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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以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年)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爱沙尼亚独立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92—1997年,在与苏联养老保险制度脱钩后,通过立法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数改革,严格控制养老保险制度的开支以实现收支平衡。因此,统一利率的养老金实际上意味着养老保险收益的实质性缩减,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养老保险立法方面:受原苏联影响,独立初期,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制度仍实行传统的现收现付、待遇确定型模式。

爱沙尼亚独立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92—1997年,在与苏联养老保险制度脱钩后,通过立法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数改革,严格控制养老保险制度的开支以实现收支平衡。二是1998—2002年,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面的结构性改革以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

1.针对现收现付制度的参数改革(1992—1997年)

(1)改革背景及目标。

1991年独立后,爱沙尼亚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经济紧缩、失业率飙升、人口负增长(主要由生育率下降,青少年、儿童死亡率较高和大量年轻移民引起)、人口老龄化引起养老金领取人口增多以及劳动人口削减引起缴费人口减少等多重挑战。对于一个小国家而言,人口的负增长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不可小觑。

对大多数中东欧国家而言,在转轨的最初期,各国政府的首要关注点并不是养老保险制度或者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而是政局稳定和经济回温。只有等到政治经济形势趋稳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才被提上议事日程。爱沙尼亚也是如此,在1992年的大选中,养老保险制度仍未引起足够关注。

1992年2月,深陷经济危机的爱沙尼亚叫停了原有的养老金法案,决定暂时以统一的国家生活津贴来替代养老金,养老金的水平则取决于最低工资。统一的国家生活津贴更有利于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计算。为了应对高通货膨胀率,爱沙尼亚在1年内先后5次调整了最低工资和养老金待遇,但养老金的实际价值和替代率还是继续走低。因此,统一利率的养老金实际上意味着养老保险收益的实质性缩减,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这一次改革的目标很简单,就是缓解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危机并确保养老金的实际价值。

(2)改革的内容及举措。

第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对针对强制性、国家管理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的参数改革,具体包括削减现收现付制度规模、提高退休年龄、减少额外福利、加强缴费与收益之间的关联度等相关措施。

养老保险立法方面:受原苏联影响,独立初期,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制度仍实行传统的现收现付、待遇确定型模式。1993年,在保守派政府的推动下,议会通过了国家生活津贴法案,开始对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进行微调,转变以前的社会—政治分配原则,强调养老金待遇与工作期限之间的关联度。

养老金的相关资格条件:一是退休年龄。改革前,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其中,矿工、警察和教师等特殊行业可以提前退休。考虑到人口老龄化趋势,1993年的新法案规定采取每年提高6个月的方法渐进提高退休年龄。到2003年,男/女性退休年龄分别达到65/60岁。1996年,爱沙尼亚又调整了渐进提高退休年龄的规定,决定每年提高4个月。根据新规定,最迟至2007年,男/女性退休年龄将分别达到65/60岁。到1997年第一阶段改革将近结束时,爱沙尼亚男/女性退休年龄已经分别提高到62/57岁。二是养老金的领取年龄。在提交新养老金法案草案时,政府最初建议是将男女性领取养老金年龄统一为65岁。在议会审议后,男/女性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别为65/60岁。三是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期限。男/女性的最低缴费期限分别从以前的25/20年统一规定为15年。改革还明确所有的爱沙尼亚公民,不管其职业生涯如何,只要达到官方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数额低于全额养老金。

缴费率及缴费责任社会保险税为工资总额的33%,其中13个百分点用于医疗保险,剩下的20个百分点用于养老保险。1993—1999年,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一直为工资总额的20%。缴费责任完全由雇主承担,雇员不缴费。

国民养老金:爱沙尼亚将已经存在的社会养老金(类似于零支柱)改名为国民养老金并列入第一支柱,其待遇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5%,领取年龄为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或者男女性都比正常的老年养老金领取年龄高出5岁。到2003年,国民养老金和老年养老金的领取年龄将趋于一致。国民养老金实行统一利率,在每个财政年度内,由议会确定其利率,且实际价值不能低于前一年度。但在1996—2000年期间,国民养老金数额就一直没有变化。

