区域网络以大国或区域集团为主导,虽然没有统一的组织或法律基础,却以强劲的发展势头在国际贸易中与多边贸易体制中并驾齐驱。最典型的是,墨西哥作为轮轴国与同为轮轴国的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签署区域贸易协定,三者互为轮轴—辐条国。此外,智利、新加坡、土耳其等几个国家也是重要的轮轴国,它们通过与各大洲的国家和地区签订区域贸易协定,将欧洲、亚洲、美洲上百个“辐条国”联接起来,形成全球的“轮轴-辐条”体系。

图1-2 自由贸易协定的“轮轴—辐条”(Hub-Spoke)体系

“与传统的区域贸易合作中集团内、外国家间基于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引起的利益分配相比,‘轮轴—辐条’体系的利益分配更加复杂,不平衡性加剧。轮轴国处于中心地位,可以自由进入所有辐条国,在贸易和吸引投资方面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22]辐条国虽然利用与轮轴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进入了轮轴国市场,但随着辐条国数量的增加,其取得的收益逐渐减少,在其他辐条国市场上,由于双方无区域贸易协定,辐条国企业也难以匹敌轮轴国企业。“轮轴—辐条”体系外的国家因受损而急于加入该体系成为新的辐条国。轮轴国不断扩张的动力和外部国家加入该体系的动力使“轮轴—辐条”体系中辐条国数量不断扩张,利益日益向轮轴国转移,降低了世界的福利水平。[23]在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性自由化”趋势中,今后“轮轴—辐条”体系的层次会更加复杂,而且各个“轮轴—辐条”系统的交叉会对各国在全球贸易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带来重要影响。

(五)交叉重叠的格局会变得越来越复杂

自由贸易协定导致的贸易转移效应已经令人担忧,随着自由贸易协定呈爆炸式增长而形成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体系问题又成为一个严重的新课题。[24]主要表现是,自由贸易协定整体及其成员都与同一个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例如,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但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新加坡也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两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自由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如今一个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可能具有多重自由贸易协定成员的身份,这使自由贸易协定朝着结构日益多样、形态更加复杂的方向发展。自由贸易协定有WTO成员之间签订的,也有WTO成员与非WTO成员之间签订的,以及非WTO成员之间签订的。在这交叉的区域贸易协定网络中,一些国家和区域贸易集团与不同的国家或区域组织已形成了经济一体化程度不同的层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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