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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波黑两个政治实体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坚持实行现收现付原则,通过在职人员、雇主和政府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即时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考虑到波黑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趋势,在职缴费人员数量将进一步减少而养老金领取人口将继续增加,现收现付原则的再分配属性及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将受到日益严重的挑战。

1.现收现付原则

目前,波黑两个政治实体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坚持实行现收现付原则,通过在职人员、雇主和政府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即时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一原则继承了以前的社会养老金模式,体现了代际团结,并成功抵御了2008年的经济危机。不过这一原则没有将个人的缴费与其本人的养老保险收益关联起来,这就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性和在职人员的缴费积极性。考虑到波黑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趋势,在职缴费人员数量将进一步减少而养老金领取人口将继续增加,现收现付原则的再分配属性及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将受到日益严重的挑战。

2.缴费来源

原则上由雇员、雇主和政府共同负担养老金支出。养老保险的资金主要来自缴费收入,其中穆克联邦100%来自缴费,塞族共和国65%来自缴费,剩余的35%则来自政府财政拨款的转移支付。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以参保人整个职业生涯的平均收入作为参照。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为就业职工在职收入的24%,另外参保人还要为社会保障制度缴纳10.30%的个人所得税(Foco,Salih,2002:1—17)。这对于波黑经济和就业职工个人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

3.领取条件

在养老金的领取资格上,波黑规定,年满65岁且工作满20年的人员可以享受养老金。如果工龄满40年,则不受本人实际年龄限制;年满60岁且工作满35年的男性和年满55岁且工作满30年的女性,可以提前领取退休养老金。在波黑境内,不同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区别较大,最高养老金的数额可以达到最低养老金数额的6—7倍。由于各自规定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波黑境内的两个政治实体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并不相同。虽然两者之间的差距有所减少,穆克联邦的养老金水平还是明显高于塞族共和国。

此外,大部分农村人口、自雇者、私有企业员工、待岗的工人以及传统上就属于弱势群体的罗姆人(即到处流浪的吉普赛人或波西米亚人,各国叫法不一)等,都无法享受养老金。

4.支出方式

波黑养老金体系为“老年、残疾和遗属”养老金,其中老年养老金的支出占44%,残疾年金的支出占21%,遗属年金的支出占35%;养老保险基金的94%用于支付养老金,3%用于日常管理,2%用于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开支,1%用于其他开支。由于经济困难以及基金征缴能力不足,雇主常常拖欠雇员的养老金缴费。这就导致不少雇员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也无法享受应有的养老金待遇。2005 年4月,波黑宪法法院裁定,如果雇主没有缴纳保险费用,雇员可以起诉雇主。此前,只有养老基金和残疾基金会才有资格起诉未缴费雇主(Reima Ana Maglajli, Eref Kenan Raidagic,2011:23)。

2008—2012年期间,波黑政府每年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制度赤字的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占到GDP的4%。在转移支付中,大约有一半的份额用于安置退伍军人,残疾人的福利和最低养老金的标准则相对较低。至于残疾人或者失去工作能力的人,他们的养老金问题更为棘手。内战前,波黑的经济支柱主要是工作条件恶劣的艰苦行业,这就导致波黑就业人口中工伤比例较高且提前退休人员较多。另外,战争中受伤的军人和贫民也占到了残疾人口的相当比例。据估计,工伤、受伤的军人和贫民以及失去双亲的人群和其他领取相关津贴的人群总数已经达到30万以上。

5.管理制度

政治上,波黑由波黑联邦(即穆克联邦)、塞族共和国和布尔奇科特区三个政治实体(都得到邻近国家的强力支持)组成,经济社会政策权力主要归属于各个实体,联邦中央政府权力有限。虽然法律规定养老、医疗及其他的社会福利政策由联邦政府和各联邦成员政府共同负责,但复杂的国家体系和政治结构严重影响了养老制度乃至整个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

前两个政治实体的养老基金在组织管理和法律管辖上几乎相同。养老基金缴费的征缴工作主要由各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执行,但这些税务部门缺乏强制执行能力,并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和沟通。

波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见表4.2。

表4.2 波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资料来源:ILO(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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