就业老年人的养老金:爱沙尼亚规定,只有当再就业老年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时,才可以领取全额养老金,否则其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就要相应缩减。1996年9月以后,这一限制被取消了。如果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其养老金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方法:根据规定,养老金待遇包括两部分:统一基数部分和与缴费期限挂钩的部分。养老金数额与最低工资相关联,但随个体工作期限的长短而有所不同。统一基数部分为最低工资的85%,如果工作期限超过40年,每超出1年,就增发1%的最低工资。如果工作期限只有15年,则统一基数部分待遇减半。简单而言,就是工作期限越长,待遇越高。这次改革没有设定最高养老金。残疾养老金按统一费率发放,如果残疾程度不一,具体待遇也有所区别。

养老金待遇与替代率:1994年7月,爱沙尼亚将养老金与最低工资脱钩,允许养老金自行浮动。1995年,受益于大选,爱沙尼亚养老金待遇先后提升了2次。此后,由于经济发展较好和通货膨胀率较低,养老金的实际价值一直没有缩水,老年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从改革前的40%略微增长到90年底中期的45%。1997年,老年养老金数额为4 920克鲁恩(1美元相当于13.70克鲁恩)。

养老金的指数化:关于养老金的指数化问题,这一时期的改革没有明确规定。从具体实践来看,主要是采取两种方法来调整养老金:一是增加统一基数部分数额;二是提高工作年限的计算系数。这两种方法都需要议会采取临时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养老金计算公式。1993—1999年,养老金计算公式被修改了10次。至于老年养老金的具体构成,政府更关注与工作期限相关联的部分。因此,1996年后,基本部分数额维持不变,主要是提高工作年限的计算系数。于是,养老金的第二部分的重要性就越来越大。假定参保人工作年限为40年,其养老金构成中的第一部分比重从1993年的71%下降到1999年的28%。这就意味着工作时间越长,养老金待遇越高。同时,在计发与工作年限相关的养老金部分待遇时,取消累进计算规则。到1999年,每年的工作年值就完全一样。

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1993年开始,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事务部下设的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National Social Insurance Board)进行管理。该部没有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障事务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职责较为庞杂。各地区的区域养老金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2000年,社会事务部才正式成立了社会保障部门。

(3)改革的结果。

总体来看,这次改革的结果及特点有:一是主要是围绕第一支柱的参数改革,没有涉及第二和第三支柱。改革的主要措施,还是严格领取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减少额外福利等。虽然也尝试加大缴费与收益之间的关联度,但措施力度不大,并且统一基数部分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虽然名义上提出要建立缴费确定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实际上,现收现付的待遇确定型养老保险模式并没有得到真正改变。虽然如此,改革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1994—1997年期间,爱沙尼亚老年养老金的领取人数在下降,残疾养老金的领取人数在上升,总体上养老金的领取人数还是略有下调。虽然同期养老保险制度的抚养比(领取人口/缴费人口)还是一直在增长(Lauri Leppik,Andres Vork,2006:40),但除1996年受大选因素影响外,爱沙尼亚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没有出现财政困难,反而还有结余。这在中东欧国家也是比较少见的。

二是养老保险改革缺乏有力的政治共识与支持。在这一时期,爱沙尼亚国内各政治党派及团体一直没有很重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届政府的主要关注点还是市场经济改革。在1992—1994年期间,联合执政的社会民主派成功推行了一些有关强制性养老金的参数改革措施。由于财政政策掌控在右派政党手里,这些改革措施没有得到足够的财政支持,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世界银行的影响大于欧盟。为了获得国际贷款来提振国内经济,爱沙尼亚政府一直寻求世界银行援助。世界银行贷款没有直接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挂钩,但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运行情况作为审核条件之一。因此,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然受到世界银行的影响,很多改革措施都是在世界银行的建议下再予以实施的。欧盟最初在东扩问题上有所犹豫,对于转轨的中东欧国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指引。到90年代末,在决定东扩后,欧盟才明确提出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制度也是入盟的必备条件。于是爱沙尼亚等中东欧国家就开始按照欧盟标准改革自身的社会政策、福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不过这已经是后话。

总体来看,爱沙尼亚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思想更多体现了自由主义模式而不是社会民主模式。另外,1993年国家生活津贴法案规定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也往往被人们看作是经济困境下的权宜之计。长远来看,政府还是想建立与收入关联的养老金模式。由于执政党更迭频繁,加之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总体设计,1993年的相关规定还是运行达7年之久,其对第一支柱的影响也一直持续到第二阶段改革。

2.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的结构性改革(1998—2002年)

