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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关重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贯彻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国家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_社会保障学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及特点

1.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目前,世界各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

世界上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多采取现收现付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现收现付制的制度缺陷和人类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革。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从现收现付制过渡到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从社会统筹过渡到个人账户等。

中国农村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险模式的选择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其一,人口因素。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而80%的人口在农村,且老年人口基数大。其二,经济因素。我国农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其三,政府和企业的财力有限,不能给予农民更多经济上的支持。其四,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偏低,易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薄弱,需要积极加以引导。

正因为上述因素的制约,我国1992年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进行得并不顺利。因此,在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不能像西方高福利国家那样依靠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采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也应有别于我国城市已建立的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筹资的模式,而应该在1992年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模式的特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补贴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对1992年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过分强调农民个人在基金筹集中作用的模式进行改进的结果。

第二,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四,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办法。这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决定的过渡时期的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逐步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特征。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范围的确定

1.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农村养老保险水平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和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的确定应考虑如下因素:农村当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指标;农村对未来所期待的保障目标;农民的经济条件和经济承受能力;为了避免保险费的贬值而对保险费用指数化的调整标准。

2.农村养老保险的对象。农村养老保险对象是指:应该覆盖的被保险人群。包括: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缴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贯彻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国家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个人自愿分档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对参保人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和监管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给付。

第一,给付条件。给付条件包括年龄限制和缴费期限制,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给付标准和种类。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另外,保险对象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养老金余额可以由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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