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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世纪年代至年)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一战以前,捷克境内已经有不少针对不同职业的养老保险计划,其中,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计划待遇最为优厚。养老保险制度不再由国民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管,而由中央政府管理。为此,捷克斯洛伐克在当年通过了关于社会保险改革的一系列法案,明确规定国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强制性养老保险,同时辅之以自愿性的补充保险和由国家提供的结合家计调查的社会援助。

1.前社会主义时期的养老保险情况(19世纪80年代至1945年)

捷克最早的养老保险计划可以追溯到19世纪80年代的奥匈帝国时期。虽然养老保险制度深受德国和奥地利的影响,但这一计划却采取了贝弗里奇模式而不是俾斯麦模式,即由国家负责向穷苦老年人提供类似于社会救助性质的最低养老金。后来受德国俾斯麦政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捷克在1906年开始为其境内的工薪雇员建立强制性养老保险计划。到一战以前,捷克境内已经有不少针对不同职业的养老保险计划,其中,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计划待遇最为优厚。

一战后,捷克斯洛伐克统一了境内各地区不同的养老保险计划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养老体系,但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计划还是主要覆盖国家公务员和从事危险工作的矿工。针对国内手工艺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捷克斯洛伐克在1924年将养老保险计划的覆盖面扩大到广大手工业者。到二战爆发以前,捷克斯洛伐克的养老保险制度兼具贝弗里奇模式和俾斯麦模式的特点。二战期间,捷克斯洛伐克养老保险体系受到严重破坏,直到战争结束后才得以恢复。

2.社会主义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1948—1989年)

在二战结束后,捷克斯洛伐克在1945年提出全员就业和打击资本家等“社会寄生虫”,并把就业作为取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不过,这一做法却相对忽略了已经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老年人的正常养老保险权益。1948年社会主义革命以后,捷克斯洛伐克通过国家立法统一了各养老保险计划,建立了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将其覆盖面成功扩大到所有白领、蓝领工人和自雇者。1946—1950年间,捷克斯洛伐克的社会养老金标准提高了近8倍,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则增长了将近55%(罗伯特·霍尔茨曼、爱德华·帕尔默,2006:445—61)。捷克斯洛伐克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当时整个欧洲都属于比较领先的。

1952年,受苏联模式影响,捷克斯洛伐克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从社会保险转为国家保障。养老保险制度不再由国民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管,而由中央政府管理。同时,养老保险缴费被取消,养老金支出完全来自全民所缴纳的税收,养老金收益与缴费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关联度。1956年,捷克斯洛伐克对所有工人进行行业分类以加强管理并降低了平均退休年龄,其中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1957年,谋求改革的捷克斯洛伐克对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进行了微调,试图增强收益与缴费之间的关联度。1964年,受政治形势影响,这一做法被叫停了。1959年,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工作年限从以前的20年提至25年(Ivan Lesay,2007)。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设定了最高养老金标准。1964年,为了鼓励生育,又把女性的退休年龄与其生育孩子数量进行挂钩,即生育孩子越多,则退休年龄越低。当时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7岁,男性为60岁,但提前退休现象并不少见。

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期间,捷克斯洛伐克老年人的养老金收益与其本人在职收入(或者缴费)之间的关联度很低,同一行业从业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几无差别。但不同行业社会成员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区别可不小,其中矿工、军队官员、警察和飞行员的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另外,高级政治人物、获得国家表彰的杰出艺术家和运动员的养老金待遇也特别优厚。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经济不景气以及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预算不足,很多老年人的养老金收入出现下降。据统计资料显示,仅靠养老金赖以生存人员的平均收入占所有社会成员平均收入的比重从1980年的26%下降到1988年的20%(JiríVecerník,2006:6)。为此,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修改了退休规定,允许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可以继续就业,以增加其实际收入从而保证正常的生活所需。80年代后,捷克斯洛伐克的整体失业率居高不下,老年人的就业情况更是不容乐观。[1]1988年,捷克斯洛伐克提出要加强养老金收益与在职收入之间的关联度,降低最高养老金数额。1989年,当局将养老金替代率提高到占总工资的64%。尽管实施了上述措施,捷克斯洛伐克老年人的平均生活水准还是在下降,并且与西欧国家之间的差距继续在拉大。

这一时期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实行国家社会保障模式,由中央集中管理;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之间几乎没有关联度,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社会身份差异之上;退休年龄偏低,提前退休现象不少;养老金名义替代率高,但实际待遇低下。80年代以前,因经济发展尚可,养老保险制度整体运行比较顺利。80年代以后,受经济长期不景气以及国内局势动荡影响,就业率明显下降,提前退休现象大增,养老保险制度供款开始出现危机。养老金实际待遇也进一步走低,很多老年人陷入贫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呼声日盛一日。

3.转轨初期到独立前夕的养老保险情况(1990—1992年)

1989年后,捷克斯洛伐克提出了社会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计划。在养老保险方面,改革的主要措施就是修正该制度不合理的规定。1989年,取消特权阶层的特殊养老金待遇并通过立法对养老金待遇进行指数化调节。1991年,将养老保险与疾病保险进行分开管理。

1992年大选后,新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政党联盟上台执政,提出要进行新的经济改革,要通过立法措施来削减政府在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责任和影响。为此,捷克斯洛伐克在当年通过了关于社会保险改革的一系列法案,明确规定国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强制性养老保险,同时辅之以自愿性的补充保险和由国家提供的结合家计调查的社会援助。其中,强制性养老保险由雇员、雇主和国家三方共同缴费。在制度管理上,实行去集中化和减少国家干预以适应经济改革的需求并增强制度的灵活性。虽然名义上规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由联邦和国家两个层级的劳工与社会事务部门分别进行监管,但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完全实现去中心化。国家在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仍然扮演了重要角色,公共养老保险供款还是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并不时受到政治党派和政府当局的决策影响。

在这一时期的改革举措中,还有一条规定广受诟病,那就是捷克在1990年允许自雇者以降低缴费基数的做法进入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计划。这就意味着,等到退休时,这些自雇者的养老金待遇将会大打折扣,难以保障其正常的生活所需。为此,政府就必须通过税收转移来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援助,但当时的现收现付计划已经面临严重的缴费压力。如果自雇者按照正常缴费基数加入养老保险计划,现收现付养老金计划的收入就会明显增加,自雇者今后的养老金待遇也会明显提高。此外,虽然养老金替代率在上升,但养老金领取者的实际收入反而在缩水。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转轨前,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还可以继续工作以获得额外收入(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转轨后,老年人如果继续工作,其工作收入的税负很重,于是很多老年人放弃就业。二是由于整体失业率较高,年轻人都难以就业,老年人则几乎被完全排除在劳动市场之外。

整体看,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受到社会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哲学影响,沿袭了以往的俾斯麦模式,强调增加个人的自我养老责任并减少了国家对养老保险事务的干预,即国家在完成自身的缴费义务以外,只提供一些必要的社会援助。但相关的改革措施并没有打消国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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