(1)改革的背景及目标。

如前文所述,由于经济改革和政治独立成为独立初期的首要任务,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阶段改革力度有限且缺乏总体框架和顶层设计。爱沙尼亚很多政党还“天真”地认为,只要经济发展好了,养老保险问题就自然迎刃而解。现实并非如此。90年代中期以来,爱沙尼亚经济发展尚可,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失业率尤其是老年人和青年人的失业率居高不下,1999年和2000年,爱沙尼亚的失业率高达11.3%和12.8%。其次,人口老龄化带来了巨大压力。退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16%,并且还将继续加重。2000年,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15.1%。三是养老保险支出总体水平很低,但占社会保障的相对比例很高。与欧盟国家相比,爱沙尼亚养老保险支出一直处于最低水平之列,老年人的贫困率也相应地高于欧盟平均水平。

在这一阶段改革的酝酿期中,欧盟的影响至关重要。决定东扩后,欧盟明确提出了入盟标准,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在申请加入的过程中,爱沙尼亚发现自身的养老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福利制度与欧盟的价值观念、制度模式以及待遇标准等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为了顺利加入欧盟,爱沙尼亚各政党派别、政治团体达成共识,决定严格按照欧盟标准,采取措施调整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此外,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劳工协会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在国内外综合因素的推动下,爱沙尼亚决定于1998年启动第二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成立了社会保障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2人来自世界银行,1人来自欧盟。该委员会提出,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增强个人缴费责任,切实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保证养老保险制度供款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其中,第一支柱改革的具体目标是加强缴费与收益之间的关联度以激励参保人缴费;严格养老金领取的资格条件,确保养老金替代率不下滑;加强财政透明度,将国民养老金和其他优惠待遇的支出转由国家预算列支;按照欧盟共同体的标准,促进养老金待遇的性别平衡等。第二支柱的改革目标是增强个人缴费责任,实现缴费与收益直接挂钩,防止养老金总替代率和退休后生活水准下降。第三支柱的改革目标是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激励雇主和雇员积极投保,通过第三支柱收入来提高参保人尤其是高收入的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2)改革的内容及举措。

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做法,就是在世界银行和欧盟的推动下,通过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来增强个人缴费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关联度,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98年引入了第三支柱;二是1999—2000年对第一支柱进行改革;三是2002年引入了第二支柱。具体改革的内容及举措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养老保险的立法。

1998年4月,爱沙尼亚议会通过了新的社会保障税法案,揭开了这次改革的序幕。同年,议会又通过了公共养老保险法案和养老保险基金法案。这3个法案对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3个法案明确规定,私有部门也是老年社会保障的缴费主体。在法案的推动下,1998年,爱沙尼亚建立了私有养老保险基金。2000年4月,为规范第一支柱立法,议会通过了国家养老保险法案以取代以前的国家津贴法案。2001年10月,爱沙尼亚出台了新养老保险基金法案,规制了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养老保险基金。2001年12月,又修改了国家养老保险法案,明确了第一支柱养老金的组成与计算方式。2002年,根据改革的实施情况,议会通过了国家养老保险法案的修正案。

②第一支柱的参数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根据规定,第一支柱养老保险计划由社会事务部和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管理。税务机构负责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以及其他相关税收征缴,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还成立了国家养老保险登记中心,负责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待遇记入和待遇调整等日常事务。1999年以后,雇主必须逐月向税务机构提供雇员的社会保障税的缴费情况,然后税务机构再将雇主提供的信息转给社会保障机构。

养老金的运行原则:实行现收现付,通过在职雇员和自雇者缴费来支付当前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养老金的种类及覆盖对象:第一支柱包括两类养老金,一是与就业相关的老年、工伤残疾和遗属养老金,覆盖全体雇员和自雇者,以缴费为前提;二是国民养老金,覆盖所有国民和居民,无需缴费。根据规定,参保人年满63岁且在申请养老金之前已经在爱沙尼亚居住满5年以上,如果不符合领取任何其他养老金的法定条件,就可以领取国民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待遇由国家养老保险法案规定,指数化原则等同于老年养老金。2003年,国民养老金数额约为60欧元/月。

养老金的缴费:缴费率仍维持在个人月收入的20%,2011年,最低月收入为278欧元,平均月收入为857欧元(Priit Kruus et al.,2013:7)。如果缴费人已经参加了第二支柱,第一支柱的缴费率下降为16%,剩余的4%则进入第二支柱。爱沙尼亚第一支柱缴费责任全部由雇主负担,从1999年1月开始,自雇者必须缴费。军队服役人员、连续失业时间在3年以下的登记失业人员、照顾孩子者、照顾残疾儿童或残疾成年人者、不参加工作的外交人员家属以及因曾经参加清理切尔诺贝利核灾难而不就业的人员等,则由国家财政拨款予以缴费。不过政府缴费数额很低,只按最低工资的50%作为缴费基数。1999年,每月最低工资为1 400克鲁恩。

养老金的组成:在收益确定原则之外,还采取了名义缴费确定原则。第一支柱的老年养老金具体包括三个部分:基本数额、与工作期限相关的数额以及与缴费相关的数额。其中,第一部分为“基本数额”,其实就是国民养老金,所有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具体数额由法律规定,每年进行指数化调整,2003年大致数额为37欧元。第二部分为“与工作期限相关的数额”,由1999年以前的累计工作期限年数乘以每一工作年度的具体年值。工作期限包括参保人在职缴纳社会保障税,加入艺术家协会或者行业协会的时间,服兵役以及接受高等教育的时间。工作期限内的年值由国家养老保险法案规定并进行指数化调整。2003年,每年的年值为2欧元;第三部分为“与缴费相关的数额”,取决于向第一支柱的缴费情况。1999年以后,第三部分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参保人的缴费年度系数总和乘以每年的年值。年度系数指的是,特定年度内,参保人的养老保险缴税数额除以全体缴费者平均养老保险缴税的比值。如果参保人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缴纳养老保险税收,则其年度因素为1.0。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待遇为养老金的主体部分,1999年大约为577.33克鲁恩。

养老金计算公式为:P=B+S×V+∑I×V。这里的P是养老金总额,B指的是基本数额(第一部分),S指的是1999年以前的累计工作期限年数,∑I指的是参保人的缴费年度系数总和(其中I是年度系数),V是每年资格年度的现金价值。根据这一公式,参保人在1999年以前工作期限越长,1999年以后缴费数额越高,其养老金待遇就越高。爱沙尼亚没有设定最高养老金数额。如果是1999年以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就只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如果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其养老金就只有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因此,只有1999年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以后退休的人员,才能完全对应这个养老金计算公式。

法定退休年龄:这次改革规定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8岁,男性为60岁。

养老金领取年龄:1994年,爱沙尼亚开始推迟养老金领取年龄。1998年,规定男女性养老金领取年龄统一为63岁,其中男性已于2010年达到标准,女性预计要到2016年才能达标。

养老金的待遇:符合领取条件(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其最低老年养老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养老金。残疾养老金被工伤养老金所取代,根据规定,只有年龄在16岁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之间的因工致残人员,才可以领取工伤养老金。遗属养老金的领取者也受到严格的年龄限制。另外还设有待遇相对优厚的特殊人员养老金,主要覆盖艰苦行业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5—10年且养老金待遇不受影响)、照顾残疾孩子的父母、养育3个以上孩子的父母以及其他一些需要提前退休的行业人员,如飞行员、海员、矿工、艺术家等,但特殊养老金的领取条件越来越严格且优厚待遇逐渐被削减。

2001年开始,如果提前退休,养老金待遇则相应缩减,每提前1个月,养老金待遇削减0.4%,但最多允许提前3年退休;推迟退休则相应提高,每推迟1个月退休,养老金待遇提高0.9%,推迟时间上不封顶。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继续工作也可以领取养老金,爱沙尼亚老年人往往选择推迟退休或者推迟领取养老金。2008年,平均退休年龄为62.1岁,高于领取养老金的平均年龄。2009年,爱沙尼亚国内55—64岁人口的就业率高达60.4%,而同期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仅为46%(Mikk Medijainen,2011:108)。受经济危机影响,2009—2010年期间,提前退休人员数量有所增长。2010年,最低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8岁。如果选择在最低退休年龄退休,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将比正常退休的养老金待遇减少14.4%。

养老金指数化:根据世界银行专家组的意见,第一支柱养老金按照消费者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占50%)和养老保险税缴费增长情况(占50%)进行综合指数化调整。2002年,第一支柱养老金大约增长了8.4%。

养老金资格条件:工作年限必须满15年(可以包括1999年以前和2000年以后的工作期限),但2000年以后的工作期限只计算收入达到最低月工资12倍以上的年度。

养老金替代率:总体来看,养老金替代率不算高,一般为平均总工资的30%—40%。考虑到货币购买力,养老金的实际价值并不是很低。

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以前,国家养老金免于纳税。2002年以后,养老金收入开始纳税,但爱沙尼亚又推出了额度更高且免于纳税的国家津贴。

③第二支柱的建立与设计。

建立背景及时间:1999年,爱沙尼亚成立工作组,研究引入第二支柱事宜。在学习借鉴智利、波兰、匈牙利和拉脱维亚等国家的经验后,当局于2001年出台了相关法案。由于养老保险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注册需要一定时间,到2002 年7月才正式建立了第二支柱。

养老保险的管理:第二支柱养老保险由私有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国家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养老保险缴费由税务机构负责征缴和转移支付,并转入参保人在爱沙尼亚中央证券托管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同一雇主下的不同雇员,由于年龄不一,其缴费责任各异。雇员的相关缴费信息由雇主负责提供,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会定期对其进行核实。

养老保险的运行原则:强制参加,全额积累制,缴费确定型。

养老金的种类:只提供老年养老金,不提供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

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加入第二支柱。198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加入,但一旦选择加入后就不能退出,必须一直缴费至退休为止。2010年10月以后,不再允许自愿选择加入第二支柱。根据规定,不管参加第二支柱与否,都不影响参保人从第一支柱领取的养老金待遇。2002—2003年,大约有61%的雇员参加了第二支柱。

养老保险的缴费:为鼓励国民积极参保,爱沙尼亚规定每个参保人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雇员自身负担),另外4%则由政府为其缴费(由社会保障税的收入予以转移支付)。具体操作流程为,参保人向税务机构缴纳2%的社会保障税,税务机构将这2%和转移支付的4%一起计入参保人在爱沙尼亚社会保障中央登记中心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2009—2010年期间,受经济危机影响,第二支柱缴费被冻结了。2011年,缴费率逐渐恢复到3%。2012年,缴费率再次回到经济危机以前的6%。

养老金的待遇与支付:第二支柱养老金的待遇取决于累积缴费额度和基金的投资回报情况。养老金的发放一般依据合同采取年金形式。第二支柱设有最低年金和最高年金,如果每月的年金数额超过国家养老金的3倍,就超出的年金数额部分,参保人可以选择从基金公司那里获得定期付款;如果强制养老保险基金总缴费额度低于国家养老金数额的2倍或者第二支柱年金数额低于第一支柱最低养老金数额的1/4,参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所有积累额。

养老金的资格条件:一是基金投保人必须连续向基金缴费满5年以上;二是基金投保人已经达到国家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三是投保人已经在领取第一支柱养老金。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针对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与投资,爱沙尼亚出台了养老基金法案和投资基金法案。参加第二支柱的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或更换基金。为了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中央证券登记中心对基金支出和相关数据库进行集中管理,并对有关基金的申请、选择、更换、缴费、基金购入以及养老金待遇的支付等事项进行跟踪管理。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全面监管养老保险公司的运营与投资活动。

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为控制风险,法律规定,由同一集团法人发行的股票价值,不能超过强制性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5%。另外,养老基金存放在单个信用机构或者属于同一集团的多个信用机构的资产总额,也不能超过其资产市场价值的5%。如果基金管理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相关的违规合同并非完全失效,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全额负责这些违规合同带来的一切损失。根据2002年通过的保障基金法案,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集体筹资成立养老金保障部门基金。当因违规操作出现损失且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能力赔偿或者逾期仍未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时,该保障部门基金将负责赔付。参保人损失在10 000欧元以下的,可以获得全额赔偿;损失超过10 000欧元的部分,最多只能获得90%的赔偿。但对于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失,爱沙尼亚国家和政府将不提供任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为1.6%,略偏高。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根据投资基金法案,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于公司的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务)、金融衍生品、银行存款和房地产。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股票的资产不能超过基金自身市场价值的50%;投资银行存款的资产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5%;投资金融衍生品只能用于对冲外汇风险;投资不动产的资产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投资货币市场证券的资产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5%。由于深受自由市场主义影响,爱沙尼亚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最低投资回报率以及国内国外投资比例分割等问题不做任何要求。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根据投资策略的不同,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三种:一是低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利率的债券、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工具等;二是中等风险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约占基金总资产的25%;三是高风险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可占基金总资产的50%。养老保险基金法案明确要求,每家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设立至少1只低风险基金。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为第二支柱的养老金设立其他基金,但这些基金的投资策略与低风险基金必须有本质的区别。

④第三支柱的引入。

建立背景与时间:1998年,爱沙尼亚通过养老保险基金法案,决定设立第三支柱,同时允许私营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大致等同于第二支柱,在此不再赘述。

养老保险的运行原则:自愿参加、全额积累制。

养老金的种类:与第二支柱一样,第三支柱只提供老年养老金,以帮助在职员工更好地维持其退休后生活水准。

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第三支柱面向所有在职人员,参保人可选择两种方式加入第三支柱:一是选择获得政府许可的私有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基金,二是选择由私人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金的待遇与支付:第三支柱养老金待遇有两种,即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

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养老金的领取资格条件取决于投保人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如果要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则最低领取年龄不能低于55岁,这比第一和第二支柱至少提前了8年。

税收减免政策:为鼓励国民积极参加第三支柱,爱沙尼亚规定,第三支柱的缴费额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缴费额最高不得超过总工资的15%。第三支柱领取的养老金,如果是一次性领取,只需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为26%);如果是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一次性领取,则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如果是年金方式或定期领取,则享受免税待遇。

(3)改革的结果。

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2002年引入第二支柱的时机很好。此时,1999年金融危机已经过去,爱沙尼亚国内经济复苏很快,加之入盟谈判进展顺利,第二支柱的改革在国内取得高度共识,这都为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不过,这次改革也留下了一些隐患,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虽然养老保险税款与政府财政预算严格分开,但政府的财政压力仍然不小。一方面,从改革的措施来看,爱沙尼亚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含养老保险)税专款专用,与国家预算严格分开;另一方面,爱沙尼亚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供款压力还是不小。首先是比较慷慨的国民养老金,完全来自国家财政预算;其次是为了激励雇员加入第二支柱,政府为每个雇员配套缴纳4个百分点,而雇员自身只需缴纳2个百分点;再次是政府还要为诸多特殊人员,如军队服役人员、抚养3岁以下儿童的人员、抚养3个以上孩子的人员、因工致残人员以及不参加工作的外交人员家属等进行缴费。

二是第二支柱引入最晚,第一支柱功能过于强大,第三支柱发展缓慢。在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的过程中,第三支柱的引入早于第二支柱。因此,在1998—2002年间,就出现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并存但第二支柱缺位的现象。同时,在三个支柱中,第一支柱的功能过于强大,承担了老年养老保险的绝大部分责任。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尤其是第三支柱,发展较为缓慢。尽管提供了相关的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到2011年,参加第三支柱的雇员人数还是不到雇员总人数的10%。

三是国家和雇主缴费责任过大,雇员缴费责任过小,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角色边缘化。这次改革的宗旨之一,就是增强雇员个人的自我养老保险意识,提高其自身的缴费责任。从改革的结果来看,与欧盟其他国家相比,爱沙尼亚雇员缴费责任还是很小,国家、雇主的缴费责任则明显过大,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另外,在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运转中,非政府组织和工会的角色一直被边缘化。与其他中东欧国家(尤其是波兰、斯洛文尼亚等)相比,爱沙尼亚工会影响力甚微,只有12%的在职者加入了工会。

四是改革相对过于谨慎,改革方案过于复杂。与中东欧其他国家相比,爱沙尼亚在引入第二支柱时比较谨慎,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设计上花费的时间很长。值得一提的是,在建立第二支柱时,爱沙尼亚是中东欧国家中唯一实行提高总缴费利率的国家。为此,雇主和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需要承担较大的供款压力。

由于过于谨慎,这次改革的具体方案相对比较复杂,一般社会公众难以理解,这也是造成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投保率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第一支柱的计算公式较为繁琐,连专业人士都一时半会也难以解释清楚,业外人士则是一头雾水。第二支柱似乎简单一点,但基金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专业问题,让很多人士望而生畏。此外,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之间的缴费率互动问题,以及相关的税收减免等问题,都比较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参保人加入第二支柱的积极性。第三支柱看起来最简单,但也存在基金投资方面的专业问题,比如第三支柱基金与第二支柱基金在投资方面的异同等,都需要参保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准备。

五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市场自由化程度高,但风险更大。受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自由化程度更高,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绝对回报率或相对回报率不做任何硬性要求,投资风险完全由参保人自己承担。而广大参保人由于缺乏相关的金融投资知识,往往在选择基金类型时因不够理性而出现过于保守或过于激进的现象。

另外,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情况也远逊于预期,尤其是在金融危机时,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损失惨重,老年人的养老保险收益也受损匪浅。幸运的是,由于改革启动时间不长,已参加第二支柱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还为数不多。

总体上看,爱沙尼亚这次改革还是比较成功的。通过改革,爱沙尼亚初步建立了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第二支柱的进展更是超过预期。至于此次改革存在的一些瑕疵,则为下一步的改革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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